资质延期工作总结(汇编十一篇)

发表时间:2026-01-08

✹ 资质延期工作总结 ✹

资质评定工作总结


一、


近年来,资质评定工作在我单位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项指标均取得了良好的进展,得到了领导的充分肯定与赞扬。资质评定工作是公司对员工的能力和绩效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我单位资质评定工作逐渐规范化、科学化,真正实现了为员工提供发展和进步的舞台。以下是我对资质评定工作的总结与思考:


二、工作


1. 制定了科学有效的评定标准:公司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和职责,制定了相应的评定标准,明确了评定过程中的各项指标和分值。通过这些科学有效的评定标准,能够更客观准确地评价员工的能力和绩效,为员工提供了一个清晰明确的发展方向。


2. 强化了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工作,不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培养,员工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的支持。


3. 加强了评定结果的反馈与跟进:公司对评定结果进行了及时的反馈与跟进,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对策。通过及时的反馈与跟进,员工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不足之处,及时纠正错误,提升绩效和能力,为下一阶段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4. 建立了健全的激励机制:公司建立了健全的激励机制,根据员工的评定结果和表现,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措施和激励政策。通过激励机制,员工能够更好地激发工作动力,提高工作积极性,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5. 推进了资质评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司加大了对资质评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了完善的评定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实现了工作的全程监控和可视化管理。通过信息化建设,能够更方便快捷地进行评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三、工作思考:


1. 进一步完善评定标准:资质评定标准应不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保持与企业发展战略的一致性,确保评定结果更加客观准确。


2. 加强员工的综合培训:公司应加大对员工的综合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为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3. 持续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应不断探索和尝试新的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共同进步。


4. 进一步推进资质评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司应加大对资质评定工作的信息化投入,完善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企业提供更稳定、可靠、高效的服务。


通过不断总结与思考,我相信公司的资质评定工作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成就,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希望公司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创新精神,共同努力,共同发展,实现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全面跨越式发展。

✹ 资质延期工作总结 ✹


作为资质销售主管,我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面临了许多挑战和机遇。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我的工作职责、成就和经验,并总结我在这个职位上的收获和教训。


我要提到的是我的工作职责。作为资质销售主管,我负责监督和管理销售团队,确保他们达到销售目标并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我需要制定销售策略和计划,并协调团队成员的工作进度。我还需要与其他部门和合作伙伴合作,以确保销售流程的顺利进行,并解决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就。我成功地完成了销售团队的重组工作。我重新分配了任务和项目,并制定了更具挑战性和激励性的目标。这项工作的结果是,销售团队的整体销售业绩大幅提高,并且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和沟通也得到了改善。


我与产品开发团队紧密合作,推出了一款新产品。我与团队成员一起参与了产品规划、设计和市场推广的全过程。通过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我们确信这款产品将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并且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这款产品的顺利推出为公司带来了新的销售机会和业绩增长。


我也在跨部门合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我们的销售团队需要与其他部门合作,例如供应链和质量管理部门。我积极参与了跨部门会议和项目,以确保销售流程的顺利进行。通过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我们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并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这也加强了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沟通。


在过去一年中,我也经历了一些教训和挑战。我意识到作为团队的领导者,需要更好地与团队成员沟通和协调。有时候,我可能会忽视团队成员的想法和意见,导致他们感到不被重视。我学会了更多地倾听和尊重团队成员的意见,并根据需要调整策略和计划。


我也意识到销售工作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的行业。市场和客户需求不断变化,我们需要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和计划。我参加了销售培训课程和行业会议,以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这让我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并提供更好的销售支持和服务。


小编认为,我在资质销售主管职位上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就和经验。通过有效的团队管理和跨部门合作,我成功地提高了销售团队的业绩和客户满意度。同时,我也学到了许多教训,并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销售技能和领导能力。我相信这些经验将对我的职业发展和未来的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要想成为一名出色的资质销售主管,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市场的变化。同时,我们也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领导能力,以协调团队成员的工作并解决潜在的问题。我将继续努力工作,不断提升自己,为公司的发展和成功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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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资质管理工作计划<\/h2>

资质管理工作计划

一、经营目标管理

根据20XX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考虑到多经改革、业务调整和成本上升等因素,20XX年各部门营业收入力争完成××万元,成本费用控制×××万元,营业利润力争完成×××万元。

各部门要紧紧咬定目标不放松,深挖潜力,苦练内功,提升服务功能,提高经营质量,确保顺利完成20XX年各项经营管理目标。

二、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全力以赴打造本安环境

(一)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实现人身事故“零”的目标; 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及主要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和人为责任的一般事故; 不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重大环保纠纷事件; 不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故。

(二)主要保障措施:

深化安全宣传教育,从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致力于安全文化建设。要从关心员工生命的高度出发,全力以赴抓好安全宣教工作,在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上下功夫,以“有用”和“有效”为原则,寻求更加有效、实用的安全宣教形式,强化安全理念教育,不断引导全公司员工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固化“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积极营造我要安健环的良好氛围。

强化安全监察力度,要进一步维护安全监察的刚度,以打造本质安全性企业为主线,建立高效完善的安全管理和控制体系,并抓好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要俯下身子,盯在现场,把握关键环节,认真排查隐患,切实解决现场实际问题,做到安全生产指挥在现场,隐患排查发现在现场,整改措施落实在现场,确保生产现场安全监管不失控。

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优秀班组活动,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规范班组基础管理,切实提高班组综合管理水平和安健环管理绩效。继续做好班组的检查与辅导工作,遵循“边检查、边研究、边整改、边提高”的原则,对活动开展情况实时监督,确保各班组切实、有效开展创优活动。

三、以人为本,加强人才队伍规划与建设

(一)从战略的高度加强人才队伍规划与建设

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对公司现有人才结构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科学制订适应公司持续经营的中长期人才队伍整体规划,在用好公司现有人才的基础上重点培育和引进急需的新型专业人才,全面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做好人才储备。

以人为本加强人才管理。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尊重人才、激励人才、培养人才、关心人才”出发,将“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和人才资源开发的全过程。除了贯彻落实公司现有绩效管理政策外,要建立一整套“事业留人,感情留人,政策留人”的用人机制,通过学习上提供机会、工作上给予平台、薪酬上公平回报、文化上情感关怀、生活上处处善待、政治上组织关爱等具体措施,稳定队伍,留住骨干;敞开渠道,鼓励员工积极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调动他们的才干,发掘他们的潜能,只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按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成就感,促进人才成长为企业发展的主力军;生活上要多关心员工,善待员工,尽力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满足员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切实提高员工主体地位,让员工真正感到企业的人文关怀,自觉为企业分忧、出力。

(二)创新劳动用工管理,探索劳动用工新模式

面对多经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公司在用工理念和方式上都需要不断创新,要在执行落实国家、省的有关法规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用工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大胆探索符合实际的劳务用工的新途径,积极研究劳务派遣、业务委外承包等经营方式,实现用工模式的新突破,以彻底解决员工的工龄及劳动合同等历史问题,并达到用工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一要缜密策划,积极探索新的劳动用工方式。要着眼全局,以稳定为前提,着重以劳动力配置的灵活性、用工成本、用工风险、管理要求、劳动生产效率等要素为基点,积极探索与本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又符合精益管理方针的劳动用工方式,合理规划劳务派遣员工、劳务工程承包员工和在册员工的比例,逐步调整劳务用工结构,形成科学高效的劳动组织体系。

二要加强劳务用工精细管理。在业务转型后,无论是采取劳务派遣还是业务委外承包方式,加强劳务用工精细管理,全面提升劳动生产效率都是必须的。首先公司要建立健全劳务公司、外来队伍、外协单位考核体系,把劳务公司的用工规模、人员流动率、管理能力、队伍技能结构等要素作为资质考核指标,严格把好准入关;增强对劳务公司的管控能力,实行末位淘汰制,消除劳务队伍只顾完成任务、干活赚钱而放松管理的倾向,让公司的各项业务质量处于可控状态;其次要创新管理模式,改变过去“以包代管”的粗放管理模式,实行外包队伍组织管理班组化和“班长负责制”,把管理任务落实到班组,落实到每位员工,将粗放式管理转化为深层次的精度管理,不断提高劳务用工综合素质和生产效率,实现企业和员工和谐共赢,把劳务用工管理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

四、推进精细化财务管理

精细化财务管理是促进企业降本增盈的前提和保障。财务部门要以“细”为起点,增强市场主体意识,提高对精细化管理的认识,将精细化管理的思维贯彻到每项任务、每个流程,通过不断深化财务管理手段和方式,优化财务核算,加快信息化进程,最终达到企业盈利最大化的目的。

完善财务组织体系,在原有的财务、会计、出纳等岗位基础上,用足现有人才,增设电算化管理人员、财务分析员、预算编制员等岗位,适当调整岗位模式,动员全部的财务人员投入精细化管理当中,细分目标、细分任务、细分流程,用精细化的控制、精细化的核算、精细化的分析,全面落实财务管理精细化。

完善内控体系。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集团公司多种经营监督管理的要求,围绕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及下达的主攻目标,按计划增订或修订近年来的内控制度,出台匹配的经营目标细化与考核、物资材料比价与采购、经济业务核算与监督、目标成本核算与控制、固定资产建帐与盘活等管理制度,并深化实施,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强化内部监督,彻底堵塞管理漏洞,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深化全面预算管理,健全涵盖财务、股权、投融资、资产、人事、绩效与薪酬管理等全方位的预算体系,并实行与绩效挂钩考核,确保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重点要加强成本费用预算的精细化,为降本增效树立标杆和尺度。从源头开展成本目标控制,实行标杆管理、作业成本管理和责任成本管理,综合考量各部门的业务量、收入、人数和资产等要素,认真编制成本分解计划,着力从内部挖潜增效,制定成本费用定额,细化成本支出项目,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将盈利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财务部门要及时和生产、运输、采购、维修等部门保持实时的信息沟通,对各部门完成预算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不断调整偏差,将过去的固定预算发展成为滚动预算,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强化财务调控力度。针对目前存在的资金回笼困难、利润空间压缩、资金链和现金流严重吃紧等突出问题,加强对资本结构、资产质量以及现金流量的合理调控,使公司具有合理的资本结构、资产质量和充足的现金流量,保证公司的偿债能力;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改善融资方案,加强融资能力,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总体实力。

五、审时度势,适时调整战略定位

20XX年是多经企业改革后全面规范运作的一年。

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国家对电力多经企业提出面向市场、减少关联交易比例的改革要求,公司开始面临新的竞争环境,脱离“遮阳伞”的保护接受市场的考验,独立承担市场风险。公司必须摆正自身位置,加强外部政策和市场环境分析,认清多经改革后的形势及任务,在充分挖掘内部市场的基础上,依靠主业增强发展内力,利用自身优势形成市场合力实现战略谋变,模式突破,理性发展,把战略重心调整为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加快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营体制与机制变革,要让市场在公司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实现多经企业持续经营。

机制变革的前提是观念的变革,观念变革的切入点应强调危机管理。因此各部门要摒弃“等靠要”思想,大力向员工灌输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危机,重新修编企业文化手册,并将企业文化的宣传、培训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有关讲座给员工特别是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以市场意识教育,激发员工勇闯市场的信心和热情。多经改革是必然的,主动适应实现持续经营才是硬道理,公司要以全面提升运营效率和发展能力为立足点,用积极的心态主动改革和迎接挑战。

六、全面推行管理标准化生产精益化

“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公司要全面进军社会市场,不在于生产设备等方面,而在于管理和生产方式,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推行管理标准化,生产精益化。

(一)细化标准,量化考核,全力推进管理标准化。随着各项管理要求的不断提升,公司自成立以来制定的系列管理制度和标准出现了一些细节性漏洞,因此公司要根据国家现行政策法规、一体化管理手册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及时完善和修订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工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不断提高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要强化计划管理体系,科学编制和逐级细化日程作业、物料管理和劳动力配置三大主体计划,加强生产过程的计划控制,持续增强计划执行力;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岗位责任、履职标准,并量化考核,完善奖惩兑现、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和评价体系,实施全员考核,使标准化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次、各个工序、各个岗位、各个环节。

(二)高度重视生产精益化。一要生产技术精益化,各部门要以消除浪费、提高投资效益为重点,大力开展技能竞赛、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广泛征集合理化建议,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节能减排等方方面面存在的操作技术问题实施攻关,优化工艺流程,坚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公司整体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二要现场管理精益化,要将生产现场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5S可视化管理,推行PDCA闭环管理模式,注重全面质量和过程跟踪管理,确保各项活动从事前谋划、方案出台到精准执行、严格考核、效果强化等整个生产流程精益化,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严格按照工作票、工程联系单组织生产,根据生产计划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确保每个项目均有预算、有工艺文件、有质量标准、有原始凭证、有节点进度,做到“三按”:按图纸、按工艺、按标准生产;三要生产成本精益化,大力推行预算定额管理和第三方审核把关,严格控制支出,采用作业成本法、成本倒算法等精益技术,消除一切“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以最优品质、最低成本和最高效率达到经济、安全双重效益最大化。

七、加大力度做好与股东及主业各部门的沟通工作

合规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争取主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主业为后盾抢占更多的外部市场份额,实现多经与主业共荣、共存、共赢。

(一)转变观念,主动改进服务方式。牢固树立服务主业、支持主业发展就是支持自身发展的思想,贴近主业,加强与各部门信息沟通与工作交流,建立完善的沟通反馈渠道和机制,及时了解主业各经营环节的服务需求,积极有效地为主业发展排忧解难;定期走访主业各部门,主动征求各部门意见,主动改进工作,强化管理和服务,提高内部市场的综合满意度和认知度;只有主业发展了、效益提高了、实力增强了,才能更好地为多经企业的持续经营发挥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加强联系,规范治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加强与股东的沟通交流和良性互动,认真履行投资回报义务,不断完善运作机制,强化公司治理,推动科学决策,促进稳健经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积极主动,争创收益。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主动联系,多方面积极协调沟通,充分发挥公司的综合优势与有效资源,在遵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设法承揽更多的业务和服务,延伸服务领域,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同时要切实做好各项业务收入的定期结算工作,提高结付率,保障企业持续经营。

八、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创新优势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强化和改进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推动企业持续经营提供保障支持,形成新优势。

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把创先争优工作作为全年党建工作的主线,围绕企业发展中心环节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活动,广泛吸引员工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创优争先活动,致力于把支部建成堡垒,把党员树为旗帜,发挥好党支部的凝心聚力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充分发挥好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以真诚的态度、细致的工作,及时化解员工的疑惑和忧虑,凝聚人心,共同前进。

重点强化员工执行力建设。执行力对企业整体战略目标能否实现至关重要。今年我们将把提升执行力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来抓。进一步增强执行意识,引导广大员工争做执行决策、制度的宣传者、落实者和带动者。要依靠有效决策,夯实执行的基础;依靠素质提升,增强执行的能力;依靠制度约束,加强对执行的考核,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求真务实把各项工作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广大员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廉洁从业过紧日子的思想,多管齐下,通过强化教育、制度建设、严查快处,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意识,努力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发扬党内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拓宽群众各种诉求渠道,强化群众监督;健全包括决策、执行等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突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促进企业健康良好发展。

还面临种种问题与挑战。公司经营班子和全体员工,要继续本着勤勉尽责、严格自律、诚实守信的态度,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科学治理,创造股东、企业、员工共赢局面。

篇2: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h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5人;

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

详细规划的编制;

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篇3:公司资质管理规定<\/h2>

一、资质管理工作范围

1、负责对资质类证件升级、增项、年检、核查、延期。

2、办理资质所需报表的填写上报。

3、资质要求的人员配备、年检、注册、证件管理。

二、资质管理信息收集

1、对各类资质证书、人员证件有效期进行汇总登记,及时准确的掌控证件年检、延期情况。

2、积极主动的通过多方途径,如政府网站、上级主管单位、兄弟单位了解最新的资质、人员管理规定,及时为年检、升级、核查、注册做准备工作。

三、准确理解资质管理规定,提前准备相关资料,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合格。

1、对收集的资质管理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充分理解上级主管单位下发文件的要求,对不理解部分要主动与主管单位负责人去沟通、交流,对不能达到之要求要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不可擅自作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损失。

2、在充分理解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方可着手编制年检、延期等申请资料,在准备申请资料需要的内容时应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如业绩、人员证件、学历、职称等是否符合要求。

3、因年检、延期、升级等资质管理工作设计内容较多,如年度审计报告、工程业绩等需公司财务部、工程部等提供多项资料。故负责人必须提前准备,分清主次和前后顺序,提前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以书面形式将所需内容的要求、时间进行告知,并对结果进行跟进。

四、各项申请资料在上报主管单位之前必须留存一份备案,如因修改而出现多份留存,则将不合格资料进行销毁,留存合格资料。

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报资质主管单位各种报表,报表内容如涉及到财务相关内容必须与财务负责人进行沟通,力求符合资质要求的同时确保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篇4:公司资质管理规定<\/h2>

一、证件种类

1公司资质证件:包括且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人代表证、注册建造师证、企业审计报告、合同业绩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以下通称资质证件。

二、证件保管

1 企业证件由经营部部统一管理,资质证件的年度检审、变更、换证等事务,由经营部负责及时办理。经营部必须建立企业证件登记台帐。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2 严禁任何人擅自拷贝资质证件电子版、复印资质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三、证件使用

1 建立企业证书借用使用登记表。

2 资质证书外出参加经营活动时,经营部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须随时随身携带公司资质证件,因工作需要确有不便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借出。

3 内部使用:在公司招投标经营活动中需使用资质证件的,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由经营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使用流程:申请使用-领导授权-专人负责。

4 外部合作使用:有外部公司及个人要求与我公司合作使用资质证件进行投标经营活动的,由其公司或个人联络本公司一名担保人,请示公司主要领导并得到授权后,填写《公司证件使用登记表》

后,由经营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使用流程:申请使用-联络担保-领导授权-使用登记-专人负责。

5 经营活动中出具的资质证件复印件上,须写明“仅供**工程投标活动使用”等相关信息;经营活动中携带印鉴的,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在空白纸页上加盖。

6 经营部使用的计算机上须设置密码,以防止泄露资料。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将资质证件电子扫描件等相关资料上传网络或拷贝给任何公司及个人。

篇5:勘察资质管理规定<\/h2>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如下<\/p>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 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

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专项资质不分级。

第七条 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 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且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第九条 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有正确的文物保护意识,所完成项目得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3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十条 暂定级资质标准:

资质条件不低于丙级。

第十一条 取得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保护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勘察设计资质,除应具备上述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外,还应具有掌握相关特殊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装备。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事业单位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六、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勘察设计满三年后,可提出升级申请。

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原资质等级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可认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三年。年检合格,可申请正式资质。

四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别的勘察设计项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见附表?:

甲级可承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

乙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丙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暂定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四级的勘察设计项目。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检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做出资质年检结论。

第二十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单位资质条件符合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2、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三年年检合格,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资质年检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降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到原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资质升级等原因领取新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注销。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撤销、破产、倒闭,应在三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五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六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6:测绘资质管理规定<\/h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单位住所证明;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序作出审查决定的;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7:测绘资质管理规定<\/h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序

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

4、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8:单位资质管理规定<\/h2>

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如下<\/p>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 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5人;

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 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20万人口以下 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 专项规划和编制;

详细规划的编制;

研究拟定 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建制镇 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中、小型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 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3相关规定编辑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2号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7月2日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详细规划的编制;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适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9:建筑资质管理规定<\/h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p>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七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已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件,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企业的验资证明;

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时,还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条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应当先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交第九条、、、、、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二条经审查合格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承包工程活动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三条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建筑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原建筑业企业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管理由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附营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承包活动的,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资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审批结果送交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要资质的同时,申请其它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九条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一级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其它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由于情况变化,当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或承包工程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由资质管理部门通过资质年度检查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进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优良品达到30%以上,并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也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安装监督机构分别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综合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企业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资质公告制度。公告由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地方或行业报纸上发布。其中一级企业的资质公告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资质变更手续完成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少数市场信誉好、素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超出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条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要缩小其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可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三条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一般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办理;企业的降级等变更事项应随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管理等部门涉及资质的升降级时,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6月。

年度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过去一年的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变化情况等资料;

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栏内。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内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扣发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资质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可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企业,按建设部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资质注册登记手续。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条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建设部第2号令《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施[1992]334号《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10: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h2>

城市规划资质管理条例<\/p>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5人;

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

详细规划的编制;

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城市规划的要求<\/p>

法律分析: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 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

第八条 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因地制宜。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应当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并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城市规划包括什么<\/p>

城市规划包括:

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⑵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并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⑶ 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⑷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⑸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⑹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⑺ 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⑻ 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⑼ 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⑽ 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⑾ 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⑿ 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⒀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⒁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篇11:《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版<\/h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测绘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项材料及第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申请文件;

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

申请的测绘专业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持补证申请等其他证明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年度注册

第十九条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六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填写《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缓期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

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单位信用情况;

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者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

未按照规定备案登记测绘项目的;

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测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注册的;

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

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级评价、公布和使用等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

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

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第三十条 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

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改正,并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篇12:资质管理维护电子简历<\/h2>

求职者编写个人简历时要稍微耍一点心机,适当的在个人简历中耍心机能更轻松的博得招聘官青睐,从而获得面试机会。

个人信息

yjbys

性 别: 男

民 族: 汉族 年 龄: 30

婚姻状况: 保密 专业名称: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主修专业: 电气自动化 政治面貌: 群众

毕业院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毕业时间: 7 月

最高学历: 本科 电脑水平: 精通

工作经验: 五年以上 身 高: 174 cm 体重:70公斤

现所在地: 新罗区 户 籍: 新罗区

求职意向

期望从事职业: 与电气相关专业技术工种,电气产品销售类 期望薪水: 3000-4000

期望工作地区: 新罗区 期望工作性质: 全职

最快到岗时间: 随时到岗 需提供住房: 不需要

教育/培训

教育背景:

专业名称: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学历: 本科

所 在 地: 证书: 全国英语4级证书、大学计算机一级及二级、电气助理工程师证、驾驶证C

培训经历:

工作经验

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建筑与工程·服务 公司性质:

职位名称: 资质管理维护

工作描述: 负责资质维护、证书管理及工程资料的收集及归档。

公司名称: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环保 公司性质:

职位名称: 电气调试专员

工作描述: 负责除尘器的调试、配件销售及售后维护。能长期独自出差并完成部门安排的各项工种,工作期间负责部门西北片区的除尘区维护。

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 工作认真负责,脚踏实地

语言能力

语种名称 掌握程度

英语 良好

普通话 良好

很多求职者在编写个人简历时习惯写出很多为了能获得面试机会而表决心的求职宣言,期望招聘官看到这种求职宣言能够眼前一亮,可是实际上“信誓旦旦”的求职宣言对于个人简历毫无意义。

求职者在编写个人简历时只需要在简历中小篇幅的提到求职宣言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一定要长篇大论的编写求职宣言。求职者要知道在编写个人简历时要分清楚主次,而求职宣言并不能引起招聘官的兴趣,反而如果求职者将求职宣言打造成个人简历的重点很有可能会让招聘官认为求职者没有什么优势可表现,从而将求职宣言当做个人简历的重点。

也有求职者的却是小篇幅的提到,但是其内容铿锵有力让招聘官哭笑不得。比如说将工作当成生活,或者说生命不止工作不休。其实这种发誓办的求职宣言只会让招聘官感到不切实际,当然也会有招聘官认为将过工作与生活混为一谈的`求职者一定好不到哪去。要知道懂得享受生活的人才能更好的工作。

由此看来求职者想在个人简历中提到求职宣言最好还是一笔带过的为好,毕竟求职宣言不能当做个人简历的重点,也不能因为求职宣言就求职者就能得到招聘官的认可。因此只需要在个人简历中轻松一提,比如说像热爱生活一样热爱工作,这种既能体现求职者热爱生活还顺便说出在工作中的决心,一举两得。

篇13: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h2>

第二十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制定全国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

组织编制人防工程监理标准规范;

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组织检查人防工程监理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监理技术人员职业培训;

建立健全许可资质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许可企业诚信评价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并组织指导实施;

建立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情况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人防协会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分别履行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相关职能任务,主要包括:

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培训;

协助开展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监督检查;

完成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抽查企业监理过的工程有无质量问题,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等。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质。

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

3.监理企业无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不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

3.监理企业有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年检资料后,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在《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注记。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一经发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

第三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监理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监理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监理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篇14: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h2>

第三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

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

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

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

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监理单位行政处罚的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汇总后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

篇15: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h2>

第三十八条 军队监理单位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篇16:房地产资质管理新规定<\/h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标准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标准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资产”。

十、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十二、删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删除第八条第五项。

十三、删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篇17: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h2>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篇18: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h2>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甲级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篇19: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h2>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变更办公地址的;

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

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

第十六条 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证书作废,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监理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八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监理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监理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领取新的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 委托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对涉及安全、保密规定要求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资料管理等工作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 资质延期工作总结 ✹



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各行各业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保障合法权益,提高竞争能力,资质排查工作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资质排查工作计划,以确保企业在环境、法律等方面的合规性。


一、背景概述


资质排查是一个全面了解企业自身情况和发展现状的过程,也是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资质排查工作计划是为资质排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表。通过合理的计划安排,可以确保资质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化地发挥其作用。


二、目标设定


资质排查工作计划的首要目标是确保企业在各项资质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合法合规经营。通过排查过程中的反馈和改进措施,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和外部竞争力。


三、具体步骤


资质排查工作计划需要明确具体的步骤和时间节点,下面是一个可能的排查步骤示例:


1. 制定排查计划:在开始资质排查之前,需要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包括排查范围、内容、时间等。同时,需要确定责任人和分工。


2. 收集相关资料:通过查阅企业的文件档案、资质证书、合同协议等资料,收集与排查工作相关的信息。


3. 分析资料并制定排查要点:在收集到相关资料后,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确定排查的重点和关键问题。


4. 实地排查和调查:根据事先确定的排查要点,对企业现场进行实地排查、调查,了解企业的规模、设备、生产流程、安全环保措施等情况。


5. 核查资质证书和合规性:对企业的各项资质证书进行核查,确保其真实有效。同时,要检查企业在环保、劳动用工、税务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6. 发现问题和整改措施:在排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及时记录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和改进。


7. 编制排查报告:根据排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编制详尽的排查报告,包括问题描述、整改方案、时间要求、责任人等内容。


8. 跟踪和落实整改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需要进行跟踪和落实,确保整改措施得以实施和达到预期效果。


四、计划实施


在资质排查工作计划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合理设置时间节点,确保每个步骤都能按时完成。同时,需要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分工,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合理的关注和执行。


五、风险控制


资质排查工作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和挑战,例如信息不对称、数据的真实性等。在资质排查工作计划中,要设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方法,确保排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总结和展望


资质排查工作计划是企业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合理的计划安排和实施,可以确保企业在各项资质方面符合相关要求,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长期发展能力。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方法,以提高排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资质排查工作计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全面了解企业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达到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目标。只有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资质排查工作计划,才能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 资质延期工作总结 ✹


一、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迅猛增长,各类企业纷纷涌现,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何保证企业的资质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资质排查工作计划的制定,旨在通过系统、全面、科学的方式,对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调查、核查和评价,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品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本文将详细讨论资质排查工作计划的各个方面,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资质排查工作计划的必要性


资质排查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资质排查工作可以确保企业的经营合法性。通过对企业资质的调查和核查,可以避免企业涉及违法行为,保证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资质排查工作可以提升企业的品质和信誉。通过对企业的资质进行全面评价,可以发现并纠正企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提高企业的品质和信誉度。资质排查工作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通过资质的评价和比较,可以对企业进行科学的排序和分类,有针对性地制定提升措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资质排查工作计划的制定


(一)明确目标和任务


资质排查工作计划的制定首先需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目标是指希望通过资质排查达到的目的,如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升企业的品质和信誉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等。任务是指具体的工作量和工作内容,如对企业资质的调查和核查、对企业问题和不足的整改等。


(二)确定工作流程和方法


资质排查工作计划的制定还需要确定工作的流程和方法。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具体步骤和工作节点,如资质调查、问题整改等。方法包括对企业进行资质核查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查阅相关文件、进行现场调查等。


(三)明确责任人和时间安排


资质排查工作计划的制定还需要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时间安排。责任人是指负责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环节的人员,如资质调查的负责人、问题整改的负责人等。时间安排是指各个环节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如资质调查开始时间、问题整改截止时间等。


四、资质排查工作计划的实施


(一)资质调查


在资质排查工作计划的实施过程中,首要任务是进行资质调查。资质调查包括对企业相关文件的调阅、对企业现场的调查和观察等。调阅企业相关文件可以得到企业的经营状况、法律合规情况等信息,调查企业现场可以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和运作情况。


(二)问题整改


在资质调查的基础上,还需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问题整改是指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和处理,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并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和改善。


(三)评价和总结


资质排查工作计划的实施完成后,还需对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和总结。评价是指对资质排查工作的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价,以确定工作的优缺点和改进方向。总结是指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以提炼出可供参考的经验教训,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五、结语


资质排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的发展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企业资质的全面调查和核查,可以保证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升企业的品质和信誉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资质排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仅是一项起点,实际的工作过程和效果取决于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和质量要求。因此,在制定资质排查工作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安排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明确责任人和任务分工,以期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和实际成果。

✹ 资质延期工作总结 ✹

在职场中,资质专业的工作总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每个工作的结束都需要一份总结报告来反思自己的工作表现,并且据此指导以后的工作,让自己不断提升。

资质专业的工作总结包括哪些方面呢?

首先是工作业绩。在工作总结中,我们需要详细清晰地列出我们这段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任务,以及所用的时间、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具体地说,我们可以将工作业绩分成三个层次:完成任务数、任务完成度和任务完成质量。

其次是工作方法。在工作总结中,我们需要考虑自己每一项工作所采用的方法以及针对不同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通过回顾自己的工作方法,我们可以总结出以往的工作经验和不足之处,以便于未来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更快切实地解决。

当然,一个好的工作总结还需要对自己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有所思考和总结。我们需要认真分析自己在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和技能,并且将这些经验和技能应用到更深入的层次上,以实现自己更好的职业发展。

在总结报告中,我们也需要对自己的不足之处进行深刻地剖析,从而找到提高自己的途径。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自己在工作中已经很出色了,但是在总结中,我们必须认真扪心自问,确定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之处。这样,我们才能明确自己在哪些方面需要努力改进。

最后,我们还需要在工作总结中谈谈自己对未来的规划。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如何自我提升、如何发展自己的事业等等。只有在自我总结中真正认识到这些问题,并作出实际的计划和安排,才能真正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

总之,资质专业的工作总结是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只有通过深入的总结和思考,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职业发展和人生价值。

✹ 资质延期工作总结 ✹

一、健全制度,完善监察程序

集团公司参考其他单位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效能监察工作模板表格,形成了完整的效能监察闭环管理系统。同时,完善了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优办法,制定了《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推荐表》、《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推荐资质评分标准》和《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成效评分标准》等一系列表格,细化了评分的标准,加强了成果的考核。

二、强化监督,确保监察质量

在检查过程中,集团公司严格按照制定的模板标准,强化过程监督,对每个项目实施中存在的短板进行梳理,并提出整改建议,保证了监察的质量。

1、加强检查整改。在检查中,公司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各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监察建议560条,严格要求检查人员填写工作底稿,详细记载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处理结果和整改建议,并加强落实整改,跟踪回访。对效能监察工作差的单位,列为重点单位通过帮助、指导促其赶上。

2、加强监察总结。为考核各单位工作情况,公司要求各单位季度对工作进行总结,建立《效能监察工作台账》,将效能监察的查证过程、发现的问题、处理的建议和决定以及产生的效益等简明扼要的记录在上,也便于公司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单位的工作进度。并在检查后及时召开子公司和二级单位的效能监察例会,将检查中工作较差的单位以及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通报,好的做法、经验进行学习、推广。

三、开展专项监察,发挥监督作用

针对当前煤炭市场低迷的形势,为达到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强化预控机制,提高管理效能的目的,集团公司围绕材料回收复用和煤质管理效能监察、系统对标、收支情况专项检查、管理服务部门的作风建设情况、效能诊断、新井建设进度情况、非煤新建项目情况、工程项目专项督查和干部履职情况九个方面开展了专项效能监察,通过效能监察这一有效抓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了管理水平,减少了不必要浪费和投入,为企业节支降耗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

公司十分注重加强提升子公司及二级单位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一是在季度检查中,抽调基层骨干一起去联合检查,通过现场的培训,找准存在的问题、差距,明确工作的方向,快速进步;二是邀请拥有丰富效能监察工作经验的专家对集团公司系统的效能监察负责人进行效能监察专题培训,培训人员共计230余人;三是印发了《煤矿集团效能监察资料汇编》,汇编收集了国家部委及同煤集团有关国有企业效能监察法规和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选择了其他企业指导性比较强、实践证明监察效果好的做法、操作流程、范本,为集团各级监察干部组织协调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 资质延期工作总结 ✹

在我担任资质专员岗位的一年时间里,我参与了多个项目的申请和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通过对这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归纳,我发现我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进步。

我在项目申请的过程中更加熟悉和掌握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流程。在开始这项工作时,我对于资质申请的规范和要求不太了解,但是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逐渐掌握了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流程。我经常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确保申请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时,我也与项目各方保持密切的联系,确保他们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并做好准备工作以便后续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这一年的工作中,我成功申请到了多个项目的资质,并且顺利通过了各项评审。通过这些经验,我对于相关政策法规和流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灵活运用于实践中。

我提高了自己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资质专员的工作需要处理大量的资料和文件,并且要保证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了更好地管理这些文件,我制定了一套系统的文件管理流程和标准。我利用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建立了一个分类清晰、易于查找的档案库。通过这样的管理,我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能够更好地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跟进和解决问题。在处理项目申请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些瓶颈和不足,并进行了相应的改进和优化。这些举措进一步提高了申请流程的顺畅性和效率。

我在团队合作和沟通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资质专员的工作通常需要与多个部门和单位紧密合作,因此良好的团队合作和有效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我积极参与与其他团队成员的协作,共同解决问题,并及时沟通和分享工作中的进展和困难。在协作过程中,我注重倾听和理解他人的意见和观点,并尽量达成共识和合作。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经常与他人讨论和交流,共同寻找解决方案。通过这样的合作和沟通,我能够更好地了解他人的需求和期望,提高自己的工作效能。

我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提高的方面。我需要更加注重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性,注意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我也需要继续深入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流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和要求。最重要的是,我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便更好地应对项目管理中的各种挑战和困难。

小编认为,资质专员的工作需要熟悉政策法规和流程,具备组织和管理能力,并且良好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一年的工作实践,我在这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并且得到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也意识到还有很多需要学习和提高的地方。因此,我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为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功完成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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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叶跃华等一行来宿迁市考察调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宿迁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张莉,副局长苗娟、张成海、夏雪梅陪同调研。

考察期间,王明根局长实地察看了市人社局社保和就业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市场和市考试鉴定中心。在市考试鉴定中心,王明根局长边听介绍边实地参观了服务大厅、标准化考场、监控室、智能化考场、食堂、宿舍等设施设备以及院内环境。

座谈会上,张莉部长介绍了全市人社工作情况,重点介绍了宿迁市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服务企业用工、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人才招引等方面工作,双方就当前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服务企业用工、社保保险扩面征缴和稽核等方面工作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王明根局长一行高度评价了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并对我局在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肯定,称赞这是一项“创造历史”的改革,这项改革和服务企业用工、社会保险扩面、人才招引等方面的新思路、新做法十分值得学习借鉴。双方一致表示,今后要密切联系沟通,相互借鉴学习,促进共同提高,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 资质延期工作总结 ✹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持续学习和提升自身的能力变得尤为重要。无论是个人发展还是职业发展,资质提升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因此,制定一个详细的、具体的且生动的资质提升工作计划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将详细介绍如何制定一个有效的资质提升工作计划。


一、目标设置


在制定资质提升工作计划时,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目标。目标要具体可量化,以便能够确定自己的进展情况。例如,如果我是一位销售人员,我的目标可以是提高销售额10%,或者增加10个新客户。目标的设定不仅有助于指导自己的努力方向,还能激励自己更加努力地工作。


二、需求分析


需要进行一个需求分析,找出自己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这一步需要对自己进行全面而客观的评估。可以通过自我评估、向同事和领导征求反馈等方式来了解自己在工作中的表现。在这个阶段,需要梳理出自己需要提升的技能和知识领域。


三、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


在明确目标和需求后,就可以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了。行动计划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要具体、可行,并且能够逐步实现目标。例如,如果我需要提高沟通技巧,我的行动计划可以包括参加相关培训课程、阅读相关书籍和文章、多与他人交流等。行动计划需要分解成具体的任务,并设定合理的时间节点,以确保自己能够按时完成计划。


四、执行计划并监控进展


行动计划制定好后,就需要认真执行并不断监控自己的进展情况。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同时,还可以通过定期反思和总结,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复盘,并及时做出调整。这一过程需要持续跟踪,以确保资质提升工作计划的有效实施。


五、寻求反馈和支持


在资质提升的过程中,充分利用身边的资源,积极寻求他人的反馈和支持。可以找到一位导师或者 mentor,从他们身上学习和获取指导。还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和社群等资源,与其他人进行交流和合作。这些反馈和支持可以帮助自己更好地提升自己并找到自己学习的方向。


六、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


在完成一个阶段的资质提升后,不应该止步不前。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可以定期参加培训和进修课程,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还可以参加行业会议和研讨会,与同行交流和分享经验。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跟上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资质提升工作计划是一个需要细致规划的过程。通过设定明确的目标、进行需求分析、制定行动计划、执行计划并监控进展、寻求反馈和支持以及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只有不断提升资质,我们才能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立足,并取得更好的成绩。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制定一个详细的、具体的且生动的资质提升工作计划,并坚持执行,以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 资质延期工作总结 ✹

今年我过生日的时候,姑姑给我网购了一套书,我和好朋友兴致勃勃地去快递箱取了书,以最快速度跑回了家,走在路上的时候,我手里拿着沉甸甸的箱子,不住的想:这里面到底是什么书呢,是谁写的,内容会不会有趣呢?……到家之后,我打开箱子一看,资治通鉴四个大字赫然映入我的眼帘,我一看,顿时没了兴趣,觉得这种书肯定很无趣,直接就把书扔在了沙发上,妈妈见了,说:怎么直接走了?看看呗!我回答道:我一会儿就看。说完就头也不回的和朋友们玩儿去了。大概四点多左右,来玩的小伙伴们一个个都离开了,妈妈坐到沙发上,问道:看一看吧,我刚才看了几篇,这种历史书挺有趣的,而且上面写的是‘少年读’因为是给你们小孩子看的,所以故事用更加生动有趣的语言来讲述,会让你一看就会上瘾的。听到妈妈说这样的话我有点将信将疑,即便我有一百个不愿意,我还是打开了书本试着读了起来。

我本以为会晦涩难懂,结果没看一会儿,我就被故事情节深深地吸引住了,里面的故事十分有趣,讲的都是一些历史小故事,每本有五十个小故事组成,一共有四本,每一篇都不太长,用浅显易懂的文字生动地揭示一些深刻的道理,我觉得应该就是这本书最引人入胜的地方。而且,每个小故事结尾,都有一个读史明智慧的区域,用来总结这篇故事里蕴含的道理,对我理解故事有了大大的帮助。有一次,我正津津有味地读着,不知不觉陶醉其中,忘记了时间,妈妈喊我吃饭几次,我都没有注意到,妈妈还说我读书到了废寝忘食的地步了,她很为我开心呢。我越来越喜欢这本书了,它不仅让我从中明白了道理,还让我记住了许多新成语呢!

少年《资治通鉴》第一册,其中一篇故事,令我印象最为深刻。故事的题目叫李牧破匈奴,现在我来把这个故事分享给大家听。李牧是赵国的将领,长期驻守代地雁门郡,防备匈奴入侵,他深知战乱之苦,更能体会到将士们远离家乡和亲友的无奈。他每天都让士兵们吃得心满意足,训练也很严厉,他明确表示,当匈奴入侵时,不可强攻,所有人把牲畜和物资撤到堡垒中,就这样,每次匈奴入侵,士兵们都能及时撤退,几年下来,兵力和物资上的损失都很少。匈奴人得意极了,认为李牧胆小如鼠,不敢应战,只会当缩头乌龟,赵国的一些兵士也觉得主将没有魄力,悼囊王多次传旨责备,李牧依旧我行我素,后来被唤回朝廷,被别人接替职位。

后来几年,每次匈奴人入侵,新将领就率兵迎击,结果一次次失利,损失非常惨重,使周边的老百姓都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悼囊王这时才明白李牧当年的用心,派人请他复出,可李牧闭门谢客,在悼囊王的再三坚持下,李牧只好同意,但这一次他提出了条件,要求悼囊王允许按照他以前的军规行事,悼囊王答应了,李牧重回边境后,依旧按照原来的军规行事,几年下来,匈奴人几乎一无所获,可他们始终认为是李牧怯懦,不敢应战。许多驻守边防的官兵都表示,希望能与匈奴人大战一场,李牧认为现在的边防军确实具备实力,是时候进攻了!他精心挑选了一千三百辆战车,一万三千匹战马,五万获过赏封的勇士,十万精于骑射的士兵……每天进行作战训练,当天,匈奴人小股人马入侵,李牧就假装失败,故意把部分人马丢弃给了匈奴。匈奴人不知有诈,看到赵军屡屡败退,趁机俘获了几十人,接着,单于亲自率领大军进犯边疆。

李牧布下兵阵,将匈奴人困在了阵里,自己则率领十万精兵左右包抄,一举斩杀了十万多匈奴兵马,随后乘胜拿下了代地以北的区域,攻破了东胡,单于率领残兵败将连夜逃跑,自那以后,匈奴人很多年不敢再接近赵国边境。看完了这个故事,我不禁感到佩服,李牧显示了高超的军事指挥艺术,在生活上,他照顾下属,但严格要求军队纪律严明、一丝不苟,面对敌强我弱时,李牧懂得审时度势,不逞一时之勇,有勇有谋,所以才赢得了最终的胜利。

看《资治通鉴》不仅让我了解了历史上的一些故事,从这些故事里也能明白很多道理和智慧。正如那句话所说的: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我一定要把《资治通鉴》四册全部看完,了解更多有趣、蕴含智慧的历史故事。

拓展阅读

说明:以下内容为本文主关键词的词条内容,一词可能多意,仅作为参考阅读内容。每个关键词后面会随机推荐词条的造句、近义词、反义词,方便用户更深入了解作文题目的词语含义。

1、资质:资质读音为zī zhì,是指①禀性;素质:资质忠直。②姿态容貌:资质端丽。资质 zī zhì词语意思:①禀性;素质:资质忠直。②姿态容貌:资质端丽。分词解释:端丽:端正秀丽:字体端丽ㄧ姿容端丽。容貌:1.容颜相貌。 2.指可以修饰容貌威仪的装饰品。如玄纁玑组﹑羽毛齿革之类。《左传.宣公十四年》:“朝而献功,于是有容貌彩章,嘉淑而有加货。”杨伯峻注:“容貌﹑彩章等亦均是小国所献大国之物……容貌﹑彩章者,盖指玄纁玑组﹑羽毛齿革诸物,皆所以充衣服﹑旌旗之装饰者。”一说,指威仪容颜。见杜预注。 3.犹样式。素质:1.白色质地。 2.白晳的容色。 3.事物本来的性质。 4.指人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的先天特点。亦指素养。姿态:①体态;姿势:姿态美丽。②态度:高姿态地让步。...资质的近义词,资质的同义词是什么»

2、通鉴:通鉴读音为tōng jiàn,是指共通的鉴定。通鉴 tōng jiàn词语解释:共通的鉴定。分词解释:共通:①通行于或适用于各方面的:共通的道理。②共同①:这三篇习作有一个共通的毛病。鉴定:①鉴别和评定(人的优缺点):鉴定书ㄧ自我鉴定。②评定人的优缺点的文字:写鉴定ㄧ一份鉴定。③辨别并确定事物的真伪、优劣等:鉴定碑帖ㄧ鉴定出土文物的年代。● 通 tōng ㄊㄨㄥˉ◎ 设有阻碍,可以穿过,能够达到:通风。通天。通气。通宵。通行。通过。通衢。贯通。四通八达。曲径通幽。◎ 懂得,彻底明了:通晓。通彻。通今博古。通情达理。◎ 传达:通令。通讯。通报。通告。通知。通缉。通谍。◎ 往来交接:通敌。通商。通邮。通融。通假(jiǎ )(汉字的通用和假借)。串通。沟通。◎ 普遍、全:通才(指知识广博,具有多种才能的人)。通论。通体。通身。通读。通常。通病。通盘。普通。◎ 男女不正当的性行为:通奸。私通。● 鉴(鑒) jiàn ㄐㄧㄢˋ◎ 镜子。◎ 照:光可鉴人。◎ 观察,审察:鉴别。鉴定。鉴赏。鉴于(看到,觉察到)。台鉴(书信用语,表示请人看信。亦作“惠鉴”、“钧鉴”)。鉴往知来。◎ 可以使人警惕或引为教训的事情:借鉴。鉴戒。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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