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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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施工合同 篇1
建设单位:(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钢结构厂房工程,委托乙方负责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分工、互相协助、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工程概况:厂房面积约。
第四条、工程承包形式及施工依据:
1、承包形式:制作、安装厂房钢结构。
2、承包范围:
钢构部分:厂房钢结构部份的制作与安装。含预埋件、钢柱、钢梁、屋墙面檀条和彩钢瓦等。
3、施工依据:按甲方要求(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联系单,有关规范为准,材料型号、规格以图纸和工程预算表)为准。
第五条、材料必须是国有正规大厂的国标材,并附来材质检报告。工程质量:按甲方要求满足图纸和有关施工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第六条、工期:工程工期为天。如遇雨天、停电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情况,或由甲方原因造成延误的情况,则按实际天数工期顺延。
第七条、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
A、钢构为屋面验收元/m2。
B、配套设施根据报价单按实际结算(不含税)。
2、工程项目若有增加时双方再确认增加工程造价。
第八条、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乙方的工程进度进行付款,完工验收合格后留总工程款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后壹个月内付清。
第九条、施工:
1、乙方在施工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并现场督导落实,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足够的人身意外等保险,如出现安全及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无偿提供现场安装施工用水电。进入工地的道路和厂房地面由甲方负责平整好供乙方运输车辆进入。
3、甲方任命驻工地代表为乙方任命驻工地代表为任命的驻工地代表分别代表各方签发有关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结算单等及办理工程相关事宜。
第十条、验收:
1、验收依据:以签订合同时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施工变更通知、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为依据。
2、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3、甲方应在本项目钢结构工程完工一星期内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保修时间及内容:本厂房钢结构保修期为年,自验收合格后起计。保修期内因乙方施工原因引起该厂房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返工修理,如系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等)或人为破坏不属于乙方负责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和损坏相应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1、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致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因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所造成事故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施工,保证按时完成任务,保质保量。如因乙方延误工时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或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后再另行补充。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土建施工合同 篇2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将XXXX小区34#、35#、36#、37#住宅房、裙楼、地下室、人防工程土建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各方利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住宅房、裙楼、地下室、人防工程
2、工程地点:乌鲁木齐XXXX。
3、工程概况:
3.1总建筑面积暂定约XXXXm2,其中地下人防车库XXXXm2;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
3.2结构形式:住宅工程:框剪结构;地下车库工程:剪力墙结构。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1、工程承包范围:全套施工图纸内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甲方分包工程及甲方供材料除外)。
1.1建安工程:乌鲁木齐XXX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XXXX楼住宅、裙楼及地下人防土建工程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甲方分包工程及甲方供材料除外)。
1.2所有甲方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预设等。
1.3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其它单项工程或零星工程。
1.4承包范围界限:土建工程施工至室外散水;给排水、热力、电气工程施工至室外第一口检查井。
2、工作内容:
2.1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甲方邀标文件为基础,包括但不限于整个工程的物料供应(补充协议有约定的除外)、施工、建成、缺陷修补、竣工及验收。
2.2甲方分包工程预留、预埋以及构配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工作。
2.3在施工期间,对工地附近现存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配套、消防通路等进行保护,使其维持正常的情况,并修补因工程施工所引起的破坏。
2.4完成并满足乌鲁木齐市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达标要求的有关工作。
2.5按本补充协议要求完成竣工验收所需的应由乙方负责的工作,提供竣工备案所需的一切资料,并配合甲方申报竣工验收,提供的竣工备案资料须满足城建档案馆接收城建档案的要求。
2.6.乙方作为本工程的总承包责任人,必须对本工程负全责,包括但不限于对整个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总控制,对甲方分包单位、甲方指定乙方分包单位的施工进行全面协调和管理,及时解决因工程施工而引发的邻近居民投诉等问题。
2.7完成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文件要求乙方履行的任务及工作,包括正常施工所需的一切附带的工程、因甲方设计缺陷造成的增加项目及临时工程。
2.8甲方认为需要委托乙方施工并完成的在协议外的单项工程或零星工程。
第三条甲方分包工程、材料(设备)供应
1、甲方分包工程:
1.1甲方分包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消防及通风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景观及园林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
1.2乙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甲方保留甲方认为在有必要的时侯除第三条第1.1款约定的甲方分包工程以外的由乙方承担的工程项目直接分包第三人的权利。
1.3甲方分包工程乙方有施工资质的需向甲方分包单位提供,乙方计取协议约定的乙方应计取的相关费用(配合费),对此乙方承诺完全认同并全力配合。
2、甲供材料(设备):
2.1甲供材料(设备)品种:
2.2甲供材料(设备)管理:
2.2.1甲供材料(设备)的数量、到货时间,由乙方编制甲供材料(设备)总需求计划,在使用前2个月前报甲方。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的数量有误,由乙方承担责任。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材料(设备)数量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5日内,将变更后的需求计划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若不及时上报,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2.2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甲方提前8小时通知乙方甲供材料(设备)的到货数量和到货时间,且甲方负责运到工地,乙方应会同甲方及监理依据甲方封存样品、材料商提供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组织验收,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出库手续,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乙方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若乙方不配合,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甲供材料(设备)交付乙方后,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因乙方原因导致甲供材料(设备)遗失或损坏,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材料遗失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3若乙方接收甲供材料(设备)后,发现存在如下问题:(1)材料、设备的品种、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与约定验收标准不符;(2)应有的附件或配件不齐全;均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书面告知甲方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2.4乙方提供加盖公章的甲供材料(设备)接收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乙方授权现场材料接收人限定2人以内。乙方逾期不报,甲方不予办理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所造成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2.5对已进场并办理出库的甲供材料,根据建筑施工规范及相关部门要求须进行复验的,乙方在使用前应及时通知监理见证取样并送往实验室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2.6乙方在工程完工后(或冬休停工后)14天内,与甲方核对甲供材料(设备)领用量,并出具材料实际领用量汇总表,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2.7甲供材料(设备)乙方实际领用量超过竣工结算定额用量3%以内时(含3%),超额领用的甲供材料(设备)甲方按甲方实际采购单价进行扣款;甲供材料(设备)乙方实际领用量超过竣工结算定额用量3%以上时,超额领用的甲供材料(设备)甲方按甲方实际采购单价的2倍进行扣款。【定额用量=图算工程量*(1+定额损耗率)】
3、甲定乙供材料(设备)
3.1甲定乙供材料(设备)的品种:钢材、商品砼、电线电缆、给排水管材、穿线管、桥架、配电箱、开关插座、散热器、热空气幕、防火门、给水泵、排污泵、防水材料、轻质隔墙板、GRC构件、塑钢窗、单元门及进户门。
3.2、钢材、商品砼、电线电缆、配电箱、开关插座、给排水管材、穿线管、桥架、散热器、热空气幕、防火门、给水泵、排污泵、防水材料、轻质隔墙板、GRC构件,在使用前2个月申报不少于3种品牌的材料价格、甲方在乙方提交材料报告后1月以内审定,最终按甲方审定的品牌及价格乙方进行采购及施工、如乙方没按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材料报告、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已负责。
4、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除甲供材料(设备)外所有与完成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有关的材料均为乙方采购。乙方自购材料必须满足国家相关验收标准。甲方保留甲方认为在有必要的时侯对乙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直接采购的权利,乙方需无条件的给甲方出具付款委托及出具建安发票。
第四条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为日历天,开工时间20xx年3月16日,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工,相应节点工期时间及竣工验收时间顺延,但节点工期绝对日历天数不作调整。
2、20xx年5月30日前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以内乙方必须备案完毕(非乙方原因除外)。
3、乙方应按以下节点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进度,若节点工期或总工期延误,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土建施工合同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湖南省建筑劳务合作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劳务分包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 湖南长沙芙蓉北路国家粮食储备库迁建项目5#仓库 室内面积: 7344m2(按轴线计算)
第二条:
分包内容: 基础开挖、场地平整、砌墙抹灰、浇筑砼、防水施工、内外墙涂料粉刷等一切图纸内容(钢结构施工内容除外)。
1 (劳务清单附后)其中总价含机械费、人工费、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等,
2、本总价已考虑雨季施工、误工等一切不可预见费,如有发生上述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3、本总价为包干价,不得变更。
三、 安全消防:
工伤频率 0 %,无重伤、无死亡、无一次轻伤多人事故,无大小火灾事故(详安全协议)。
进场暂不付劳务款,根据乙方每月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在每月25日报甲方审核,甲方应在次月1日审核完并支付完成量的70%,余款在竣工结算后(除留5%保修金外)一个月内支付,保修金待2年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于施工前提供施工场地,临时设施用地以及施工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备的材料等。
2、全面负责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要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图施工。
2、乙方要严格遵守国家与公司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3、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
4、配合甲方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乙方至少派1名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6、乙方应给所有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否则后果自负。
三、施工中有关工程设计的变更需经甲方会同有关部门洽商同意并作好记录签字,作为存查的依据。
四、乙方使用材料需提前3—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造成停工待料等一切后果,责任乙方自负。
五、隐蔽工程于隐蔽前乙方通知甲方到场检查,合格后甲方会同监理及建设单位代表办理检查验收手续。
一、乙方要严格执行工期计划,每拖延一天罚1000元。
二、质量达不到要求,除返修外另按其它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罚款。
三、文明施工及安全消防等达不到要求外另按其它条款中所规定的要求罚款。
四、乙方负责对已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进行保护,若发生损坏要照价赔偿。
五、乙方施工过程不得中途退场,否则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施工过程中,要配合钢结构施工交叉作业。
一、机械费:乙方自备所有中小型机械和所有工具用具,其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
二、模板、脚手架等均由乙方自备其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
三、本工程钢结构基础预埋由甲方负责,乙方有配合的义务。
四、本工程土建施工人员路费及食宿费由乙方自行解决。(教师范文大全 jK251.COM)
五、乙方派人负责看管现场材料,材料每次进场甲方需和乙方现场负责人办理好交接手续,如有丢失,乙方负责原价赔偿。
1、乙方保证确保该项目管理人员的稳定性,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如有发生,甲方有权清除施工队,并不予办理结算。
2、确保整个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区的保卫和清理,做到文明施工。
3、确保工程中三检资料的完备性,同时做到及时报验。
4、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质量要求施工,如在施工中,质量低劣,达不到标准,乙方愿罚2万元。
5、以上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盖章签字后生效。
土建施工合同 篇4
按照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安全的完成变电站大修工程土建施工工程,为明确双方安全责任,确保安全施工,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适用于______________大修工程。
二、甲方: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三、甲方的安全责任
1.甲方有权检查、监督现场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对违章作业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2.甲方变电站应在施工前与施工单位交待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并督促乙方严格执行。
3.甲方变电站配合施工乙方做好安全措施。
四、乙方的的安全责任
1.乙方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并合格。
2.施工单位必须有施工方案,并经公司安监部门批准。
3.现在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工作负责人的指挥,认真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管理规章制度,严禁施工人员乱的乱碰运行设备。
4.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变电站施工安全措施,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救并及时通知甲方有关部门,若事故是乙方责任引发的,其后果自负。
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对施工机械、工具及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和使用安全。
6.施工单位应在变电站负责人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确定的工作范围内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防止因施工范围过大而造成监护不到位。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土建施工合同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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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正文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并共同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工程造价:
1、 土建工程造价按二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______%后为甲乙双方土建工程结算造价。
2、 安装工程造价按三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______%后为甲乙双方安装工程结算造价。
3、材料价格计取划分为土建结构及安装预埋材料计取阶段(地下结构至主体封顶)和建筑及水电安装工程材料计取阶段(主体封顶前一个月至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分段计算确认,即双方每月确定一次单价,该段工程完工后按月平均单价计算该段工程材料结算价值。
4、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中信息价与市场价差额在正负______万元(指本合同工程单项材料总值差额,下同)区间以内的工程材料按信息价计,信息价与市场价差额在正负______万元区间以外的工程材料,乙方须依据工程材料实际市场批发价书面报甲方确认,并按双方确认价进行工程结算。
5、 乙方同意不收取下列费用:工程抢工措施费、工程质量保证施工措施费、扰民施工措施费、场地不足施工措施费、一般施工安全及技术施工措施费(如在定额项目中已含,不再另行扣除,但也不额外追加);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双方另行协商。
6、 由甲方分包的工程,乙方项目部按分包工程总价______%(主要设备费除外)收取总分包配合费、管理费,并由甲方从各专业工程工程款中扣付给乙方环庆花园项目部。
7、 工程造价计算依据以本协议相关条款,机械工业部深圳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建筑、结构、安装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设计院、监理公司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和经甲方、监理公司共同确认的施工现场经济签证为准。
8、 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均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原则计量计价,乙方不得拒绝施工,也不得出要求单独按包干价计价,除非甲方同意。
二、甲供工程材料、设备和甲分包工程:
1、 甲供材料有:钢筋、商品砼。
2、 甲供设备有:电梯、发电机、高低压配电柜、水泵。
3、 甲分包专业工程有:铝合金门窗制安工程、防火门制安工程(含入户门)、裙房二次内外装饰及安装工程、电梯供安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空调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有线电视、电话工程、监视对讲系统工程、自动抄水、电表系统工程。
三、工程款支付:
1、在______年以前施工的桩基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及结算事宜:在工程出±______及甲方领到项目预售许可证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足______ 万元,同时乙方应将全部结算资料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在其后______个月内按月平均分三批付清工程结算尾款。
2、______年以后施工的桩基工程结算事宜:桩基施工完毕经质检合格后,乙方备齐全部工程资料及结算书,甲方收到齐全的工程资料后______日内审核完毕,经乙方确认甲方审核结果后,甲方在三个月内平均分三次付清工程尾款(即每次支付三分之一审定结算款)。
3、 地下室工程完工出±______后______日内乙方应将结算资料报甲方审核,甲方应在______日内审核完,并支付结算款的______%,其余的______%在扣除结算总价______%的工程保修金后在主体封顶后______日内支付。
4、上部结构工程甲方按结构施工进度每完成______层支付______%工程款,砌筑工程根据工程总砌筑量均衡分三段,每次支付______%工程款。主体建筑装修及水电安装按每完成______层单项工程为一个施工阶段,每一阶段形象进度完成后支付______%工程款。前述每一阶段施工进度完成后,由乙方将形象进度报表交甲方,甲方在______日内按合同约定要求审核完毕,审核完毕经乙方确认无异议后______日内按审定的工程款及支付比例支付给乙方。
土建施工合同 篇6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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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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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款(4)项规定的发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期限为______天。
增加条款: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增加下款:
(1)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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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 供货厂家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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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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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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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及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需用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由承包人与指定的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并应将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4)上述指定的供货厂家不能按供货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或时间要求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供货厂家交涉,若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应依据其原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各自的责任。
删去本款(1)项全文,并代之以: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出租下表所列的施工设备。
┏━━━━┯━━━━━┯━━━━┯━━┯━━━━┯━━━━━━━━━━┓
┃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设备状况│数量│出租地点│ 每台租赁价格 ┃
┃ │ │ │ │ │ (填入计价单位) ┃
┠────┼─────┼────┼──┼────┼──────────┨
┃ │ │ │ │ │ ┃
土建施工合同 篇7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
土建施工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互利公平的原则,达成以下施工协议:
1、土建改造施工由乙方施工操作,安全、质量由乙方负责保证。
2、施工改造总造价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一、二楼外围全部用红砖隔墙;二楼局部隔墙用轻钢龙骨隔墙 ,内藏隔音棉,封白木九层板打底,面饰1.2中纤板或石膏板。
4、施工过程中,乙方提出任何一项加材加款,甲方有权回决,所有施工事物都由乙方自理安排处理,乙方保证合同一签定必须按质按量如期交接验收。
5、款项支付:甲乙双方签定当日,甲方应先支付乙方施工改造 万元,待工程结束后,将余下尾款一次性付清,(附件验收合格)。
6、合同双方签定后,甲方将按工程总价支付乙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一切费用与甲方无关。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一旦签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建施工合同 篇9
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若发包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
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____天。
四、质量标准:合格,争创优良。
五、合同价款:_____万元(主体工程预算价)。
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相关规定。
七、发包人工作
1、图纸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前一周内提供盖章生效施工图三套。
2、动工前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接至施工现场50之内。施工期中不间断供水、供电。
3、提供砼拌和场地、砂厂料堆放场地、钢筋、模板加工场地。
4、提供施工人员生活福利住房和临时库房、工棚。提供生活水、电供应。
八、承包人工作
1、进场后一周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逐月提供建设计划报表。
2、负责尾水闸孔的围堰填筑、拆除及其基坑排水工作。发包人承担费用。
3、负责1、2机组之间施工隔墙构筑和拆除,运行机组保护棚架的搭设和拆除。发包人承担费用。
九、材料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发包人违约的约定办理。所有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使用。材料用量根据实际完成工程最按建筑定额计算耗用量结算。材料价格按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发生的市场价格、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结算。
十、质量和验收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中间验收尾水室、蜗室基坑开挖结束后,必须作隐蔽工程验收,厂房旧屋顶拆除结束后,作中间验收。凡中间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必须合格签证后方能进行下一施工程序工作。
十一、安全施工承包人按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规程施工,安全事故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十二、合同价款及支付
1、按设计预算单价作为合同单价结算基数。
2、人工费补贴:按实际计量的人工工日数,发包人每工日补贴10元。
3、材料费价差:按实际计量计算材料用量,计算实际发生价扣除预算价,等于材料价差,计算材料价差金额及其税金,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机械用油差也参照此规定执行。
十三、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支付伍万元工程预付款给承我人,用作进场人员调进、临时工程材料准备、部份工程材料准备和施工机械配备等项工作费用。此预付款在第一台机组完工结算时扣回。
十四、进度工程款支付每月____日进度工程计量。承包人凭发包人月计量签证报送月工程量结算申报表,发包人在次月____日前支付90%进度款给承包人。
十五、完工结算完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给承包人,承包人报送工程完工结算申请书,发包在____月内审批支付到完工结算造价97%的尚金额给承包人。
十六、质量保修金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完工结算总价的3%扣作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________年。保修期满后半月内结算保修金。
十七、违约、索赔、争议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民法典规定标准进行赔偿。
2、若甲方在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后,未将款项付清给乙方,乙方有权停止供水。
3、双方如发生纠纷,通过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_____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十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工程质量保修金结算后失效。
十九、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二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发包人:
住所:
代表:
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人:
住所:
代表:
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建施工合同 篇10
一、词语涵义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本条内的各词语涵义仅适合于本合同,不是该词语的通用解释。这些词语在合同条款中出现时,一般应认为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但若上下文有要求时,亦可以有其他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列入本款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监理人等是本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发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甲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业主、雇主、建设单位、发包方或发包单位等;承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乙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承包方、承包单位、承包者或承包商等;监理人即通常所称的监理单位,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合同文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执行合同的文字依据,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列入合同的文件和图纸为准。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技术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说明合同标的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及其施工技术要求,也是合同支付的实物依据和计量方法。此名词在以往国内的招标和合同文件中常称为技术规范,为了与行业标准中的技术规范相区别,本合同文件中改称技术条款。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为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的总称。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施工图纸仅为图纸中的一部分。上述各类图纸的内容还应包括其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由投标人已填写价格的工程量清单)以及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总称。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在招标文件的有关章节内。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应发中标通知书给中标人,表明发包人已接受其投标并通知该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代表前来签订合同。若在签订合同前尚有遗留问题需要洽谈,可在发中标通知书前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对方就遗留问题进行合同谈判。一般说来,意向书仅表达发包人接受投标的意愿,但尚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洽谈,并不说明该投标人已中标。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包含的永久工程指各类档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筏道工程、鱼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河湖疏浚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永久工程。若临时工程中某项工程(如导流隧洞)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建造并需移交发包人时,则该项工程对本合同来说,亦可视作永久工程。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临时工程包括施工交通工程、施工供电工程、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施工通信工程、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混凝土生产系统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工程、临时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临时工程。导流工程亦为临时工程,但由于其特殊性,如本款(2)项说明中所述,其中的某项导流建筑物在合同中亦可视作永久工程。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主体工程指各类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降)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筏道工程、鱼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和河湖疏浚工程等,不包括上述永久工程中的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附属永久工程。主体工程的内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项目划分的第二级项目,如混凝土坝(闸)工程、土(石)坝工程、溢洪道工程、泄洪洞工程、引水明渠工程、地面厂房工程和地下厂房工程等。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清本合同所包合的全部单位工程项目。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应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本合同条件第18.2款规定,若监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之日(或发包人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即视作合同工程的开工日期。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发包人已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人完工的日期,作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工期。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完工日期为合同要求的完工日期;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进度可能提前或拖后,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为用以结算的实际完工日期。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指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书上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价格调整和变更等原因,承包人实际得到的金额将不同于此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费用”中不包括利润系指计算各项费用时不应计算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合同图纸中应有工地范围图,图上应明确标示工地界线和坐标,必要时还可划定承包人营地、弃渣堆放场地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分区场地范围。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合同中规定的天数都为7的倍数,不足7天的以小时表示。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文字是由于国内招投标和合同文件中涉及的大量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均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本款规定的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编制本合同文件的法律依据。在合同实施期间,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本合同有关的部分发生变更时,本合同需作相应修改,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应按第38条的规定调整,若工程引起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规定办理。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在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时,原则上应把文件签署日期在后的和内容重要的排在前面,专用合同条款内提供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示例,以供参考,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以合同的优先顺序由监理人进行解释。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前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并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此后,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与承包人联络,并监督管理合同的实施。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是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包括提供施工用地和部分施工准备工程);移交现场测量基准及其有关资料;及时提供图纸以及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使承包人能顺利地开展工作;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主持和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还应统一管理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包括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若发包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则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发包人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专用合同条款第18.1款规定了发布开工通知的期限,在此期限前,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若开工通知未在此期限前发出,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起,监理人应开始正式履行本合同的监理职责,为此,发包人应做到在承包人进点前,提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应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提供给承包人。一般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施工用地的范围及其可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前,由双方进一步商定分区分批提供施工用地的计划。一旦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了施工用地的提供计划,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若发包人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施工准备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详细说明。这些准备工程一般指道路、桥梁、房屋、供水、供电和通信等需要由发包人提前准备的工程。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若发包人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并对其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据此建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网,进行测量放线。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第48.1款和第50.4款规定了由承包人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当一个建设项目分成若干合同,并有多个承包人时,其投保内容可能会发生重复和遗漏,此种情况下,由发包人统一投保较好,为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提供了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文示例,供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选用。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发包人和有关单位已收集了大量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这些资料既可用于设计,也可用于施工。承包人在投标时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得这些资料,中标承包后也无必要重新调查和勘探,这样还将增加费用,导致提高报价和影响工期。因此,本款规定除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外,发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若资料较多,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可供承包人查阅资料的地点和资料名称。另外,本款规定在这些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中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列入合同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均为发包人进行工程设计的依据,也是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工程施工的依据,若其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而引起工程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规定办理,但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应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未列入合同文件的上述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不为此承担责任。承包人要求提供未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地质勘探资料时,其所需计取的费用由发包人商资料拥有单位另行规定。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为此,双方应按施工进度安排和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年度商定供图计划。发包人应按供图计划供图,否则因供图不及时而延误施工,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供图计划可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和工程变更情况进行修改,修改的供图计划亦应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认。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支付合同价款是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其具体支付办法规定在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内。若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各项合同价款,属发包人违约,违约处理办法详见第42条规定。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除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文明施工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外、发包人还应承担统一管理工程文明施工的责任;以保证按国家的要求和本工程的统一规划实施。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全工地的治安保卫工作,应由发包人统一管理为宜,承包人则应负责做好自己辖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施工安全是文明施工的一部分,发包人亦应负有统一管理的责任。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环境保护亦是文明施工的一部分,应由发包人作出全工程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划后,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向承包人提出具体要求。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主持和组织工程完工验收是发包人的主要责任,验收办法规定在第52条内,各类工程的验收内容和标准见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章节。本款所指的工程验收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完工验收,并非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对发包人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
4.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作补充规定。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为此,承包人应及时进点施工,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他负责的施工图纸,进行文明施工,做好保护环境和自身责任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避免损害公众利益和为其他人提供方便,并按合同规定进行完工清场和撤离施工队伍;工程移交前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承包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则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履约担保证件应在协议书签订前提交,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抓紧办理按合同规定的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即可进行进点准备,待接到开工通知后应及时调遣人员及调配施工设备和材料进入工地,争取时间及早动工。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承包人不能图持有异议而拒绝执行指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各项承包工作所需的全部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时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上述提交件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规定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内,为便于监理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有序地进行,在本合同《技术条款》第l章中还规定了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报送承包人的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包人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施工设备险均由承包人投保,并需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单的副本,其中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以共同的名义投保。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统一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程的文明施工,承包人的文明施工行为贯穿在施工全过程中,文明施工的内容包括重视施工质量和安全、治安保卫、保护环境和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等。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的首要义务和责任,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工程的质量要求详细规定在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内,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还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对工程缺陷进行保修。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承包人应充分重视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第29条中规定了承包人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安全的责任,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章中规定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制定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工程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必须由承包人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统一规划进行治理,并接受国家环保部门和发包人的监督。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本款要求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公众利益免受损害,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往往分为若干标段,多个承包人在同一时段和相邻场地进行施工时,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公用设施等方面需要相互提供方便,特别是先进点的主要承包人更应为其他人提供方便。当发生矛盾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
要求承包人为其他人提供方便的内容可能有:
(1)场内交通道路的使用。
(2)施工控制网的使用。
(3)住宿和办公用房的租用。
(4)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使用。
(5)混凝土和砂石料生产系统等临时设施的短期租用。
(6)施工材料的临时性调剂借用。
(7)施工设备的临时性租用。
(8)储存仓库的临时性租用。
(9)现场试验设备的调剂借用。
(10)其他。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为其他人免费提供的具体内容应在合同中写明。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即使工程已完工,承包人仍有责任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将已完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其工程的照管和维护责任也同时移交给发包人,但承包人还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责任至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在颁发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应清理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场地上的多余材料、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其他物品以及废弃物等,并撤离多余的施工人员,但应保留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及需用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为止。
5.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作补充规定。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本款规定了两种履约担保形式,一种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另一种是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在招标文件中一般均附有这两种履约担保证件的格式。采用何种担保形式由承包人选择,但在签订协议书前应将履约担保证件提交给发包人。
履约保函用于承包人违约使发包人蒙受损失时由保证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其担保范围(担保金额)一般可取合同价格的5%~10%。履约担保书与履约保函不同,发包人只能要求保证人代替承包人履行合同,但当保证人无法代替承包人履行合同时,也可以由保证人支付由于承包人违约使发包人蒙受损失的金额,履约担保书的担保金额一般可取合同价格的30%左右。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在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履约保函和履约担保书均需在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若发包人仍有可能在保修期内承担较大的风险时,则应采取这种方式以保护发包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但若保修期内缺陷修复工作量不大,而发包人在历次付款中尚扣留一定比例的保留金,其额度又足以补偿缺陷修复费用时,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不一定需要持续到保修责任终止。
考虑到在合理范围内早一点解除承包人因履约担保被冻结的资金,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将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提前到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在此期限内,发包人有足够时间可兑取履约保证金,取回可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于履约担保书只能要求保证人代替承包人履约,这就需要一定的时间通过一定的程序要求保证人代替违约的承包人履行其义务,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将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定为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年。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是受发包人委托监督管理合同的实施,其主要工作为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并为此进行合同管理以及协调合同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合同中规定监理人的权力是由发包人授权的,发包人可以根据监理人的资信和经验以及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授权的范围。发包人可以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批准的内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一般说来,发包人应将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监督和日常的合同支付签证尽量授权给监理人,使其充分行使职权。有关工程的分包、工期调整和大的变更(可规定价格限额)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应在作出决定前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后应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并在发布开工通知前进驻工地,及时开展监理工作。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各岗位的监理人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派驻现场的全权代表,在合同赋予监理人的权限范围内,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指总监休假或回派出单位办事或参加其他活动等),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监理机构内一般按工程项目和专业设置工作部门,总监可以授权下属部门负责人发出其权限内的指示和处理日常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授权给一般监理人员处理其力所能及的日常工作,使总监能集中精力处理重大问题。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5)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文件,本款要求发出的所有书面指示均应由总监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并同时加盖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
(6)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是承包人的义务。当承包人对监理人指示持有异议时,可以按本款(2)项规定提出书面要求,但在监理人作出修改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执行原指示,以免延误工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承包人可有权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但在争议调解组解决前,还应继续执行原指示。
(7)在紧急情况下,用临时书面指示比用口头指示更有依据,以免事后无凭证引起争议。
(8)监理人应是受发包人委托在现场监管合同实施的惟一管理者,发包人对本合同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人贯彻执行,以避免现场指挥混乱。合同中规定由发包人直接与承包人联系的业务,发包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监理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现场合同管理,客观上处于合同双方之间的第三方地位,本款要求监理人公正地处理承、发包双方的争议。但由于监理人是发包人聘用的,其公正性常常受到承包人的质疑,认为他们总是偏袒发包人。有的发包人则认为受我聘用的监理人理应按我的意图办事,也使监理人难于坚持公正立场。为此,本合同条件专门立款强调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要求合同双方支持和理解监理人的公正立场,尽量使双方的争议在监理人的公正协调下获得解决。监理人办事公正,能够处理好合同双方之间的大部分争议,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效能,对顺利推进工程建设有利,还能节省可能用于争议调解或仲裁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六、联络
8.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以及与其他任何人的联络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取得书面的签收证据。来往函件应归档和妥为保存,一旦发生争议,这些函件可作为解决争议的凭据。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要求答复的函件,除合同已有规定者外,应提出要求答复的期限,以避免延误,要求答复的期限应根据函件的不同性质由双方商定,或在一方发出的函件中提出。
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3)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4)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施工方法以及投入的施工人员和设备等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施工图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另一类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编绘的施工图纸。前一类图纸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和本合同《技术余款》规定的期限,共同商定供图计划。发包人应严格按商定的供图计划提交施工图纸,以避免承包人因供图延误影响施工工期而提出索赔。后一类施工图纸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节的规定提交一份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自行编绘的图纸均应由监理人审批,并加盖监理人的公章后才能使用。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往国内设计部门常用设计修改通知单的方式通知承包人进行设计修改,这种做法使原型图纸和修改内容分离,不便于管理和查找修改记录,容易遗失而造成竣工资料不完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目前设计单位已有条件采用较先进的设计修改方式(即修改使用新图后报废旧图),因此,本款规定采用施工图纸的修改图代替以往常用的设计修改通知单。
若某些工程尚不具备在施工现场直接使用计算机修改图纸的条件,可临时采取设计修改通知单的办法,但应在短期内立即补发设计修改图。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便于查阅,有利于工程施工的高效管理和保证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除应按第4.1款和第5.1款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外,本款还规定应从保护合同双方的知识产权出发共同注意保密,防止一方利用对方的技术去从事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活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发包人通过招标选择了较满意的承包人,不会允许承包人将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因此,本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若仅为有限的部分权利转让或义务转移,也必须事先经发包人同意。由于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均通过银行转帐或票据结算,所以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不必经发包人同意。另外,由于保险关系的存在,若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此时保险人已自然接受来自承包人权利的转让,而不必经发包人同意。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4)承包人在投标时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建议的分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发包人同意并列入合同文件,此系属于合同中已明确了的工程分包,不需再经监理人同意。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提出新的分包要求时,则应经监理人同意后才能分包。
(5)若发包人不授予监理人批准分包的权力,应在专用合同余款第7.1款申明确规定。
(6)由于施工质量或进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等原因,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把部分工程项目分包出去,并指定分包人,则应根据第11.2款的规定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7)若需要规定分包总金额的限额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补充规定。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3)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应指定分包人,应由承包人根据需要自己选择分包人报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为宜,但在个别情况下,发包人在招标时认为指定分包人能保证某项特殊工艺及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时,则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分包人亦应与承包人提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在承包人尚未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出于更有效地保证某项工程的质量或进度的考虑,需要指定分包人完成承包人的部分工作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此时,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应负责补偿由于指定分包人而增加了承包人的额外费用, 包括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本款不仅要求承包人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还对各类人员提出了素质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本款的规定提交详细的《拟投入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发包人在选择中标人时据此衡量承包人配备的人员能否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为了保证承包人的主要人员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可将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表列入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承包人按此配备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主要人员不能随意更换。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本款规定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正如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一样,这样规定旨在能迅速、准确、高效地解决工地上发生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款中有关承包人发出的函件需要签名盖章以及项目经理易人和短期离开工地时的规定均与对监理人的规定相对应。
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
(3)本款明确规定承包人有责任为其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住房、膳食、交通和办公室等。为了使承包人进点后尽快开始工程施工,发包人可以在承包人进点前建好部分临时办公室和生活用房及其他必要的设施供承包人有偿使用,此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详细说明提供的内容和取费标准以供投标人准确报价。
(4)本款还规定承包人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旨在保证工程连续有效地进行,不因人员调动而影响工程的进展。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本款规定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地的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是为了检查承包人进点后的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便于监理人与承包人的人员对口联系工作。要求定期提供人员变动情况报告是为了检查变动后的人员素质和数量是否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地的人员情况和便于治安管理。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对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如从事钢管和钢结构焊接的焊工)均需通过统一考试或考核后才能上岗,这些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明才能上岗。监理人还可随时抽查承包人人员的工作能力是否达到资格证明中载明的等级。
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撤换其不合格的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但是撤换人员绝不是发包人可予经常使用的手段,遇到这种情况时,监理人应慎重考虑,仔细分析那些人员所犯,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尽可能先提出警告,不得已时才由总监正式向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撤换人员的书面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撤换必须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出。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本款所列的关于保障承包人人员合法权益的5项规定,是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特点,强调了承包人在合同实施中较常遇到的此类义务和责任。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切实保障其人员的所有合法权益。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条应增加第14.3款,其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第14.3款《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3)为完成合同内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以免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进度延误时因材料供应问题分不清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由发包人供应某些特殊材料,如炸药和油料等危险材料,需要建造特种仓库并应与工地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若一个建设项目有多个合同并由几家承包单位同时施工时,各家分别采购和自建仓库,不仅耗资大,且不便于安全管理,因而由发包人或由其委托的专业公司统一采购供应较好。施工合同中常包含有一部分工程设备,这些设备可由发包人采购后交承包人安装,也可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
(4)本款第(2)项规定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合同中规定的主要材料的供货协议副本,有利于监理人及时了解承包人订货情况是否满足工程需要,供货协议还可作为价格调整的参考。对于次要材料和零星小设备,可不提交供货协议,但承包人应留存备查。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的工程设备中,某些重要的和具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设备宜由发包人自行采购后交给承包人安装,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款中列出了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的参考格式。该表中的计划交货日期仅为发包人的初步安排,需按本款第(2)项的规定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本款第(4)项规定,当发包人需要比商定的交货日期提前交货时,承包人应予接受,但提前的期限应在专用合同余款中规定,一般可取56天,视工程具体情况酌定。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人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投标时提交了《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表内列出了设备的型号、规格和现状,并承诺了进场时间,在签订协议书时经发包人确认后可列入合同文件。在开工初期施工总进度计划未批准前,承包人应按上述承诺的施工设备进点计划及时安排进场;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后,应按合同计划及修改后的施工设备进点计划安排进场。此后,若承包人要求改变原来的设备进点计划时,须重新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还应经监理人核查。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子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人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调入工地的材料和施工设备是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安排的,必须专用于本工程。虽然这些施工设备的所有权原属承包人,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进入工地的这些施工设备是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展的必要条件,为此,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人对施工设备的监管,尤其是本合同规定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不再需要预付款保函,是以承包人的进点施工设备作抵押的方式保护发包人提供的预付款安全。本款还规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将进入工地的施工设备运出工地,承包人按计划撤走闲置设备也应征得监理人同意。
基于同样理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使用材料预付款采购的工程材料亦应专用于本工程,未经监理人批准,亦不得运出工地。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应有使用档案卡和检修记录。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需经设备检定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 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的施工设备检定机构,但经监理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以委托有检定能力的机构进行检定并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由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人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为了弥补承包人添购施工设备的资金短缺,有的发包人常考虑利用自有的旧设备或购置新设备租赁给承色人,但这些设备不一定满足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常希望根据自己擅长的施工方法配备施工设备,因此发包人不应强制承包人租用其设备。本款规定发包人可以在招标时提出可出租给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表(该表的参考格式见本款的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则可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在投标文件中说明租用哪些设备,中标后双方另签租赁协议。
本款第(3)项的规定旨在当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保证发包人或被邀请的其他承包人能随时使用承包人已租用的施工设备继续施工,以减少发包人临时调配施工设备的困难,避免造成更长的工期延误。
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配备的施工设备数量不足或不适用时,将会影响工程的进度或质量,此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尽快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以赶上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及时予以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除本款(1)和(2)项规定外,若一个建设项目分为若干合同,由多家承包人同时在相邻地点施工时,属于公用的场内道路干线和交通设施,通常可由发包人负责修建,建成后提供给有关承包人共用,并由发包人委托当地交通部门或由使用道路的几家承包人分段负责维护和进行交通管理,或专门指定一家主要的承包人负责维护和管理,采用何种方式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内作补充规定。非公用的场内施工道路和交通设施一般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和进行交通管理,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免费提供给其他承包人使用,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内详细写明提供免费使用的具体条件。即使是发包人规定了免费使用,但仍应要求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按本合同第5.12款的规定协商解决好可能引起双方施工的相互干扰,必要时还应签订协议。
16.2 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场外公共交通通常由当地交通部门管理。承包人的外出车辆应遵守当地的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负责。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是承包人进行施工规划的重要事项,为了便于承包人在投标时准确报价,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应提供要求承包人运输的超大件和超重件的件数、尺寸和重量,但招标时这些数据往往是粗估的,若合同.实施时,超过原估的件数、尺寸和重量时,应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贡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本款规定了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的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为此,承包人应注意选择好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以及采用合理分配运输荷重等方法,防止道路和桥梁的损坏。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水路运输与陆运相似,仅需修改有关名词,因此本条各款的规定均适用水路运输,不再重复叙述。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按期完工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也是监理人进行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本款要求承包人编制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总进度计划应满足第18.4款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要求。承包人提交和监理人审批总进度计划的期限以及对其内容的要求需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作具体规定。由于编制和批准施工总进度计划需要一定时间,在未形成合同进度计划前,可暂按签订协议书时双方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度。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在每月月末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若发现实际完成情况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可要求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鉴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受洪水和气候影响较大,延误关键路线上的进度往往会推迟截流、度汛、蓄水等重大事件的安排,增加工程风险或造成工程总进度更大的延误,因此,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愿轻易放松进度,希望尽可能地抢回进度损失。为此,本款强调了承包人应及时采取赶工措施,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及时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当采取赶工措施后仍不能按期完工时,应由承包人报送修订后的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并按第20.2款和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为了有利于对某项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的监控,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基础上编制和提交某项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计划,特别是在关键线路上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通常均需向监理人报送进度计划。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仅作为发包人筹资参考,有利于按计划向承包人付款。专用合同条款中提供了资金流估算表的参考格式。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人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开工日期是承包人安排施工进度的重要依据,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受季节性影响较大,推迟开工日期将增加承包人施工组织的难度和费用,为此,不应轻易推迟已规定的开工日。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按第4.4款至第4.6款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用地、部分施工准备工程和测量基准是承包人按规定的进度计划进行开工准备的必要条件,发包人应认真做到按时提供上述条件,以免引起索赔。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不按照投标承诺的进度按时进点积极进行施工准备,一开工就延误工程应引起发包人的充分注意,发包人应及时发出警告,促其尽早开工,并采取赶工措施抢回进度。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合同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随意更改,需要作出变动时,应严格按第20.2款和第2l条的规定办理。
19.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危及工程安全或合同的任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合同受损方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其目的是减少工程损失和保护受损方的利益。由于暂停施工对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不利影响,双方都应尽量避免采取暂停施工的手段,而应通过协商,共同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暂停施工因素,促使工程施工走上正常轨道。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本款第(3)项所指的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中需作出合理安排的正常气候条件,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也应考虑这一因素,不能以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为由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本款第(6)项所指的其他承包人原因系指承包人自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供应中断,隐蔽工程未经检查擅自覆盖和质量事故未及时处理等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与第47.1款的规定相同,本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可能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本款规定暂停施工指示由监理人发出。承包人在暂停施工期间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以免工程受损或人员伤亡。本款还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需要暂停施工时,监理人亦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的指示,而承包人已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时,可请求暂停施工,但须经监理人同意,若监理人不及时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这将有利于承包人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工程损失。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按合同规定不得不暂停施工时,双方均有责任努力消除造成停工的因素,创造条件尽快复工,以减少工程损失和避免工期延误,为此,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复工以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责任。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32212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暂停施工持续时间过长将严重影响工程完工日期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条除以上各款规定了合同双方暂停施工的责任外,在本款中特别提出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处理办法,并进一步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任。
20.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影响非关键项目的原进度计划时,可以调整进度计划,而不需修改工程的完工日期,只有在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才可要求发包人推迟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本款列出了由于发包人或若他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延误工期的7种情况,其中第(5)项所指的工期延误包括: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第9.2款);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第18.2款);变更需要延长工期(第39.2款)以及第42.1款中指明的发包人的其他违约行为。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拖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本款规定了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程序和处理办法。承包人应按本款规定的程序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和提交报告,监理人接到承包人的报告后应调查核实,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即使承包人已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了赶工措施,但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此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第20.3款中列出关键项目的要求完工日期和相应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具体数额可视其延误后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估定,一般按天计算。此外,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一般约为合同价格的10%。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提前完,当提前完工能为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在某些情况下,土建工程提前完工不一定能使发包人提前获得经济效益,相反还要发包人提前支付工程价款,所以发包人不一定同意提前完工。工程中某些项目的提前完工对发包人有利时,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第21.1款中列出关键项目的要求完工日期和提前完工奖金金额,一般可按天计算,具体数额将通过估算经济效益以及共享经济效益的合理分配办法确定。
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本款可视作第39.1款第(1)项(6)的补充,即改变合同中任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此时应按第39条规定的变更程序办理。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本款要求承包人认真建立和健全本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在组织上和制度上落实质量管理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本款规定旨在要求承包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自检,并作好质量检查记录,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报表。承包人应建立一套全部工程的质量记录和报表,便于监理人复核检验和在日后发现质量问题时查找原因,当发生合同争议时,还是重要的当时记录。
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应有质量否决权,包括:
(1)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及承包人提交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质量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2)对建筑物开工前的定位定线进行复核签证,未经监理人签认不得开工。
(3)对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进行覆盖前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4)对正在施工中的工程在现场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3)就本合同而言,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产品质量应由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本款在第22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并承担所需费用。监理人根据质量监督的需要参加交货验收,但不能因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收而减轻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4)本款第(2)项规定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其目的是为了将发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由生产厂家直接移交给承包人,以简化验交手续和重复装运。交货地点可以在生产厂家、工地或其他合适的地方。本项还规定设备的检验测试亦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必再配备检验测试设备和人员,但承包人的检验结果必须经监理人复核签认。
23.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和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事后的抽样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本款规定工程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商定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监理人应到场参加检查和检验。当监理人未按时参加检查和检验且无其他指示时,承包人可自行检查和检验,但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本款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承包人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和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造成的后果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指示进行补救。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经验收不合格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本款规定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若监理人需要增加合同中未规定的检查和检验项目或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检验或重新检验,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款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规定监理人有权在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时,为及时发现可能的质量隐患,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可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人进行检查和检验,以保证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不论其检查和检验的结果如何,监理人所采取的上述检查和检验的补救措施,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增加的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24.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材料试验是指为检验和抽检工程用的水泥、钢材、土料和石料以及混凝土材料等的常规试验。本合同要求承包人自建完备的试验室。监理人进行抽样试验时,除按合同规定需要承包人提供试验用的试件外,还应有权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建立试验室以及监理人使用试验室所需费用,应在投标时计入报价。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常规的现场工艺试验是指已在国家或行业的规程、规范中规定的常规工艺试验或为进行某项成熟的工艺所必须进行的试验,其费用通常可计入所属的工程项目内,不需要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特殊的、规模较大的新工艺试验,往往需编制专项试验计划,通常应单独列项,采用总价承包,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详细说明其试验工作内容,以供承包人准确报价。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增加合同中未规定的额外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也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应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可按第39条规定的变更处理。
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是指已完成的工作面经覆盖后将无法事后查看的任何工程部位和基础。这些将被覆盖的部位和基础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承包人应先进行自检,确认已符合合同要求后,再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时应考虑到监理人有足够的检查时间。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应由监理人的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检查,未经监理人的检查签证,承包人不能自行覆盖。若监理人未及时进行检查,可能延误工期和给承包人造成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理应得到赔偿。
25.3 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工程经检查合格,并由承包人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时,仍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查,其责任和处理办法应与第23.5款(2)项的规定相同。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致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私自覆盖的工程,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补检,无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理应由承包人承担。
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即属于第41.1款(4)项所述的违约行为,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若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应承担第26.2款(1)项规定的责任。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一般情况下,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以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的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控制网的正确性负责,还应负责保管全部测量基准和控制网点。
27.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包括地形测量、放样测量、断面测量、支付收方测量和验收测量等,在施测前还应将施工测量的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测量数据和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样复测。
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本款规定了监理人为了监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使用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并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28.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施工期间,可能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本款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发包人可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门列项并估列工程量,由承包人在投标时报价,亦可按第39条规定的变更处理。临时工程一般由承包人负责设计,其所需的地质勘探费用应包括在该临时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内。承包人为临时工程施工所需的地质勘探工作属承包人的责任,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了承包人有复查土石科场和砂砾料场的责任,则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料场补充地质勘探所需费用应已包括在合同中有关项目内,不应列入补充地质勘探的专项费用中。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文明施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组织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也是多快好省地完成工程建设的关键,尤其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经常是多家承包人在相同或相邻的区域内同时施工,常常在场地和道路的使用、爆破作业、供水、供电以及污水排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矛盾或相互干扰,管理不善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影响正常施工,因而本条款主要强调应由发包人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以顺利推进工程建设。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地的社会治安工作是保障工程顺利建设的重要事项,为了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维持工地及其附近地区的社会秩序,发包人可请公安部门在现场建立派出机构或与公安部门共同建立治安管理机构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工地物资被盗等事件发生。发包人和各承包人亦应建立专设的治安保卫部门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内的治安保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亍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施工安全包括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方面的工作,本款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各自对施工安全的职责。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本款特别强调了防洪抗灾以及对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还对劳动保护、照明安全、接地和避雷、有害气体控制、炸药的存放和运输、爆破作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以及安全施工等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30.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本款强调承包人应从法律高度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并承担法律责任。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土石方开挖和临时工程的修建,常常造成山体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施工弃渣的无序堆放将可能危及下游河道的防洪安全,未经治理的施工废弃物排放将影响施工人员和下游居民的安全和健康。为此,本款规定了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必须做到的五项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应按国家的标准进行验收,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计入环境保护费用,并分摊在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若招标文件要求单列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费时,应从其规定。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计量
31.1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招标时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计量规定估算的工程量,不需要很精确,编制清单时可按计算数量取整。用于工程价款支付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实际完成后进行量测计算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每月月末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月付款申清单时,应同时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其计量周期可视具体工程和财务报表制度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商定,一般可定在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若工程项目较多,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后亦可先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经监理人核实同意后,返回给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据此提交月付款申请单。
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进行收方测量后报送监理人核实。监理人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的有关人员共同复核。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还可要求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完成后,在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付款时,应由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共同对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进行核实,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应注意避免工程量的重复计算或漏算。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各章节中对各种工程建筑物的计量方法作了规定,并在第1章“一般规定”中规定了重量、长度、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31.4 计量单位
本合同的计量,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各个项目均应标明计量单位,其用于合同支付的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为基本依据,并以计量支付便捷的原则予以确定。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总价承包项目(如各项临时工程和专项试验等)在《工程量清单》中仅是该项目的总价,为了使承包人能及时地得到进度付款,也为了在评标时评审该项目报价的合理性以及为了发包人安排资金计划的需要,通常要求承包人投标时提交总价承包项目的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的初步分解表。签订协议书后的规定期限内(本款规定为28天)还需提交详细的项目分解表,经监理人批准后,作为总价承包项目计量和支付的依据。
32.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R=(S-F1S)(F2-F1)S,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1——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一种无息贷款,主要供承包人为添置本合同工程施工设备以及承包人需要预先垫支的部分费用。按合同规定,工程预付款需在以后的进度付款中扣还。
本款规定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是规定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土建工程的最低限额,用于具体工程时,应视工程规模、工期长短、工程类型、支付项目内容,由发包人通过编制本合同资金流予以科学测定,如临时工程不单独支付的、工期较短的、不单列进场费的工程,其工程预付款金额占合同价格的比例应适当提高。
本款强调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是为了防止承包人把工程预付款挪作他用,影响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安排,若发生此种情况,发包人有权收回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分两次支付,是考虑了当前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困难。本款只要求承包人提交第一次工程预付款保函,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不需要保函,而用进入工地的承包人设备作为抵押,代替保函。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开始扣款的时间通常为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20%时,全部扣清的时间通常为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90%时,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酌定。
32.2 工程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a.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
b.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c.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用于具体工程时,本款所指工程的主要材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如水泥、钢筋、钢板和其他钢材等。
上述材料不宜大宗采购后在工地仓库存放过久,应尽快用于工程,以免材料变质和锈蚀。由于形成工程后,承包人可即从发包人处得到工程付款,故本款按材料使用的大致周期规定该预付款从付款月后6个月内扣清。
若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有价值较高的、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时,发包人还应支付工程设备预付款,此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作补充规定。
33.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工期较长,为了使承包人能及时得到工程价款,解决其资金周转的困难,一般均采用按月结算支付工程价款的办法。结合月进度付款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控制是监理人监理工程实施的一项有效措施。
本款第(5)和(8)项所指的其他金额系包括变更及以往付款中的差错和质量复查不合格等原因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和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后,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形象、项目、质量、数量以及各项价款的计算进行核查,若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最后应按监理人的核查结果出具付款证书,提出应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为了能使承包人尽早得到发包人的付款,并满足工程和财务统计报表的需要,一般规定月进度付款申请和签证的期限较短,有可能出现计量和计算的差错、遗漏或重复,为此,本款规定,不论是监理人或承包人,若发现以往历次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有错、漏或重复,均可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复核同意后列入下一次月进度付款证书中支付或扣回。
33.4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本款规定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清单后28天, 在第33.2款中规定监理人核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为14天,余下的14天为发包人审批和支付的时间。为了防止监理人拖延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时间而使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付款,本款规定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时间算起,超过28天后付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其值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按第31.5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批准后的分解表作为合同支付依据。该分解表列出了总价承包项目的所属于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发包人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与其他项目一起在月进度付款中分次支付,使承包人能及时得到工程价款。
34.保留金
3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34.2 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4.3 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34.4 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理尊尊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保留金主要用于承包人履行属于其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补,为监理人有效监督承包人圆满完成缺陷修补工作提供资金保证。
保留金总额一般可为合同价格的2.5%~5%,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扣留5%~10%,直至扣款总金额达到规定的保留金总额为止。
35.完工结算:工程完工后应清理支付帐目,包括已完工程尚未支付的价款、保留金的清退以及其他按合同规定需结算的帐目。本条第35.1款要求承包人在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提交申请单,然后由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付款。若发包人不按期付款,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6.最终结清: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已完成全部承包工作,但合同的遗留账目尚未结清,因此要求承包人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第43.3款中规定:“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因此要求承包人在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提交结清单,以进一步证实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并已包括结清全部索赔帐单后的最终结算金额。本条还规定了结清单生效的两个前提,即承包人应收到退还的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付清了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清单后应进行仔细核查,若对某些内容有异议,可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补充,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的副本后14天内出具最终付款证书。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最终付款取得一致意见,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监理人应将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对于未取得一致的付款内容,合同双方仍可继续进行协商,亦可提交争议调解组调解解决。发包人不能因双方尚有不一致的付款内容而搁置已取得同意部分的支付。若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付款,承包人亦应将已取得同意的部分付还发包人。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a.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b.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c.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期较长,在此期间的物价波动很难预测,一般均应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市场物价波动情况进行价格调整。国内以往较多采用文件证据法调价,此法操作繁琐,且易失实。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建筑材料市场不发育的历史原因,发包人大都采用自供主要材料的办法来控制价差,这样不仅增加了发包人的人员编制,又当材料供应延误或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常常难以划清双方责任而引起合同纠纷。为此,在现今建筑材料购销已全面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已没有必要由发包人负责采购,为避免在工程材料管理上的责任交叉和加强承包人的质量意识,本合同条件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保管以及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用于施工,承包人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工程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后,与此相配合的需要有一个合适的调价办法。采用公式法调价较易操作,虽然不能给出精确的价差补偿值,但若使用得当,可以得出实际价差的近似值。
37.1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Ftn△p=P。(1)+∑2)n-l)Fon,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1)——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2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F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和计划统计部门不一定每月公布价格指数或价格,因此,在按第37.1款计算价差时将会遇到缺乏公式中当时的现行价格指数,此时可暂按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待相关时间的价格指数公布后再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在采用综合调价公式时,当工程发生较大的变更而可能使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也发生较大改变,导致原来的调价公式中的权重明显不合理而需要进行调整。
37.4 其他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由于目前国内尚未普遍使用公式法调价,可能在应用时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万一有个别可变因子尚无机构能发布价格指数或价格,而这种因子在合同价格中所占比例又不容忽视,需采用其他的办法弥补,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作补充规定。
本款还明确除本条各款及其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不再对其他物价波动因素进行调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争议。
37.5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本款规定了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和未按经监理人批准延长工期后的完工日期完工时,在原定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两个不同的价格指数中,理应选用有利于包发人的现行价格指数计算价差。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应用本条时应注意,在第37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有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若已包括了法规更改的因素,不应再重复调价。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b.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c.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d.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e.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f.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g.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受自然条件等外界的影响较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且在招标阶段尚未完成施工图纸,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更。为了保证工程不因变更而发生支付困难,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工作,并明确了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时支付变更部分的费用。在本款规定范围内的任柯变更均应以监理人的指示为准。
本款第(1)项b.中所指的“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可在15%~25%范围内,视具体工程酌定,其意为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在规定的百分比以下时不属于变更项目,不作变更处理,超过规定的百分比时,一般应视为变更项目,但若符合本款第(2)项规定时,亦不需要按变更处理。
本款第(1)项c.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发包人在签约后违背合同规定擅自取消原合同中价格偏高的项目转由发包人自己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承包人蒙受损失。
本款第(1)项g.中规定的额外工作指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而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增加的新项目,如临时增加的防汛工程或施工场地内发生边坡坍滑时的治理工程等额外工作项目。
本款第(2)项对第(1)项规定的变更项目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虽已符合了本款第(1)项规定的变更范围,但不需要按变更处理的原则。例如:若工程建筑物的局部尺寸稍有修改,虽将引起工程量的相应增减,但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无实质性影响时,不需变动其单价,其合价则应按原单价乘以修改后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a.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b.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c.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本款规定了变更影响工期和各同价格的处理原则。当监理人确认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可按本款所列的三种不同情况确定其单价或合价。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的投标辅助资料,如单价分析表、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作为计算变更项目价格的重要参考资料。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出发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不论是由何方提出的变更要求或建议,均需经监理人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或授权后,再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变更指示,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变更处理原则,并附有关文件和图纸。
本款第(2)项强调监理人在发出图纸和文件前,应有责任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变更,这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建设管理现状而提出的。由于工程招标后,在合同实施阶段的施工图纸仍由不参与现场施工合同管理的设计单位负责,因而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形成对原合同图纸的变更有可能被遗漏或不能及时得到解决,造成合同支付管理的困难,为此本合同条件增加了监理人的这项责任。
本款第(3)项规定的目的是以公平的原则赋予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规定提出变更,并有要求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变更程序予以答复的权利。
39.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在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在提交变更报价书前,承包人应首先确认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双方应就原则分歧尽早达成一致,以加快变更处理。
39.5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处理变更事宜。对在发包人规定限额以下的变更项目,监理人可以独立作出变更决定,若监理人作出的变更决定超出发包人授权的限额范围时,还应再报发包人批准或得到发包人的进一步授权。
若变更工作紧急,即使变更项目已超出了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发包人应允许监理人先发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变更工作,并在发出变更指示后尽快将变更情况报告发包人。此后,监理人除按第39条规定执行变更程序外,还应同时对承包人的变更报价进行充分评估,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或授权后再补发变更决定。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可能引起原定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不仅会影响变更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而且可能影响其他有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例如:《工程量清单》中一般包括多个混凝土工程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混凝土常用一座或几座混凝土工厂统一供应,若某一混凝土工程项目的变更引起原定的混凝土工厂的变动,不仅会改变该项目单价中的机械使用费,还可能影响到其他由该工厂供应的所有混凝土工程项目的单价。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由监理人评估后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费及其后方的企业管理费一般应按直接费的一定比例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中,完工结算时,若合同价格比签约时增加或减少,其管理费也按比例相应增减,但实际土承包人需要支出的管理费并不是随合同价格的增减而按比例增减的。一般说来,当合同价格增加时,承包人可从中获得额外利润;当合同价格减少时,承包人将蒙受额外损失。本款规定,当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时,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还可经双方协商后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作为一种对管理费损失的补偿措施,由于具体情况可能比较复杂,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由监理人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当合同价格增减在15%范围内时,由于其影响较小,风险由双方分担,不再为此调整合同价格。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承包人根据其施工专长提出合理化建议,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这类变更往往可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或节省工程费用,对承、发包双方均有利,经发包人批准并成功实施后,应给予承包人适当奖励。
(2)承包人受其自身施工设备和施工能力的限制,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要求延长工期,这类变更纯由承包人原因引起,即使得到了监理人批准,仍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3)由于承包人违约而必须作出的变更,不论是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或由监理人指示变更,均属承包人原因引起,这类变更亦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39.9 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a.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b.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c.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d.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e.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对于零星的额外工作采用计日工方式结算较方便,承包人在投标时已报了各种人工、材料扣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计日工单价,在签订协议书前,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作为计价的依据。按计日工结算的变更工作可按实际使用的人工工时数、材料用量和施工机械台时数乘计日工报价单约定的单价计算。有关计日工的报价规定详见本范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第7章第7.5节。
40.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本款所指的备用金指专用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39.1款变更的暂定金额。
40.2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预列的这笔备用金,供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使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后即可动用这笔备用金,不必再为此另觅资金。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工作,并按第39.5款的规定进行支付。
40.3 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本款规定使用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项目,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供有关凭证(包括结算支付的各种计量凭证),以供监理人审核后按计日工进行支付。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承包人违约
41.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从广义上讲,承包人违反了本合同任何一项条款的规定均属承包人违约。本款归纳了可能造成发包人重大损失的七项承包人主要违约行为,提示合同双方和监理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避免问题积累造成合同履行的更大困难。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尽管发生了上款所列举的承包人违约事件,甚至已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但发包人为避免造成工程的更大损失,一般不愿意为此立即中断施工和解除合同,总是希望承包人迅速改正违约行为,继续把工程进行下去,因此,本款规定当发生承包人违约事件时,监理人应及时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定期改正以挽回损失,当然,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是处理承包人违约的第二步措施,须慎重采用,因为停工将影响工程进度,只有在继续施工危及工程和人身安全时,或施工组织杂乱,继续施工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时才采用。若违约事件仅涉及局部工程,只需停工整改违约部分的工程。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若采用第41.3款和第41.4款两种处理承包人违约的措施均无效,证明该承包人已无力按本合同要求继续承担工程施工,发包人将不得已而采取最后一步措施,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合同事宜作出安排。为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在发出通知14天后应尽快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本款规定的14天期限是供违约承包人撤让施工现场的期限。无论是发包人自己或者另找其他承包人接替违约承包人继续施工,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本款规定发包人可以扣留并使用违约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这仅是发包人为保护自身少受损失的一项措施。即使违约承包人已撤离工地,他仍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直至按第41.6款规定结清合同款项,并按一定的程序经发包人同意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为止。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解除合同后合同双方将进行结算,本款规定应由监理人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估价。估价的原别是:解除合同前发生的费用应按原合同规定计算;解除合同后仍应按原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善后安排,特别是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因更换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还应承诺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涉及的费用结算亦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a.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
b.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c.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
d.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a.减去b.、c.和d.的余额,若上述b.、c.和d.相加的金额超过1)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本款第(1)项中规定的“合适的时间”是指监理人为查清付款金额需要的时间。第(1)项a.中的“其他应得的金额”包括发包人可能在各项付款中延迟付款的违约金、赔偿费及其他费用。第(1)项c.中的“其他应付金额”包括应扣还给发包人的工程和材料预付款金额以及在履行合同期间应由承包人赔偿的其他费用;第(1)项d.中的“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指由于承包人违约而使发包人蒙受的损失以及为了发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作而需要增加的金额。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由发包人或发包人雇用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若承包人在此之前已为实施本合同与其他人签订了任何材料、设备和服务协议,为了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本款规定承包人应把这些协议和利益通过法律程序转让给发包人。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发生边坡塌方等危及工程安全的事故时,若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抢救,此时发包人不应按承包人违约的正常程序进行处理,等待承包人改正,而应按本款规定采取紧急措施,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以减少损失。但若此类工作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则应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42.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从广义上讲,发包人违反了本合同任何一项条款的规定均属发包人违约。影响承包人施工工作的发包人主要违约行为是不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支付合同价款。本款归纳了可能造成承包人施工困难的4项发包人主要违约行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努力加强现场的合同管理,避免发生这些违约行为引起的索赔。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按公正公平的原则赋予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权力,由于暂停施工对工程进度控制不利,只有当发包人违约已造成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时才不得已而采用。为此,当发包人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首先应及时发通知要求发包人限期改正,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按合同规定提供承包人所需的条件,造成承包人施工困难,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当发包人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款又规定发包人逾期28天不付款时,承包人可暂停施工,赋予承包人的这种权力也是必要的。作为发包人的首要义务是支付合同价款,理应不能一再拖延,但对承包人而言,除非因得不到付款而无能力继续维持施工,否则承包人亦不宜采取暂停施工的措施,而可采取临时借贷和要求发包人支付利息的办法。
若发包人的违约只涉及局部工程,只需暂停违约部分的工程。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由于发包人违约而使承包人陷入困境,承包人不得已而采取暂停施工措施后发包人仍不改正,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由于解除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可能更大,发包人亦会设法改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除非发生了第42.1款(4)项所述的发包人因法律、财务方面的原因,丧失了履约和支付能力时,承包人才可能要求解除合同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理应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因此本款规定解除合同后,承包人除了有权得到合同解除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为了履约已发生的或需要支付的费用外,还应得到退场费、合理的管理费和利润以及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承包人其他损失的合理补偿费。由于具体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由合同双方按本款规定充分协商确定,某种情况下亦可能无法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以致提交仲裁或诉讼。
43.索赔:索赔是一项公正的合同赋予合同双方的正当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损方应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后一种情况由于发包人有支付价款的主动权,一般无须经过繁琐的索赔程序,其遭受的损失可从定期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中扣除或从履约保函中兑取,因此本合同条件只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处理程序和办法。这些规定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监理人及时解决索赔事件,防止其长期积压和集中处理,避免形成争议而增加后处理的难度。
4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本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交索赔意向书,其目的是要求发包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索赔因素,以尽量减少损失,并促使合同双方重视收集该索赔事件的记录和证据,有利于双方协商解决。
本款还规定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计算(包括记录和证据)的索赔申请报告。在索赔申请报告中,承包人应实事求是地阐明索赔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索赔费用的额度及其计算依据。
有些索赔事件影响延续时间较长,承包人除了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外,还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定期提交中期索赔申请报告,以便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所准备,当索赔事件涉及金额较大和承包人发生困难时,有利于分阶段解决索赔。
本款第一句中的“其他有关规定”指合同约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43.2 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人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处理承包人要求索赔的程序和办法。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即可开始收集有关资料,建立该索赔项目的档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和核查承包人提出的记录和证据,并可向承包人提出质疑,要求承包人限期答复。监理人在处理索赔事件时首先应分清合同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然后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索赔依据,对照双方提交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作出独立的分析判断,提出初步的索赔处理意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作出决定。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可以提请争议调解组调解解决,但在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付诸实施前,应暂按监理人的决定执行。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本款规定了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是为了规范索赔程序和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及时处理好索赔,但在本合同范围内规定的索赔期限,并不影响通过法律程序提出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争议调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模式是推行国家近年来在建设市场管理中确定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制要求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人根据发包人的授权负责现场合同管理,监理人在客观上处于第三方的地位,按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处理双方的争议,但由于监理人受聘于发包人,其行为常常受制于发包人。虽然在合同条件中以专门的条款规定了监理人必须公正地履行职责,但在实际运作中,监理人的公正性常受到承包人的质疑,而削弱了监理人在处理合同争议中的权威性。为此,本合同条件吸取国际工程经验引入了合同争议的调解机制,通过一个完全独立于合同双方的专家组对合同争议的评审和调解,求得争议的公正解决。
44.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本款规定合同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将争议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应将要求进行争议调解的意见通知另一方,但不需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在争议调解组调解解决争议过程中,为避免工程停顿造成损失,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继续施工,发包人亦应按合同规定正常履行自己的义务。
44.2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争议调解组一般应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其中2(或4)名组员可由合同双方各提1(或2)名,并征得另一方同意,争议调解组的组长可由2(或4)名组员协商推荐并征得合同双方同意,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后直接聘请。若双方未能就聘请专家达成一致,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合同双方可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人选,并在工程开工后的84天内正式成立争议调解组,与争议调解组专家签订协议,至合同终止时解聘,这将有利于争议调解专家们掌握全过程的工程进展和合同执行情况。
44.3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本款规定了争议调解的工作程序。听证会一般应在施工现场举行,以便充分听取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意见,并可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合同双方应注意保证争议调解专家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争议调解组应对评审过程和内容进行严格保密。争议调解组应定期和在必要时去现场了解情况,有利于进行公正的评审。
争议调解组提出经其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后,应认为已完成了对合同双方或任一方所提争议的调解工作,其评审意见将提供合同双方研究是否采纳,如双方同意,则应由监理人按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合同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调解意见,则不需要再由争议调解组进行复审,而由合同双方直接磋商或提交仲裁。
45.友好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本款所指的友好解决包括争议双方的再次协商和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由于在合同双方范围内友好解决争议比提交仲裁机构既省时、省力,又省费用,因此本款规定经争议调解组调解未果的合同争议,合同双方应再努力寻找一次机会进行友好解决。根据以往经验,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可望最终能得到友好解决。
46.仲裁或诉讼
46.1 仲裁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并应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均不予受理。合同双方应尽可能在签订合同前协商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书面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当合同争议经协商和调解后仍不能解决时,任一方均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6.2 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合同双方已有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款规定仅适用于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工程风险:工程风险是指工程建设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因素,这些损害可能是人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和社会因素引起的,人为因素中可能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也可能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对工程建设中的风险进行预估,由合同双方按其不同责任共同或各自进行必要的投保,是确保工程顺利建成的重要措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较长,受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影响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工程风险亦较大,为此,笫47.1款和第47.2款规定了合同双方分担风险的责任。分担风险的原则是双方各自承担自己责任范围的风险。对于双方均无法控制的自然和社会因素引起的风险则应由发包人承担较为合理,因为承包人很难将这些风险事先估入合同价格中,若由承包人承担这些风险,则势必增加其投标报价,当风险不发生时,反而增加工程造价,风险估计不足时,则又会造成承包人亏损,而招致工程不能顺利进行。
47.1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有两种:一是由于发包人的工作失误带来的风险,本款第(1)、(2)、(5)项所列的内容均是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这类风险理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二是由于合同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和社会因素带来的风险,如本款第(3)、(4)项所指的风险,亦应由发包人承担其风险责任较为合理。
47.2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损失和损坏,还可能有其所属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其采购的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事故,均包括在本款第(3)项内。
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的整个施工期间,负责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并承担损失和损坏的风险。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已把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工程转由发包人照管,其工程风险责任亦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仍负有保修责任,并仍应承担由于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的责任。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本款规定的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与第42.3款和第42.4款规定的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有所不同。后者规定由于发包人违约后未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承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若发包人在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可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而前者规定若发生不可抗力事
件使双方或任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由于本款所指的不可抗力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风险责任,同时这种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又属于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致使双方或任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应酌情减免违约责任,所以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一般说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按合同规定已发生的工程价款并酌情合理补偿承包人的损失,但不补偿承包人的利润损失。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a.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b.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c.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尽管第48.1款规定了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投保,但有些风险属于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之内,保险公司不予接受,此外,保险公司能接受的保险也可能出现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损失和损坏的费用。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由哪一方负责补偿,本款为此作了规定。
49.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虽然合同中已对施工安全作了规定,但仍有可能发生人员工伤事故,本款明确了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和发包人各自的责任。除本款规定外,第50.1款中还明确了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在其管辖区内的承包人人员和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应由发包人负责。
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在划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人员工伤事故各自的赔偿责任时,可能发生争议和引起诉讼,由此发生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亦应按其各自的责任分担。
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责任。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是工伤事故的多发作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款规定承包人应为其雇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还规定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本款(1)项所述的工程占用土地是发包人征用后拨给承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占用该土地进行施工,若由于占用土地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本款(2)项系指承包人完全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但有时会无法避免使工地内或邻近地域的工程和房屋建筑、林木田地等遭受损失,此时,应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本款(3)项系指在发包人辖区内,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进入其辖区内的承包人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亦应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50.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本款系指在承包人辖区内,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进入其辖区内的发包人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本款系指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和其他非承包人人员,由于其自身过失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但如其中存在着承包人管理上局部疏漏的原因,应通过协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责赔偿。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进入工地内或在工地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可从保险人处得到约定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事先很难估计,其保险金额需视工程规模、施工环境等因素参考类似工程的保险经验酌定,投保时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由承包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的投标报价办法规定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说明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其计量与支付办法见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章。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本款规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其目的是为了核查其投保的各项保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并可作为审批支付保险专项费用的依据。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若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如保险项目增减、工程施工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调整等保险内容变化),应由承包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准和修改手续,但在通知保险公司前,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当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时,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以保证工程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损坏时,能从保险人处得到足够的赔偿,使工程仍能继续进行下去。
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和承包人中的任一方若违反了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当事故发生时,可能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此时,应由责任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完工验收
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人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本款所指的完工验收,系指承包人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后,移交给发包人接收前的交工验收,并非国家或项目法人对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为了尽早发挥工程效益,不一定要等到合同中全部工程项目完成后,再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有些不影响工程使用的尾工项目可待保修期内去完成,但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前,应经监理人确认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再正式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52.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除了本款规定的完工资料外,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章节内还规定了各专项工程的更具体的完工验收资料。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总是希望能尽早把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也希望能尽早接管工程,发挥其效益,但有时因某些原因使工程不能及时验收和移交,因此,本款规定了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监理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发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验收,并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移交征书上应写明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此日期也是工程保修期的开始。发包人未能及时验收的责任和处理办法规定在第52.7款内。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若合同中某些单位工程(如船闸、筏道、鱼道和交通道路等)已完工且可提前发挥效益时,可先进行验收并颁发单位工程移交证书,由发包人先接管该单位工程。验收成果及其验收记录和证件应作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52.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款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工程尚未完工前,若发包人需提前使用其中的部分工程时,可提前对已具备使用条件的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并颁发临时移交证书。例如:当大坝工程达到某一特定高程可以满足初期发电运行时,发包人可对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以满足初期发电运行的需要,并仍由承包人继续完成余下的未完工程,验收成果及其验收记录和证件应作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52.6 施工期运行
(1)按第52.4款、第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人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未全部完工的工程投入运行时,局部建筑物将承受施工期运行荷载,发包人争承包人均应特别注意建筑物的安全,因此本款强调当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进行复核,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可能是由于运行管理不当产生的,也可能是在投入运行前已隐存的,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分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负的责任,并承担修复费用。但由于工程在施工期投入运行,可能会增加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难度,即使该项缺陷和损坏原属承包人的责任,但发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助其增加施工难度的费用。
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3)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本应由发包人按第52.3款的规定及时组织验收,但有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责任致使验收工作不能按时进行。此时,发包人可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和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待日后再办理正式移交手续。但在颁发正式移交证书前,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对移交前的工程负责,一旦在正式移交前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仍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修复缺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若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已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而发包人由于其自身原因不予验收或验收后不接受移交,势必延长承包人在工地的留驻时间和增加照管工程的开支。为此,本款(2)项规定发包人应从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开始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工程移交前,虽已经过验收,有时某些工程还未经过使用考验,并还可能有一些尾工项目尚未完成,必须通过保修期内正常使用的检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尾工项目和修补好可能出现的缺陷。水利水电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一般为一年,有些项目可以更长,需视具体工程性质和使用条件酌定。
若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验收后即可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应从该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移交证书上写明的完工日算起,同一合同中的不同工程项目可有多个不同的保修期。若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补充规定。
53.2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本款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工程缺陷和损坏,但对已投入使用的工程,由谁来承担修复费用,需查验缺陷和损坏的原因和责任。一般说来,属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工艺以及其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和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属于使用不当和其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和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颁发,表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工作.并已履行了保修期的保修义务,可以最终移交给发包人。为此,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前提是承包人不应遗留任何尾工项目和工程缺陷修补工作。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时,虽然合同内的各项工程已全部完成,但可能尚存在合同争议或索赔事项尚未清理完毕以及财务账目尚未结清,或合同双方对最终的结清单还可能存有不同意见等,因此本款规定,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承担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54.完工清场及撤离
54.1 完工清场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圆满完成完工清场工作是承包人进行文明施工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说来,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本款规定的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以便于发包人使用已完成的工程,但有时为了能使工程尽早投入使用,或为了在保修期内尚需使用部分临时工程和施工设备,经发包人同意后也可留下部分清场工作在保修期满前完成。若发包人需要接收部分临时工程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作补充规定,并说明按收的条件。
54.2 承包人撤离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工程完工并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部分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和使用的施工设备及临时工程外,承包人的施工队伍应迅速撤离工地,改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工程。承包人人员全部撤离时,应已按第54.1款的规定完成全部完工清场工作。
二十二、其他
55.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承包人应依法纳税。承包人应缴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交纳的税金,一般均要求承包人将税金分摊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目内,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支付。按第37条规定,当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时,税金亦在调价时随之增减。此外,按第38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与本合同有关税种或税率变更时,合同价格亦应进行调整。
56.严禁贿赂: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在工程招投标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贿赂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其后果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将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因此,本款规定严禁本合同有关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和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一旦发现,合同双方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后果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57.化石和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在施工场地发掘的化石和文物均属国家财产,本条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中一旦发现此类物品,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做好保护工作,由监理人或发包人负责与当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联系,确定处理办法。若由此涉及本合同需增加费用和造成工期延误,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补偿办法。
58.专利技术
58.1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
58.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8.3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合同实施中需要采用专利技术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本条分列三种情况划清了合同双方对采用专利技术应承担的责任。
59.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他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承包人根据自身的施工经验及其配备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情况,可以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方面向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报请发包人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决定是否采用。若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降低了合同价格,发包人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也可在合同签订后由合同双方协商制订合理化建议的实施和奖励办法。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按照国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惯例,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规定期限内,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派代表前往指定的地点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均应完成合同文件和有关的准备工作,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聿后,合同即生效。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若在合同生效前还需通过其他的程序和办理必要的批准或签证手续,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补充规定。
60.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时,虽然合同中的各项工程已全部完成分最终移交给发包人,但尚遗留财务结清等尚未履行完的部分义务,合同还不能终止,需待遗留的问题都解决后,合同自然终止。
附件
附件一: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_________(填入发包人名称)。
(4)监理人是_________(填入监理人名称)。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 _________(填入工程名称);
② _________。
(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① (填入工程名称);
② _________。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示例,供参考)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用工地范围和时限见_________(填入施工用地范围图表名称,用地范围图应标明范围的坐标)。
若招标文件中仅初步规定施工用地范围而未规定用地的确切界限和分片提供的期限时,本款可作如下修改: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5.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5.1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_________(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补充)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_____%;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_________%。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本款亦可采用以下方案。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担保书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年内一直有效。上述两种证件均应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2)本款(2)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注: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需经批准的权力范围,以下示例供参考)。
① 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 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③ 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_________%时作出变更决定;
④ _________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若需规定分包总金额的限额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中的“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为“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总金额不得大于合同价格的_________%,且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本款(1)项后补充: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内容和资质如下:
(1)分包工作内容_________。
(2)分包人名称及地址_________。
(3)分包人具有的与分包工作相类似的经验:
① 工程名称及地点_________;
② 工程主要特性_________;
③ 合同价格_________;
④ 工程完成年月_________;
⑤ 工作内容和履行合同情况_________;
⑥ 该工程的发包人名称及地址_________。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如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
│序号│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
├──┼──┼──┼──┼──┼──┼────┼──────┼──┤
││││││││││
└──┴──┴──┴──┴──┴──┴────┴──────┴──┘
(4)本款(4)项规定的发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期限为_________天。
14.3 增加条款: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增加下款:
14.3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表。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参考格式)
┌───┬─────────┬───┬───┬───────┬───┐
│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规格 │ 数量 │ 供货厂家名称 │ 备注 │
├───┼─────────┼───┼───┼───────┼───┤
│ │ │ │ │ │ │
└───┴─────────┴───┴───┴───────┴───┘
(2)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及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需用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由承包人与指定的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并应将协议副本提交给监理人。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4)上述指定的供货厂家不能按供货协议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或时间要求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供货厂家交涉,若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应依据其原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各自的责任。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删去本款(1)项全文,并代之以: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出租下表所列的施工设备。
发包人可出租给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
│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设备状况│数量│出租地点│每台租赁价格(填入计价单位)│
├────┼─────┼────┼──┼────┼─────────────┤
││ ││││ │
└────┴─────┴────┴──┴────┴─────────────┘
注:设备善栏内应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如系旧设备应写明设备的购时时间,已使用的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17.进度计划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本款补充下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_________
┌─┬─┬────┬────┬─────┬─────┬──┬────┐
│年│月│工程和材│完成工作│保留金扣留│预付款扣还│其他│应得付款│
│ │ │料预付款│量付款 │ │ │││
├─┼─┼────┼────┼─────┼─────┼──┼────┤
│ │ │││ │ │││
└─┴─┴────┴────┴─────┴─────┴──┴────┘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发出开工通知。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参考格式)
┌───┬───────┬───────┐
│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
│ │ │ │
└───┴───────┴───────┘
20.工期延误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下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
│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
├───┼───────┼───────┼─────────────┤
│ │ │ │ │
└───┴───────┴───────┴─────────────┘
上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_________%。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款补充下表。
提前完工奖金表(参考格式)
┌───┬───────┬───────┬────────────┐
│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提前完工奖金(元/天) │
├───┼───────┼───────┼────────────┤
│ │ │ ││
└───┴───────┴───────┴────────────┘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29.文明施工
29.2 施工安全
(3)若发包人需要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时,本款就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3)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消防的要求见《技术条款》。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的关系。
32.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_____%,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_________%的,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_________%。
(4)本款(4)项中先后出现的两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分别为“合同价格_________%”和“合同价格的_________%”。
32.2 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1)本款(1)项中所指的“主要材料”为:
① _________(填入主要材料名称)
② _________
③ _________
33.工程进度付款
33.4 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
34.保留金
(1)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______%”,“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_________%”。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4 其他的调价因素
_________(若还有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的调价因素和调价办法,可在本款作补充规定)。
39.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本款第(1)项②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______%”。
39.3 变更指示
(4)若用于河道疏浚工程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增加第(4)项,其条文为:
(4)河道疏浚工程的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使用原选用的疏浚设备完成变更工作量时,除非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按变更处理,承包人可以不实施这项变更工作。
47.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2)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2)项中,在“造成”后插入“材料和”三字。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若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时,删去本款第(1)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_________(根据工程具体投保情况填写)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_________”改为“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_________”。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_________”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相互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_________”。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变动各自投保的保险单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日后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另一方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合同规定的投保责任方承担。”
53.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_________年。
53.4 增加条款:用于河道疏浚时,增加下款:
53.4 疏浚工程无保修责任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完工日期后所发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缩窄或其他不合格之处,都不承担保修责任。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若规定合同需经公证或鉴证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在_________“签字并盖公章”与“后”之间插入“和办理公证或鉴证”。
61增加条款:若合同需要保密时,增加下条:
61.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8条(3)项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62增加条款:若承包人为联合体时,增加下条:
62.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时,各成员应为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推举其中的一个成员为该联合体的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联合体协议和章程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和章程。
附件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
合同名称: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被邀请单位的名称:_________
你单位经资格预审合格,请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进行投标。
招标文件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每天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北京时间,下同),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法定休息日除外)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和地点)出售。整套文件的售价为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元,若需邮寄,另加邮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投标时应附交本合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函。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请在此时间前送达(收件单位名称和地址),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再接受,未按规定附交投标保函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本合同工程招标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开标地点)公开开标。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确认已收到本函。
发包人(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
合同名称: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被邀请单位的名称:_________
_________(本招标工程所属的建设项目名称)已由_________(项目批准机关名称)以_________(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兴建,项目业主为_________,建设资金来自_________(出资单位名称),本招标工程发包人为_________,现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特邀请你单位投标。
本招标工程的概况如下:_________(说明工程位置、主要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主要工程量和工期要求等)。
招标文件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每天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北京时间,下同),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法定休息日除外),在_________(出售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和地点)出售。整套文件的售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若需邮寄,另加邮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投标时应附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函。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请在此时间前送达_________(收件单位名称和地址),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再接受,未按规定附交投标保函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本合同工程招标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_________(开标地点)公开开标。
发包人(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若投标邀请书用作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时,本文第一行“被邀请单位名称”可删去,第二段中的“特邀请你单位投标”改为“特邀请愿意承包本招标工程的企业法人投标”。
合同编号:_________
附件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标报价书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工程名称)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并察勘了现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的投标总报价(分项报价见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_________天内有效,在此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报价书附上投标保函一份,作为我方投标的担保。
4.若我方中标:
(1)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
(4)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尽快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人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
5.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标保函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
因被保证人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称被保证人)参加你方招标发包的_________(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的投标,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若你方要求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经被保证人同意并通知我方后,本保函的有效期相应延长。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有下列任何一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事实,你方可向我方发出提款通知。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3)中标后,拒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4.我方在收到你方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但提款通知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并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应说明被保证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事实,并附有关材料。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标须知
1 总则
1.1 招标范围
_________(发包人名称)就_________(工程名称)的施工进行招标,现请愿意承包该工程施工的企业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工程概况及本次招标发包的合同工作范围详见《技术条款》第1章第1.1节和第1.2节。合同名称及其编号为_________。
1.2 资金来源
_________(说明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及目前筹资状况)。
1.3 投标人的资格(本条以下各款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
1.3.1 投标人应是收到投标邀请书的企业法人。
1.3.2 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重大事项有变化,则应随其它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已变化的相关资料(包括新完成的类似本招标工程的工程情况、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新发生的诉讼案件等)。
1.3.3 在签订合同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资格合格的必要材料。
1.3.4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应指明其中的一方为联合体的责任方,并明确责任方和其他各方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声明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提交联合体各方的合法授权人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授权联合体的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1.3.1 投标人的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本条以下各款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1)施工经验;
(2)财务状况;
(3)施工设备;
(4)主要人员;
(5)其他;
联合体投标时,其各方共同组合的综合实力应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且每一方必须单独具备_________,责任方还应具备_________。
1.3.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作为投标人或联合体的成员或投标人的分包人参加投标:
(1)在本建设项目或本合同工程准备阶段曾被项目业主或本合同发包人聘用为本合同工程提供设计和咨询服务的单位。
(2)已被聘用为本合同的监理人。
1.3.3 投标人除了应提交第7章中规定的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和主要施工设备表外,还应按本款和第8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下列证明其资格的材料:
(1)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并附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件的复印件及其证明。
(2)近期完成的类似本招标工程的工程情况。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
(4)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复印件(附审计报告或其它证明材料),并说明为实施本合同拟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及其来源(附证明材料)。
(5)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和近三年内涉及的诉讼案件资料。
1.3.4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上述第1.3.3款规定的全部文件。
(2)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应指明其中的一方为联合体的责任方,并明确责任方和其他各方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声明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提交联合体各方的合法授权人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授权其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1.4 不允许任一单位对同一台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1.4.1 除按第3.5条规定的替代方案的投标外,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1.4.2 任一投标人或联合体的各成员均不准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或变换联合体的责任方对同一合同投标。
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1.6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表所列文件和按第3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
┌───┬───┬──────────────────┐
│ 卷号 │ 章号 │ 名 称│
├───┼───┼──────────────────┤
│ 一 │ │商务文件│
├───┼───┼──────────────────┤
│ │ l │投标邀请书 │
├───┼───┼──────────────────┤
│ │ 2 │投标须知│
├───┼───┼──────────────────┤
│ │ 3 │合同条件│
├───┼───┼──────────────────┤
│ │ 4 │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
│ │ 5 │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
├───┼───┼──────────────────┤
│ │ 6 │工程量清单 │
├───┼───┼──────────────────┤
│ │ 7 │投标辅助资料│
├───┼───┼──────────────────┤
│ │ 8 │资格审查资料│
├───┼───┼──────────────────┤
│ 二 │ │技术条款│
├───┼───┼──────────────────┤
│ │ l │一般规定│
├───┼───┼──────────────────┤
│ │ 2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
├───┼───┼──────────────────┤
│ │ 3 │土方明挖│
├───┼───┼──────────────────┤
│ │ 4 │石方明挖│
├───┼───┼──────────────────┤
│ │ 5 │地下洞室开挖│
├───┼───┼──────────────────┤
│ │ 6 │支护│
├───┼───┼──────────────────┤
│ │ 7 │钻孔和灌浆 │
├───┼───┼──────────────────┤
│ │ 8 │基础防渗工程│
├───┼───┼──────────────────┤
│ │ 9 │地基加固工程│
├───┼───┼──────────────────┤
│ │ 10 │土石方填筑工程 │
├───┼───┼──────────────────┤
│ │ 11 │混凝土工程 │
├───┼───┼──────────────────┤
│ │ 12 │沥青混凝土工程 │
├───┼───┼──────────────────┤
│ │ 13 │砌体工程│
└───┴───┴──────────────────┘
┌───┬───┬──────────┐
│卷号 │ 章号 │ 名 称│
├───┼───┼──────────┤
│ │ 14 │疏浚工程│
├───┼───┼──────────┤
│ │ 15 │压力钢管的制造和安装│
├───┼───┼──────────┤
│ │ 16 │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 │
├───┼───┼──────────┤
│ │ 17 │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 │
├───┼───┼──────────┤
│ │ 18 │预埋件的埋设│
├───┼───┼──────────┤
│ │ 19 │原型观测│
├───┼───┼──────────┤
│ │ 20 │建筑装修│
├───┼───┼──────────┤
│ 三 │ │招标图纸│
└───┴───┴──────────┘
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的_________天(指日历天,下同)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
2.2.2 发包人的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_________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
3 招标文件的修改
3.1 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_________天前的任何时候,发包人可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发包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按第4.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
3.2 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
4 投标文件的编制
4.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报价书;
(2)投标保函;
(3)授权委托书;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辅助资料;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4.2 投标报价
4.2.1 投标人应按第6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说明,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4.2.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
4.2.3 除第3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按第3章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调价。投标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和第7章《投标辅助资料》第7.4节的规定提供价格指数和权重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4.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报价或说明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办法。
4.2.5 投标人应按第7章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发包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
4.3 投标文件有效期
4.3.1 投标文件自第4.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_________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4.3.2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56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发包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发包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发包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3.4条的规定仍适用。
4.4 投标保证金
4.4.1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4.4.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投标保函应采用第5章中规定的格式,其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28天。
4.4.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_________天内退还,但发包人有权留下其中l~2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证件并签订了合同后退还。
4.4.4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包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第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第6.4条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
4.5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4.5.1 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方案外,若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邀请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时,则投标人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外,还可附加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以及对发包人的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价格分析和施工工艺及其他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注明“替代方案”字样。
4.5.2 投标人还可主动提出不属于发包人邀请提交的替代方案,但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基本方案的投标文件,并再提交承包人自己建议的替代方案,建议的替代方案也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4.5.3 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投标人提交的替代方案。不管替代方案是否被采用,其投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4.6 现场察勘和标前会
4.6.1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除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现场察勘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6.2 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察勘现场而需进入发包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发包人同意。除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外,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6.3 发包人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发包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阼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6.4 发包人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地点名称)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并在察勘现场后_________天内召开标前会。会议的目的是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4.6.5 投标人提出的问题须在标前会开始日的_________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在会议期间答复。
4.6.6 标前会后,发包人将在_________天内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意见发送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属于修改招标文牛的内容将按第3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送。
4.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4.7.1 投标人应按第3.1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示文件一式_________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7.2 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4.7.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发包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
5 投标文件的提交
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5.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写明:
(1)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2)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其编号;
(3)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
(4)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5.1.2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发包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5.2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人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名称)。投标文件应面交。
5.2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5.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第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拒收。
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4.1 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发包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3.7条和第4.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5.4.2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
6 开标和评标
6.1 开标
6.1.1 发包人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 (地点名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并在发包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则发包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
6.1.2 开标会上将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其他需要宣布的内容。
6.2 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
开标后至发包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发包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可能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
6.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发包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发包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第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4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
6.4.1 在开始评比前,发包人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6.4.2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技术条款》和其他要求,元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下列情况之一:
(1)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
(2)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3)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4)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4.3 发包人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6.5 算术错误的改正
6.5.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
(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发包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6.5.2 发包人将按上述第5.5.1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
6.6 投标文件的评比
6.6.1 发包人仅对按第5.4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
6.6.2 在评比时,发包人将考虑以下因素计算评标价。评标价仅供评标用,不能作为中标签约的合同价。
(1)按第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
(2)扣除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备用金,但若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竞争性计日工报价的备用金应予保留;
(3)发包人按第3.5.1款规定,认为可接受的替代方案所引起的增减金额;
(4)发包人认为可接受的非重大偏离和保留。
6.6.3 发包人在选择中标人时,除了考虑按第5.6.2款规定计算的评标价的高低和合理性外,还将综合评比:
(1)施工方法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施工布置的合理性;
(2)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能否保证顺利施工;
(3)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施工经验和素质;
(4)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
(5)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
6.6.4 发包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偏离、保留和替代方案。发包人不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提出的优惠。
6.6.5 评标中不考虑《合同条件》中有关价格调整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7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7.1 决标
7.1.1 发包人在按第5.6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将选择具有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1)按第1.3条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
(2)按第5.4条规定,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3)按第5.6.2款规定计算的评标价较低且报价合理和按第5.6.3款的规定进行综合评比后的最优投标人。
7.1.2 发包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7.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7.2.1 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发包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7.2 由于发包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第3.3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发包人除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还将向每个投标人支付投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等的补偿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7.3 中标通知
7.3.1 在第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3.2 发包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3.3 发中标通知书前,发包人可在投标有效期内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拟予中标的投标人前来商谈合同事宜,谈定后再发中标通知书。
7.4 履约担保证件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担保金额规定在第3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6.1款中,担保证件应采用第4章内规定的格式。
7.5 联合体注册证明
若联合体中标,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联合体在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证明。
7.6 签订合同
7.6.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_________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
7.6.2 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3.4.4款(2)项所述的情况,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7.6.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发包人拒签合同,发包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
附件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使用说明
1.投标邀请书
1.1 投标邀请书需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发送给被邀请的所有投标人或用作在有关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根据国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的惯例,本范本把它编人招标文件。
1.2 本范本提供了两种格式的投标邀请书。第一种格式适用于出售招标文件前已对投标人进行了资格预审;第二种格式适用于出售招标文件前未对投标人进行过资格预审,需待投标人投标后,在评标时同时进行资格审查(或称资格后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通常都采用资格预审,此时,投标邀请书只需发给经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由于这些单位对招标工程的情况已有所了解,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可以不必再详细介绍工程情况。当招标时间紧迫或对大部分拟投标的施工企业比较了解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资格后审,此时,投标邀请书将发给拟邀请的单位,或刊登在有关报刊上。由于这些被邀清单位对工程情况还不了解,在投标邀请书中需要较为详细地介绍工程情况和招标范围(需要时,还应附人必要的图件),以便于他们考虑是否参加投标。
1.3 若发包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应在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说明。
1.4 若一次招标包含多个合同时,应在投标邀请书中写明允许被邀请的单位可对其中一个或几个合同投标,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和其他有关部分作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1.5 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原则上只应收取印制工本费。
1.6 投标邀请书中的空格由发包人填写。
2.投标须知
2.1 总则
2.1.1 招标范围
本条是投标人首先需要了解的内容,也是合同的工作范围。在《技术条款》第1章第1.1节和第1.2节中详细叙述了工程概况和招标发包的合同工作范围,但为方便投标人连贯阅读本文件,也可在此简要说明工程概况和合同的主要工作内容,并指明可详见《技术条款》第1章第1.1节和第1.2节。
2.1.2 资金来源
工程建设资金能否及时到位,是投标人分析投标风险的重要因素,为此,发包人应如实填写用于招标工程的建设资金来源及目前筹资情况,以解除投标人的顾虑,积极响应本合同的招标。
2.1.3 投标人的资格
(1)施工经验:应具有与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性质相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其已建成工程的高峰年(月)的主要作业施工强度一般应达到招标工程所需高峰施工强度的60%一80%以上(可视具体工程情况酌定)。投标人还应具有建成一定规模的主要水工建筑物的施工经验,如坝型、坝高、隧洞和渠道的尺寸、长度等。
(2)财务状况:
1)流动资金:投标人为实施本合同拟投入的流动资金(包括自有流动资金和已获得承诺的银行贷款)应大于根据资金流估算的为实施本合同需由投标人垫付的流动资金。
2)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
3)年营业额:一般要求投标人的年营业额应大于招标工程年平均估算合同价的2—2.5倍以上(可视具体工程情况酌定),投标人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应超过其正在施工的以及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新承接工程的年建安工作量。
(3)施工设备:投标人投标时应能保证及时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其数量和品种应能满足本合同工程主要的施工作业要求。
(4)主要人员:
1)项目经理:一般应有10年以上类似于招标工程的施工经历和担任过5年以上的项目经理,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2)其他关键人员: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提出要求。
(5)其他:如投标人以往的履约信誉以及近三年内涉及的诉讼案件等。
2.1.4 不允许任一单位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本条规定旨在防止在投标竞争中有的投标人可能利用提交或参与提交多份不同的投标文件以增加中标的机会。
2.1.5 投标费用
投标费用原则上应由投标人自理,但有时为了鼓励施工企业踊跃投标和提高投标文件的质量,本条还可补充规定发包人将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对那些未中标的投标人付给投标补偿金,并规定补偿金的最低额和最高额,由发包人在编写招标文件时酌定。
2.1.6 保密
考虑到国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的惯例,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和投标文件均不退还,为此本款规定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招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2.2 招标文件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第一卷商务文件中,除第3章《合同条件》应按水建管〔2000〕62号通知的规定外,其它所列的文件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的常规文件,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的具体情况增删应用。第二卷《技术条款》中仅列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主要施工技术内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工程建筑物的内容增加新的工程章节或删除其中不需要的章节。
2.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为使投标人能深入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意图,以提高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要求答疑的书面函件,发包人只对规定期限前(一般为投标截止时间的28天前)收到的答疑要求予以答复。答疑材料应在规定期限前(一般为投标截止时间的21天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以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本条规定发包人在售出招标文件后可以修改其部分内容,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前(一般为投标截止时间的21天前)将修改的内容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以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修改投标文件的相应内容。若在上述期限后发补充通知,则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
2.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本条所列的投标文件为发包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的文件。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协议书格式、履约担保证件格式、工程预付款保函格式、技术条款和图纸等不需附人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时确认遵守这些文件的规定,应在投标报价书中作如下声明:“投标人已仔细研究和接受了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并察勘了现场,其各项报价和投标总报价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提出的。”
2.3.2 投标报价
本条提出了对报价的原则要求,关于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具体要求详见6.1《工程量清单说明》和《技术条款》的相应部分。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还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要求修改投标总报价。第2.3.2.4款规定投标人在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有关项目的报价,若来不及逐项修改,至少应说明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原则和办法,若投标人未按此规定办理,发包人可在澄清阶段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具体修改办法,并按承诺的总报价修改各项目报价。
2.3.3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发包人规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应考虑评标全过程所需的合理时间,通常可取84~168天,视工程规模及其复杂性酌定。
2.3.4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一般可取估算合同价的0.5%~1%,视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酌定。
(2)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般可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退还,但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留下1~2个亦具备中标条件的次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同时退还,以避免一旦中标人拒签合同或发生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时,可供发包人选为中标人。
2.3.5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有时发包人出于优化施工方案的考虑,在招标文件中除了规定投标人应提交基本方案外,还邀请投标人对某个专项工程提交替代方案,投标人应予响应,所提的替代方案亦应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属于发包人邀请提交的替代方案常作为发包人评标时评比的一个因素。当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未邀请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时,投标人亦可主动提出替代方案,但由于发包人事先无准备,无法在短时间内确切地评定其可行性,为此,不属于发包人邀请提交的替代方案,常不作为评标依据,但若该投标人中标,发包人仍可在签约前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与承包人共同协商,决定是否采用。
2.3.6 现场察勘和标前会
为了帮助投标人察勘现场和解答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遇到的问题,发包人通常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并召开标前会。其时间安排需视工程具体情况由发包人酌定。
2.3.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发包人应在第2.3.7.1款内规定投标文件的份数,通常定为四份,其中一份为正本。
2.4 投标文件的提交
2.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妥善密封,并加标记后送达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发包人必须妥善保护其密封和标记,不使受损。在开标前,发包人不得自行启封投标文件。
2.4.2 投标截止时间
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应考虑到投标人得到招标文件后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现场察勘和编制投标文件,一般可为招标文件出售后84~168天,视工程规模及其复杂程度酌定。
2.4.3 迟到的投标文件
本款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并规定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发包人拒绝,这是贯彻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的一项措施,从而避免投标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行为。
2.4.4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进行密封和标记后送达发包人指定的地点。
2.5 开标和评标
2.5.1 开标
第2.5.1.1款中的开标时间与第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开标应严格遵循公开的原则。由投标人或其共同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发包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其他需要宣布的内容。
2.5.2 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
发包人和评标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评标和决标过程实行严格的保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包人自身和评标机构泄密,并抵制某些投标人可能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5.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深入了解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投标意图,发包人可通过书面信件和澄清会议的形式,要求投标人说明发包人在审阅投标文件中发现的问题,投标人应作出书面答复,并由投标人在答复件上签字后提交发包人,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的答复不能修改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2.5.4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
(1)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检查内容包括: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授权委托书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名盖章有否遗漏。
2)工程量清单的报价项目有否遗漏。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是否已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3)投标辅助资料和资格审查资料是否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齐全。
(2)投标文件响应性的评定即检查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第2.5.4.2款所列的重大偏离或保留。若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说明投标人不准备全部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要求进行承包,或希望在签约后按其重大偏离和保留的条件增加支付,显然是属于响应性差的投标文件,因而将可能被发包人拒绝。
2.5.5 算术错误的改正
投标文件中出现的算术错误,应在评标过程中按本条规定的原则予以改正,改正后的投标价应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发包人则应按改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评比。
2.5.6 投标文件的评比
发包人对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按第2.5.6.2款和第2.5.6.3款所列内容,以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选择最优的投标人为首选中标人和次优的授标人为备选中标人。评标价是在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的基础上,对其需由发包人承担的非重大偏离和保留的部分以及其他因素以折算价格的方式计人投标报价,用作在相同的条件下对各投标人进行评比的投标总价。中标后,评标价不能作为签约的合同价。计算评标价考虑的因素除第2.5.6.2款列举的四项外,还可视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补充。在评比过程中,发包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压价,投标人亦不得提出标后优惠。
2.6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2.6.1 决标
发包人按规定的程序,最终选定的中标单位应满足第2.6.1.1款所列的三项要求。
2.6.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1)经评审若无法按第2.6.1.1款规定的中标条件评选出合格的中标单位,发包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进行招标。
(2)若发包人违反国家规定,或由于建设资金不能到位等发包人原因使招标中止或由于发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中标单位和发出中标通知书,使投标文件失效,发包人应补偿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等的经济损失。空格内的补偿金数额应由发包人根据具体工程情况按公平合理的原则估算后填人。
2.6.3 中标通知
发包人必须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包人应在决标后尽快发中标通知书(若尚有遗留问题需要协商,可先发中标意向书),以有利于中标人争取时间及早作施工准备。
2.6.4 履约担保证件
见第3章《合同条款》的使用说明第6条《履约担保》。
2.6.5 联合体注册证明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后,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证明其可以联合体名义合法从事本合同工作。
2.6.6 签订合同
发包人选定了中标人后,若认为双方尚需就投标文件澄清中的有关事项或其他遗留的细节问题进行协商,可向中标人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他进行当面洽谈,但洽谈结果不能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待有关签订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已谈定后再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在第2.6.6.1款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派代表去履行签订合同手续,在此期间,双方除准备好合同文件外,还应办理好签订合同前需要完成的事项,如承包人办理履约担保证件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论哪一方拒签合同,均属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应合理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为此,本条第2.6.6.2款和第2.6.6.3款分别作了规定。
3.合同条款(本合同条款使用说明见本范本“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使用说明”)。
4.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4.1 协议书
(1)列入协议书(格式)第2条的全部文件,除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条规定将招标和投标文件中的有关文件列入外,还应包括双方在开始招标至签订协议前所有双方已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会谈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这些文件应不遗漏地按其重要性分别汇集在补充协议内或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中。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不必将其全部列入合同文件,但发包人应注意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各项具体内容,如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安排、大型施工设备的配置、先进的施工方案、发包人采纳的替代方案等按其重要性分别列入补充协议或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中。
4.2 履约保函
(1)本履约保函的格式综合考虑了保函有关三方的意见。一般说来,保函的受益人(发包人)希望当被保证人(承包人)违约而不改正时,可以直接从保证人处无条件地兑取履约担保金,而承包人则认为发包人不能单方面从保证人处兑取履约担保金,而应事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对违约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希望担任评判的角色,因此履约保函的格式须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本合同范本的履约保函(格式)规定,若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发包人可直接向保证人兑取履约担保金而无需承包人同意,但发包人应在给保证人的书面通知中说明被保证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情况和要求兑取履约担保金的金额。保证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予以兑付,而无需核查其违约情况,发包人则应对其所提供的说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履约保函格式要求发包人提供承包人违约的说明材料,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承包人对发包人可能随意兑取履约担保金的担心。
(2)本履约保函第4条所指的“变更合同工作内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仅限于《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鉴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更,为此在合同中规定了比较严密的变更程序和变更处理办法,也就是说已将变更合同的工作内容限定在本合同双方的责任范围内,从而有效地使保证人的保函责任也同样已限定在本合同的范围内。
4.3 履约担保书
履约担保书与履约保函不同,当被保证人违约时,受益人不能立即从保证人处兑取履约担保金,而首先要求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继续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若保证人认为自身无能力履行合同时,可在征得受益人同意后,推荐新的施工队伍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合同,或向受益人支付由于被保证人违约而使受益人蒙受损失的金额,其担保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第6.1款中。
4.4 工程预付款保函
《通用合同条款》第32.1款规定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而当前国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采用的履约保函开具的担保额度常低于发包人付出的工程预付款额度。为保护发包人资金的安全,《通用合同条款》第32.1款规定,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支付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相等额度的工程预付款保函。若采用履约保函的方式,而其履约担保的金额大于工程预付款金额时,经发包人同意,可以不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但应在履约保函的条款中增加“由于被保证人违约使用工程预付款时,保证人应接受受益人的退款要求”。《通用合同条款》第32.1款规定了工程预付款保函开具的担保金额仅为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其数额在《专用合同条款》第32.1款中规定。
5.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
5.1 投标报价书
投标报价书是投标人投标的主要文件。在本文件中,投标人应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其填写的投标总报价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同时保证: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和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还应承诺:一旦中标,随同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经发包人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保证按时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2 投标保函
除投标人发生投标保函第3条所列的三项违约行为外,无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应按规定在招标程序结束后返还投标保函。投标保函所列投标保证金金额由发包人参照本使用说明第2.3.4条的所述范围确定,并应符合《投标须知》第2.3.4.1款的规定。投标保函有效期见《投标须知》第2.3.4.2款。
5.3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委托代理人处理本合同投标工作的证明文件,其授权内容包括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以及处理与投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投标时,在授权委托书上除了由联合体的责任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外,还应由联合体的其他成员盖单位公章并由其合法授权人签名。
6.工程量清单
6.1 说明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除应遵照本节《说明》的规定外,还应注意与《技术条款》和招标图纸相对应。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应包含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招标图纸所示的全部招标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的每一个支付项目均应对应列入《技术条款》的有关章节内。
(2)为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的项目划分相衔接,《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的单位工程宜尽量与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的二级项目相一致,以利于发包人编制与设计概算和投标报价上下衔接的执行概算。但单位工程下属项目的分项则可根据本工程施工规划和《技术条款》中专项工程分类的要求进行分项,以适应工程承包合同按实物计量支付的需要。
(3)鉴于《通用合同余款》第48.1款和第50,4款规定,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时应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不宜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报价和承包上述两项保险费。为此,在第6.1.4条中规定了在招标阶段暂由发包人统一规定保险费的费率和计算保险金额的依据,作为各个投标人投标时计算保险费的共同基础。第6.1.4条中的工程保险费率和附加费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应由发包人进行调查后估列。若规定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删去本章第6.1.4条全文,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说明发包人投保的项目和其他有关情况,以便承包人在投标时考虑是否还需增加其他附加保险和有关费用。
6.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组和报价汇总
6.2.1 项目分组
(1)《项目分组》中提供了两种分组模式。第一种模式按《技术条款》各章的专项工程分组(见表6.2.1—1),这种模式是目前国际招标中常用的分组方法,其优点为便于分包和查对相关的技术条款,当采用按专项工程分组的多个调价公式调价时,一般不需要因工程变更而调整权重,但此种项目分组方法与国内常用的计划统计报表及概算项目划分不一致,因此本范本又提供了第二种模式,即按单位工程分组(见表6.2.1—2)。为了兼顾上述两种情况,本范本又规定,当采用第一种模式时,其项目编号的第二段数字为单位工程序号,同一单位工程在各组工程量清单中,其项目编号的第二段数字相同,这样,在按第一种模式分组的工程量清单中亦可以较方便地找到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同样,在第二种模式中,其项目编号的第二段数字为专项工程序号,亦可较方便地找到同一专项工程的项目。这两种模式供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选用。
(2)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可按不同的工程类别、技术要求、工作内容和施工条件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其他因素进行划分,既应考虑能较准确的计价,又需便于计量与支付。无论采用前述的哪一种项目分组模式,为了便于计划统计工作,项目划分可参照招标工程的工程设计概算项目划分和招标工程的具体内容酌定。水利水电工
6.2.2 投标报价汇总
(1)按第6.3.2条《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填写,各项分组工程的报价金额应与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一致。
(2)备用金金额应由发包人填写,备用金的使用按《通用合同条款》第40.1款规定,其数额可视招标设计深度及估计可能引起的变更额度酌定,一般可取估算合同价格的5%左右。
6.3 工程量清单格式
6.3.1 分组工程量清单
分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示例见表6.3.1—1表6.3.1—4。表6.3.1—1和表6.3.1—2的项目划分既可适用于分组模式一,也可适用于分组模式二,但项目编号的含义不同。例如在表6.3.1—1中,施工供电的项目编号为“1—1一3—2”,用于分组模式一时,其第一段数字“1”为专项工程序号,对应于《技术条款》第1章,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计量支付规定在该章内;第二段数字“1”代表单位工程序号,此处指一般项目(相当于一项单位工程);第三段数字“3”为临时设施(子项)序号;第四段数字“2”为临时设施下属孙项序号。用于分组模式二时,上述施工供电的项目编号含义为:其第一段数字“1”代表单位工程序号,此处指一般项目,第二段数字“1”代表专项工程号,对应于《技术条款》第1章;第三段数字“3”为临时设施(子项)序号;第四段数字“2”为临时设施下属孙项序号。表6.3.1—3的示例仅适用于模式一《按专项工程分组》,以混凝土工程为例,其中,第一段数字“11”,代表专项工程序号,对应于《技术条款》第11章章号;第二段数字为单位工程序号,例如“3”为混凝土坝编号;第三段数字代表单位工程下属子项的序号,第四段数字为子项下属孙项的序号。表6.3.1—4的示例仅适用于模式二《按单位工程分组》,以混凝土坝为例,其中第一段数字“3”为单位工程序号,即单位工程分组中的混凝土坝编号;第二段数字“3”、“4”、“7”、“11”等为专项工程序号,对应于《技术条款》各章号;第三段数字为单位工程下属子项的序号,第四段数字为子项下属孙项的序号。
6.3.2 投标报价汇总表
见本章第6.2.2条说明。
表6.2.1—1 专项工程分组表(示例:按《技术条款》专项工程章号列示)
┌────┬──────────┐
│ 组号 │分组名称│
├────┼──────────┤
│ 1│ 一般规定 │
├────┼──────────┤
│ 2│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
│ 3│ 土方明挖 │
├────┼──────────┤
│ 4│ 石方明挖 │
├────┼──────────┤
│ 5│ 地下洞室开挖 │
├────┼──────────┤
│ 6│ 支护 │
├────┼──────────┤
│ 7│ 钻孔和灌浆│
├────┼──────────┤
│ 8│ 基础防渗工程 │
├────┼──────────┤
│ 9│ 地基加固工程 │
└────┴──────────┘
┌───┬──────────┐
│ 10 │土石方填筑工程 │
├───┼──────────┤
│ 11 │混凝土工程 │
├───┼──────────┤
│ 12 │沥青混凝土工程 │
├───┼──────────┤
│ 13 │砌体工程│
├───┼──────────┤
│ 14 │疏浚工程│
│ ││
├───┼──────────┤
│ 15 │压力钢管的制造和安装│
├───┼──────────┤
│ 16 │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 │
├───┼──────────┤
│ 17 │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 │
├───┼──────────┤
│ 18 │预埋件的埋设│
├───┼──────────┤
│ 19 │永久观测│
├───┼──────────┤
│ 20 │建筑装修│
└───┴──────────┘
表6.2.1—2单位工程分组表(示例)
┌────┬──────────┐
│组号│分组名称│
├────┼──────────┤
│l │一般项目│
├────┼──────────┤
│2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
├────┼──────────┤
│3 │混凝土坝(或其他坝型)
├────┼──────────┤
│4 │溢洪道 │
├────┼──────────┤
│5 │泄洪洞 │
├────┼──────────┤
│6 │冲砂洞 │
├────┼──────────┤
│7 │引水明渠│
├────┼──────────┤
│8 │进水口 │
├────┼──────────┤
│9 │引水隧洞│
├────┼──────────┤
│10 │调压井 │
├────┼──────────┤
│ll │压力钢管│
├────┼──────────┤
│12 │地面厂房(或地下厂房)
├────┼──────────┤
│13 │交通洞(井)│
├────┼──────────┤
│14 │出线洞(井)│
├────┼──────────┤
│15 │通风洞(井)│
├────┼──────────┤
│16 │尾水调压室 │
├────┼──────────┤
│17 │尾水渠 │
├────┼──────────┤
│18 │变电站 │
├────┼──────────┤
│┆ │ ┆│
│┆ │ ┆│
└────┴──────────┘
表6.3.1—1第1组工程量清单(示例)(适用于模式一按专项工程分组及模式二按单位工程分组)
组号:1
分组名称:_________
一般规定(模式一)
一般项目(模式二)
┌────────┬───────────┬──┬───┬───┬───┐
││ ││ │ 单价│ 合价│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量│ │ │
││ ││ │(元)│(元)│
├────────┼───────────┼──┼───┼───┼───┤
│1—1一l │进场 │总价│ │ │ │
├────────┼───────────┼──┼───┼───┼───┤
│1—1—2 │退场 │总价│ │ │ │
├────────┼───────────┼──┼───┼───┼───┤
│1—1—3 │临时设施(不包括设备)││ │ │ │
├────────┼───────────┼──┼───┼───┼───┤
│1—1—3一l │施工交通 │总价│ │ │ │
├────────┼───────────┼──┼───┼───┼───┤
│1一l一3—2 │施工供电 │总价│ │ │ │
├────────┼───────────┼──┼───┼───┼───┤
│1—1—3—3 │施工供水 │总价│ │ │ │
├────────┼───────────┼──┼───┼───┼───┤
│1—1—3—4 │施工照明 │总价│ │ │ │
├────────┼───────────┼──┼───┼───┼───┤
│1—1—3—5 │施工通信 │总价│ │ │ │
├────────┼───────────┼──┼───┼───┼───┤
│1—1—3—6 │砂石料生产系统│总价│ │ │ │
├────────┼───────────┼──┼───┼───┼───┤
│1—1—3—7 │混凝土拌和及浇筑系统 │总价│ │ │ │
├────────┼───────────┼──┼───┼───┼───┤
│1—1—3—8 │附属加工车间 │总价│ │ │ │
├────────┼───────────┼──┼───┼───┼───┤
│1—1—3—9 │仓库 │总价│ │ │ │
├────────┼───────────┼──┼───┼───┼───┤
│1—1—3—10 │临时办公及生活福利房屋│总价│ │ │ │
├────────┼───────────┼──┼───┼───┼───┤
│1—1—3—11 │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总价│ │ │ │
├────────┼───────────┼──┼───┼───┼───┤
││其他临时设施(不包括设││ │ │ │
│1—1—3一12 │ │总价│ │ │ │
││备) ││ │ │ │
├────────┼───────────┼──┼───┼───┼───┤
│1—1—4 │保险 ││ │ │ │
├────────┼───────────┼──┼───┼───┼───┤
│1—1—4—1 │工程险│总价│ │ │ │
├────────┼───────────┼──┼───┼───┼───┤
│1—1—4—2 │第三者责任险 │总价│ │ │ │
├────────┼───────────┼──┼───┼───┼───┤
│ …… │ …… ││ │ │ │
├────────┴───────────┴──┴───┴───┴───┤
│ 合计______元│
│ │
│ │
└───────────────────────────────────┘
表6.3.1—2第2组工程量清单(示例)(适用于模式一按专项工程分组及模式二按单位工程分组)
组号:2
分组名称: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
│ │││ │ 单价│ 合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 │ │
│ │││ │(元)│(元)│
├───────┼────────────┼──┼───┼───┼───┤
│ │施工围堰(包括基础防渗处││ │ │ │
│2—2—1 │││ │ │ │
│ │理)││ │ │ │
├───────┼────────────┼──┼───┼───┼───┤
│ │上游主围堰(包括基础开 ││ │ │ │
│2—2—1—1││总价│ │ │ │
│ │挖)││ │ │ │
├───────┼────────────┼──┼───┼───┼───┤
│ │下游主围堰(包括基础开 ││ │ │ │
│2—2—1—2││总价│ │ │ │
│ │挖)││ │ │ │
├───────┼────────────┼──┼───┼───┼───┤
│2—2—2 │截流││ │ │ │
├───────┼────────────┼──┼───┼───┼───┤
│2—2—2—1│截流工程│总价│ │ │ │
├───────┼────────────┼──┼───┼───┼───┤
│2—2—2—2│截流模型试验│总价│ │ │ │
├───────┼────────────┼──┼───┼───┼───┤
│2—2—3 │施工期基坑排水 │总价│ │ │ │
├───────┼────────────┼──┼───┼───┼───┤
│2—2—4 │施工期临时通航过木 ││ │ │ │
├───────┼────────────┼──┼───┼───┼───┤
│2—2—4—1│通航过木设施│总价│ │ │ │
├───────┼────────────┼──┼───┼───┼───┤
│2—2—4—2│通航过木措施费 │总价│ │ │ │
├───────┼────────────┼──┼───┼───┼───┤
│2—2—5 │施工度汛│总价│ │ │ │
├───────┼────────────┼──┼───┼───┼───┤
│2—2—6 │下闸蓄水和下游供水 │总价│ │ │ │
├───────┼────────────┼──┼───┼───┼───┤
│ │导流建筑物拆除(包括上、││ │ │ │
│2—2一7 ││总价│ │ │ │
│ │下游围堰拆除) ││ │ │ │
├───────┼────────────┼──┼───┼───┼───┤
│ │截流前和蓄水前施工场地 ││ │ │ │
│2—2—8 ││总价│ │ │ │
│ │清理││ │ │ │
├───────┼────────────┼──┼───┼───┼───┤
│ │││ │ │ │
├───────┴────────────┴──┴───┴───┴───┤
│ 合计______元 │
│ │
│ │
└───────────────────────────────────┘
注: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的工程导流建筑物,如隧洞、明渠、底孔、涵洞、堵头等,均以该建筑物的工程量乘其单价进行计价支付,其项目应分别列在各专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内以对应其专项技术要求。
表6.3.1—3第11组工程量清单(示例)(适用于模式一按专项工程分组)
组号:11
分组名称:混凝土工程
┌────────┬────────────┬───┬───┬───┬───┐
│││ │ │ 单价│ 合价│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单位 │工程量│ │ │
│││ │ │(元)│(元)│
├────────┼────────────┼───┼───┼───┼───┤
│11—2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 │ │ │ │
├────────┼────────────┼───┼───┼───┼───┤
│11—2—1│导流隧洞│ │ │ │ │
├────────┼────────────┼───┼───┼───┼───┤
││隧洞衬砌混凝土(级配、强│ │ │ │ │
│11—2—1—1 ││ m3 │ │ │ │
││度等级)│ │ │ │ │
├────────┼────────────┼───┼───┼───┼───┤
││一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
│11—2—1—2 ││ t │ │ │ │
││号)│ │ │ │ │
├────────┼────────────┼───┼───┼───┼───┤
││二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
│11—2—1—3 ││ t │ │ │ │
││号)│ │ │ │ │
├────────┼────────────┼───┼───┼───┼───┤
││三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
│11—2—1—4 ││ t │ │ │ │
││号)│ │ │ │ │
├────────┼────────────┼───┼───┼───┼───┤
│11—2—2│导流明渠碾压混凝土导墙 │ │ │ │ │
├────────┼────────────┼───┼───┼───┼───┤
│11—2—2—1 │预制混凝土模板 │ m2 │ │ │ │
├────────┼────────────┼───┼───┼───┼───┤
││导墙上游面普通混凝土(级│ │ │ │ │
│11—2—2—2 ││ m3 │ │ │ │
││配、强度等级) │ │ │ │ │
├────────┼────────────┼───┼───┼───┼───┤
││导墙基础普通混凝土(级 │ │ │ │ │
│11—2—2—3 ││ m3 │ │ │ │
││配、强度等级) │ │ │ │ │
├────────┼────────────┼───┼───┼───┼───┤
││碾压混凝土(级配、强度等│ │ │ │ │
│11—2—2—4 ││ m3 │ │ │ │
││级)│ │ │ │ │
├────────┼────────────┼───┼───┼───┼───┤
││二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
│11—2—2—5 ││ t │ │ │ │
││号)│ │ │ │ │
├────────┼────────────┼───┼───┼───┼───┤
││二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
│11—2—2—6 ││ t │ │ │ │
││号)│ │ │ │ │
├────────┼────────────┼───┼───┼───┼───┤
││预埋冷却水管(φ____~φ │ │ │ │ │
│11—2—2—7 ││ t │ │ │ │
││____钢管) │ │ │ │ │
├────────┼────────────┼───┼───┼───┼───┤
││预制混凝土排水管(φ │ │ │ │ │
│1l一2—2—8 ││ m │ │ │ │
││____) │ │ │ │ │
└────────┴────────────┴───┴───┴───┴───┘
┌────────┬─────────────┬──┬───┬───┬───┐
││ ││ │ 单价│ 合价│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量│ │ │
││ ││ │(元)│(元)│
├────────┼─────────────┼──┼───┼───┼───┤
│11—3 │混凝土坝 ││ │ │ │
├────────┼─────────────┼──┼───┼───┼───┤
│11—3一l│溢流坝段 ││ │ │ │
├────────┼─────────────┼──┼───┼───┼───┤
││基础混凝土(级配、强度等 ││ │ │ │
│11—3—1—1 │ │m3 │ │ │ │
││级) ││ │ │ │
├────────┼─────────────┼──┼───┼───┼───┤
││坝体混凝土(级配、分区、强││ │ │ │
│1l一3—1—2 │ │m3 │ │ │ │
││度等级) ││ │ │ │
├────────┼─────────────┼──┼───┼───┼───┤
││坝体混凝土(级配、分区、强││ │ │ │
│1l一3—1—3 │ │m3 │ │ │ │
││度等级) ││ │ │ │
├────────┼─────────────┼──┼───┼───┼───┤
││坝体混凝土(级配、分区、强││ │ │ │
│11—3—1—4 │ │m3 │ │ │ │
││度等级) ││ │ │ │
├────────┼─────────────┼──┼───┼───┼───┤
││二级钢筋(____号~____││ │ │ │
│11—3—1—5 │ │t │ │ │ │
││号) ││ │ │ │
├────────┼─────────────┼──┼───┼───┼───┤
││二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11—3—1—6 │ │t │ │ │ │
││号) ││ │ │ │
├────────┼─────────────┼──┼───┼───┼───┤
││预埋冷却水管(φ____~φ ││ │ │ │
│11—3—1—7 │ │t │ │ │ │
││钢管)││ │ │ │
├────────┼─────────────┼──┼───┼───┼───┤
││预制混凝土排水管(φ ││ │ │ │
│11—3—l—8 │ ││ │ │ │
││____)││ │ │ │
├────────┼─────────────┼──┼───┼───┼───┤
│11—3—2│非溢流坝段混凝土 ││ │ │ │
├────────┼─────────────┼──┼───┼───┼───┤
│ …… │…… ││ │ │ │
├────────┼─────────────┼──┼───┼───┼───┤
│ 11—5 │泄洪洞││ │ │ │
├────────┼─────────────┼──┼───┼───┼───┤
│ …… │…… ││ │ │ │
├────────┼─────────────┼──┼───┼───┼───┤
│ 11—8 │进水口││ │ │ │
├────────┼─────────────┼──┼───┼───┼───┤
│ …… │…… ││ │ │ │
├────────┴─────────────┴──┴───┴───┴───┤
│ 合计________元 │
│ │
│ │
└─────────────────────────────────────┘
表6.3.1—4第3组工程量清单(示例) (适用于模式二按专项工程分组)
组号:3
分组名称:混凝土坝
┌───────┬────────────┬──┬───┬───┬───┐
│ │││ │ 单价│ 合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 │ │
│ │││ │(元)│(元)│
├───────┼────────────┼──┼───┼───┼───┤
│3—3 │土方明挖││ │ │ │
├───────┼────────────┼──┼───┼───┼───┤
│ │____高程以下河床冲积层 ││ │ │ │
│3—3—1 ││ m3│ │ │ │
│ │开挖││ │ │ │
├───────┼────────────┼──┼───┼───┼───┤
│3—3—2 │____高程以上坡积层开挖 │ m3│ │ │ │
├───────┼────────────┼──┼───┼───┼───┤
│3—4 │石方明挖│ m3│ │ │ │
├───────┼────────────┼──┼───┼───┼───┤
│ │坝基石方开挖(____类岩 ││ │ │ │
│3—4一l一1││ m3│ │ │ │
│ │石)││ │ │ │
├───────┼────────────┼──┼───┼───┼───┤
│ │坝基石方开挖(____类岩 ││ │ │ │
│3—4—1—2││ m3│ │ │ │
│ │石)││ │ │ │
├───────┼────────────┼──┼───┼───┼───┤
│ │坝顶以上边坡石方开挖││ │ │ │
│3—4—2—1││ m3│ │ │ │
│ │(____类岩石) ││ │ │ │
├───────┼────────────┼──┼───┼───┼───┤
│ │坝顶以上边坡石方开挖││ │ │ │
│3—4—2—2││ m3│ │ │ │
│ │(____类岩石) ││ │ │ │
├───────┼────────────┼──┼───┼───┼───┤
│3—5 │石方洞挖│ m3│ │ │ │
├───────┼────────────┼──┼───┼───┼───┤
│3—5—1 │灌浆平洞开挖│ m3│ │ │ │
├───────┼────────────┼──┼───┼───┼───┤
│3—6 │支护││ │ │ │
├───────┼────────────┼──┼───┼───┼───┤
│ │注浆锚杆(φ____,L=___││ │ │ │
│3—6一l一1││ 根│ │ │ │
│ │m) ││ │ │ │
├───────┼────────────┼──┼───┼───┼───┤
│ │注浆锚杆(φ____,L=___││ │ │ │
│3—6—1—2││ 根│ │ │ │
│ │m) ││ │ │ │
└───────┴────────────┴──┴───┴───┴───┘
┌───────┬────────────┬───┬───┬───┬───┐
│ ││ │ │ 单价│ 合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单位 │工程量│ │ │
│ ││ │ │(元)│(元)│
├───────┼────────────┼───┼───┼───┼───┤
│ │预应力锚索(____kN,L= │ │ │ │ │
│3—6—2—1││kN.m │ │ │ │
│ │____m) │ │ │ │ │
├───────┼────────────┼───┼───┼───┼───┤
│ │预应力锚索(____kN,L= │ │ │ │ │
│3—6—2—2││kN.m │ │ │ │
│ │____m) │ │ │ │ │
├───────┼────────────┼───┼───┼───┼───┤
│3—7 │钻孔和灌浆 │ │ │ │ │
├───────┼────────────┼───┼───┼───┼───┤
│3—7—1 │钻孔│ │ │ │ │
├───────┼────────────┼───┼───┼───┼───┤
│ │坝基固结灌浆孔(φ____,│ │ │ │ │
│3一7—1—1││ │ │ │ │
│ │孔深____) │ │ │ │ │
├───────┼────────────┼───┼───┼───┼───┤
│ │坝基固结灌浆孔(φ____,│ │ │ │ │
│3—7—1—2││ │ │ │ │
│ │孔深____,取芯)│ │ │ │ │
├───────┼────────────┼───┼───┼───┼───┤
│ │坝基帷幕灌浆孔(φ____,│ │ │ │ │
│3—7—1—3││ │ │ │ │
│ │孔深____,不取芯) │ │ │ │ │
├───────┼────────────┼───┼───┼───┼───┤
│ │大坝观测孔(φ____,孔深│ │ │ │ │
│3—7—1—4││m │ │ │ │
│ │____) │ │ │ │ │
├───────┼────────────┼───┼───┼───┼───┤
│ │地质勘探孔(φ____,孔深│ │ │ │ │
│3—7—1—5││m │ │ │ │
│ │____,取芯)│ │ │ │ │
├───────┼────────────┼───┼───┼───┼───┤
│ │边坡锚杆钻孔(φ____,L │ │ │ │ │
│3—7—1—6││ │ │ │ │
│ │__m) │ │ │ │ │
├───────┼────────────┼───┼───┼───┼───┤
│ │边坡锚杆钻孔(φ____,L │ │ │ │ │
│3—7—1—7││ │ │ │ │
│ │____m) │ │ │ │ │
├───────┼────────────┼───┼───┼───┼───┤
│3—7—1—8│边坡排水孔(L=____m) │ │ │ │ │
├───────┼────────────┼───┼───┼───┼───┤
│3—7—2 │灌浆│ │ │ │ │
├───────┼────────────┼───┼───┼───┼───┤
│3—7—2—1│坝基帷幕灌浆│t │ │ │ │
├───────┼────────────┼───┼───┼───┼───┤
│3—7—2—2│坝基固结灌浆│t │ │ │ │
└───────┴────────────┴───┴───┴───┴───┘
┌────────┬─────────────┬───┬───┬───┬───┐
││ │ │ │ 单价│ 合价│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 │
││ │ │ │(元)│(元)│
├────────┼─────────────┼───┼───┼───┼───┤
│3—7—2—3 │混凝土坝接缝灌浆 │ m2 │ │ │ │
├────────┼─────────────┼───┼───┼───┼───┤
│3一11 │混凝土工程│ │ │ │ │
├────────┼─────────────┼───┼───┼───┼───┤
│3—11—1│溢流坝段混凝土│ │ │ │ │
├────────┼─────────────┼───┼───┼───┼───┤
││基础混凝土(级配、强度等 │ │ │ │ │
│3一11—1—1 │ │ m3 │ │ │ │
││级) │ │ │ │ │
├────────┼─────────────┼───┼───┼───┼───┤
││坝体混凝土(级配、分区、强│ │ │ │ │
│3—11—1—2 │ │ m3 │ │ │ │
││度等级) │ │ │ │ │
├────────┼─────────────┼───┼───┼───┼───┤
││坝体混凝土(级配、分区、强│ │ │ │ │
│3—11一l一3 │ │ m3 │ │ │ │
││度等级) │ │ │ │ │
├────────┼─────────────┼───┼───┼───┼───┤
││坝体混凝土(级配、分区、强│ │ │ │ │
│3一ll一1—4 │ │ m3 │ │ │ │
││度等级) │ │ │ │ │
├────────┼─────────────┼───┼───┼───┼───┤
││二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3—11—1—5 │ │t │ │ │ │
││号) │ │ │ │ │
├────────┼─────────────┼───┼───┼───┼───┤
││二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3—11—1—6 │ │t │ │ │ │
││号) │ │ │ │ │
├────────┼─────────────┼───┼───┼───┼───┤
││预埋冷却水管(φ____~φ│ │ │ │ │
│3—11—1—7 │ │t │ │ │ │
││____钢管)│ │ │ │ │
├────────┼─────────────┼───┼───┼───┼───┤
│3—11—1—8 │预制混凝土排水管 │ │ │ │ │
├────────┼─────────────┼───┼───┼───┼───┤
│3一11—2│非溢流坝段混凝土 │ │ │ │ │
├────────┼─────────────┼───┼───┼───┼───┤
│ …… │…… │ │ │ │ │
├────────┴─────────────┴───┴───┴───┴───┤
│ 合计________元 │
││
││
└──────────────────────────────────────┘
附件八: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预付款保函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
因被保证人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_________(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约,你方要求赔偿损失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
(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提款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你方的提款通知应写明要求提款的金额,并附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材料。
4.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工作内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保函的有效期一般可规定至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日止,若《合同条款》对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另有规定,可从其规定。
附件九: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履约担保书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
因被保证人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_________(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的履约担保书,为其担保。
1.若被保证人违约使你方蒙受损失,而你方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你方可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向我方发出索赔通知,并附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使你方蒙受损失情况的材料,我方收到你方的索赔通知后将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之一进行补救:
(1)代替被保证人按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2)支付你方由于被保证人违约而蒙受损失的金额,但其总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
2.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工作内容时,我方承担本担保书规定的责任不变。
本担保书的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并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
因被保证人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_________(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并按该合同约定在取得第一次工程预付款前应向你方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按上述合同约定使用并按期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工程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你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付款之日止。
3.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若被保证人未将工程预付款用于上述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
(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提款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你方的提款通知应说明被保证人的违约情况和要求提款的金额。
4.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内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担保书的有效期一般可规定至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日止,若《合同条款》对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另有规定,可从其规定。
附件十一:授权委托书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
兹委托_________(被委托人姓名、职务)(居民身份证编号:_________)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_________(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特此证明。
授权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若投标人为联合体,除了该联合体的责任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外,其他各成员亦需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土建施工合同 篇11
甲方:
乙方:
为顺利完成钢结婚厂房工程施工工作,需将本工程所涉劳务进行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永乐食品厂车间厂房工程
二、工程地点: 龙泉驿区西河镇柑子村
三、工程面积: 约1200㎡,最终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为准。
四、承包方式:本工程为劳务承包,即包安装、机械费、人工费。
五、工期:从乙方开始进场施工起下雨,停电8小时以上,甲方的材料供给不足时等原因,影响正常施工时,自影响开始之日起,到影响消除日止,工期顺延。
六、工程内容:钢结构厂房及部分土建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吊装钢柱、抄平、放线、钢屋架、檩条、拉杆、全部构件的面漆防腐涂刷处理及刷三遍漆工作,屋面(墙体)彩钢瓦及隔热层安装,集水沟、天窗、基础钢筋。一屋及保护层钢筋制作、安装,一层及保护层砼浇筑,二层屋架制作及安装,隔墙吊顶、门窗制作安装,楼层板铺设,安装中所需要的起重机设备,上述工程所需材料进场时下车中所需的人员,施工场地内转运运输工作中所需的人员及费用等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七、工程项目单价:
1、整个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完成的各项工作量计算:
1)钢结构制作安装按
2)钢筋:/㎡;
3)地坪: 10元 /㎡;
4)二层屋架: 23元 /㎡;
5)隔墙吊顶: 15元 /㎡;
6)楼层板铺设: 10元 /㎡。
2、此单价包含:人工费、机械(工具、吊装)设备费、管理费、安全措施费、利润、人员的食宿饮食,进出场的相关运输等全部费用。
八、付款方式:
1每月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70%支付人工费。
2当整个工程完毕后,甲方再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但需除留工程总价款10%作为质保金,其余工程款全部结清。
3质保期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算,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及时支付给乙方。
九、质量标准;
1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及验收。
2该刚构工程的施工及材料计划由乙方负责提供,若材料计划不当造成不合理的浪费等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保证使用安全。
十、甲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人员入场施工后,甲方应免费提供施工场地,临时用的水、电等设施,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2、按乙方的施工计划及时准备施工材料并运至施工现场。
3、对乙方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根据甲方要求有权责令乙方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时度等。
4、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
十一、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其派遣的施工人员具有相应的执行手续和执业技能,严格按照《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及相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规规范进行施工管理。其人员应服从甲方人员的统一组织指挥;
2、乙方负责配备施工中需要的相关机械机具、工具设备(如:配电箱、焊机、焊条、电缆线、安全帽、安全带、劳保手套、人员的配备及吃、住宿)
3、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其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为其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等三人的人身和财产);
4、乙方在入场前向四方编制施工 计划和所需材料的准备计划,并承担计划失误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现场的材料堆放及用了的余料必须按甲方指定的位置存放,如发现随意乱丢乱放,造成的材料受损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接受四方发生的处罚决议。
十二、合同的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扣罚不支付其已做的工作薪金,扣罚的经费做为赔偿,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乙方不履行或以实际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2、乙方交付的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3、 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工程再次转包或分包的;
4、未按时完工,在甲方另行给于的宽限期内仍未完工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2、未按约定履行协助义务致使乙方无法开展工作的。
十三、违约责任:
1、四方未履行协助义务致使一方无法施工的,工期顺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甲方每延误一日应承担 20 元 违约金,超过十日仍未支付,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乙方有权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停工(罢工),如未按约定时间完工,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金 20 元 ,超过十日仍未完工的,四方有权解除合同,因停工(罢工)给四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交付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4、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及时,全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履行合同。若一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金偿损失。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十五、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 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土建施工合同 篇12
土建施工承包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就甲方承包的阿左旗鹿鸣新苑住宅小区 楼工程,以分包形式向乙方发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一、承包工程名称、承包内容、形式及价款
1、工程名称:阿左旗鹿鸣新苑住宅小区
2、承包形式:甲方以轻工形式发包给乙方,包工不包料。
3、承包内容:施工图纸设计的基础(包括清理基槽)、主体、屋面、 室内外抹灰、地面垫层、楼梯面层、窗台板、变压式排风道安装、 水电暖预留洞口、水泥活施工工作等。
4、承包价款:以施工图纸建筑面积为准,承包单价为元/M2。
5、其它约定:
二、工期及质量要求
1、本工程自月年期间如发生停水、停电、风雨停工、待料停工及其它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停工,经项目部鉴定后,工期顺延;如因乙方施工质量、人员组织不利等造成的工程延误,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付。
2、本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工程。(基础优良;主体一二四层优良、三五层为合格;内墙抹灰一二四层为优良、三五层为合格)。如乙方承包工程未达到预定质量等级要求,由甲方按 5 元/M2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乙方。如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除费用由乙方自理外,甲方将追赔材料及其它损失费用。
三、甲乙双方责任及义务
乙方进入现场时,由甲方提供住宿设施,乙方须出示户口本或身份证,填报花名册,办理暂住证(费用由乙方自理)。如施工人员有更动,须在三日内告知甲方项目部。乙方人员进场后,由甲方人员负责安排生产任务,进行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安全教育工作;乙方必须按照施工操作规程、技术交底等进行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无条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如甲方有违章指挥行为,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否则甲方有行使处罚的权利,甚至可以辞退乙方。在施工时乙方要合理使用各种材料,搞好材料节约,坚决杜绝浪费,如发现材料浪费现象,警告后仍不改正,甲方给予浪费材料价款的3倍罚款。
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后必须遵纪守法,不准喝酒赌博、打架斗殴,如发生违法乱纪案件及其民事、刑事责任,乙方应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由乙方负责保养维修,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停工或减退员工,否则工资不予结算。
四、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纪律及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工地安全生产,如有安全事故发生,甲方将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如属乙方野蛮施工,违章作业,一经查明,后果乙方自负。
五、环保要求
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现场垃圾分类堆放,应做到工完料尽场清。
六、工资支付及结算方式
七、其它约定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工程开工日期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自行作废。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建施工承包合同范文2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嘉华尚城QR栋土建水工工程,由甲方发包给乙方采用包工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助及分工负责等原则,根据本工程的情况,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按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所有水工部份工程项目(钢筋、模板、铝窗工程除外):
1、工作范围包括:主体砼内外墙砌体、楼梯、电梯大厅墙面、地面砖、内外墙装饰、天面防水、台阶、散水。小面砼现浇构件、阳台栏板、构造柱和圈梁等各种小型构件和派人协助放线、做垫块。
2、工作内容包括:
(1)砼泵输送管道安拆、清理、湿润模板、操作面模板铺设、砼面找平、振捣、清理落地砼、砼养护等全部操作过程。做到工完场清,即出料口的整理及道路的清理清扫。
(2)夹板砼面及内砖墙批荡前应扫水泥浆,天花、内墙面批滑面,卫生间厨房及镶贴的墙柱面批粗面。内外墙与梁交接处及外墙挂网批荡。
(3)阳台、卫生间及厨房地面铺防水水泥砂浆层(绕上90cm高)经试水不得渗漏。
(4)天面做防水砂浆面,座砌珍珠岩隔热层(或板块架空隔热层)。
(5)配电房做电缆沟及楼地面砂浆,电缆沟做预制盖板。
(6)图纸所示斜坡、花池、台阶、平台、行人通道、绿化廊、各层电梯厅、外向商铺等柱抛光砖、地面抛光砖镶贴。负责做两个化粪池。
(7)、各层水电风道内面批荡地面做防水砂浆(绕上90cm高)。
(8)负责本工种所有用的桥排、水管、扫把、介机、介片、毛巾、灰扫、铁线(外墙放线)、白线等。
二、承包造价:
1、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按甲方进度要求完成,每平79元(该承包单价已含乙方工具费、管理费、节假日加班费、社保费及各类补贴费用在内)。 如甲方因需要对分项工程进调整,乙方须服从并进行施工,其工程量也按相应单价调整。如工程实施后更改,甲方按实际工作量给予补偿费。
三、组织领导:
1) 甲、乙双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动、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2) 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政治素质及身体、技术素质,严禁使用童工。特殊工种必须持有上岗证、操作证。经批准进场的工人须持有效证件。进场时,每人交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附花名册一式二份。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人员,以保证本组技术实力和队伍的稳定性。
3)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制度及宿舍、伙房纪律。
4) 合同期内,未经双方商妥并正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不得单方撤离施工队伍,否则,因此而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停顿、延误工期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单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的承包工程款。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 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2) 提供施工必要的机械设备,负责机械的调试运转,小型工具由乙方自备。
3) 保证材料供应,如确供应不足时,甲方应及时安排其它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配。
2、乙方责任:
1)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遵守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建设、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以上。
2) 严格本班组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每个工人入场时,都必须认真学习、遵守执行项目部制订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等制度,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避免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凡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大小安全事故的责任。工人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否则罚款50元。
3) 提倡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并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搞好与建设、监理单位、甲方及其他班组间的关系。必须要求每一个工人遵守纪律,不打架,不滋惹是非,若违反,乙方要承担责任。
4) 绝对服从甲方的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必须在操作作业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不准离开工地。应保证足够的施工力量,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负责组织工人进退场,其费用由乙方负责。因本工程工期紧,砼工程一般安排在晚上施工,乙方应绝对服从甲方的安排。
5) 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配合比下料,、不造成人为的浪费。收工前要把剩余的材料清理并回收使用,集中堆放,做到工完场清,不准从楼层上往下倒建筑垃圾。
6) 爱惜甲方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承担本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的维护与保管。机械(搅拌机、砂浆机、振动器等)安排专人负责操作,避免人为的机械损坏。违章操作致使机械设备和工具损坏的,其维修费用及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严格履行材物领(借)用手续,工完退回。
7) 模板制、安必须保证几何尺寸准确和牢固,不准出现下垂、胀模、漏浆等现象。每次浇捣砼梁、板、柱的时候,必须派专人跟班,以保证质量。如砼胀模超过允许偏差值,乙方应在拆模后立即负责凿平。在安装及拆模后,应及时将板面及楼面的垃圾、材料清理干净,避免影响下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完成后,必须把所有木工用料堆回指定位置。
8)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和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逐项予以罚款处理,所罚款项在结算款中一次扣除,情节严重者则予清除离场。
9)乙方正常施工人数不得少于50人,并按工程的进度要求进行夜间施工。
10) 乙方必须协助项目部放线。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建设、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如果由于设计和管理指挥原因造成损失,所有经济全部由甲方负责;由于操作者盲目蛮干、图速度、不按规范规定操作所造成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工 期
根据项目经理部现场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计划的时间、期限,保证在主体结构封顶拆模板完成后,一个半月内完成施工任务。
七、付款方法:
1) 为保持施工生产的稳定、连续性,甲方按乙方所完成的施工进度支付给80%的工款,工程完工且验收通过后,十五天内结算并支付给98%的工程款,余款一年后付清。若乙方中途因不能保证甲方的工期、质量、安全及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而退场,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承包余款,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 结算程序:每月底结算当月1-30日(31日)的工作量,乙方根据主管工长签证的分项工程验收单、现场质检证质量等级、下道工序工长签字接收,经项目经理审核,报公司预算部结算核定,总经理签字同意后,财务部在下月七日左右予以支付。
八、其 它:
1) 由于他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伤害,由肇事方负责。甲方负责追查伤者,费用暂由甲方支付。
2) 凡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和工地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伤害,其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甲方对以上各条款负有解释权。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完付清所有承包款时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建施工承包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新时代项目工程木工班组承包内容的施工任务,特与乙方签订本施工协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 工程慨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人工挖孔桩护壁模板,地梁模板,主体工程模板(包含在基础部分的柱、梁、墙模板),构造柱、压顶、过梁及其他小型构件模板,屋面刚性层模板,室外工程模板(台阶、散水),模板、钢管、扣件进场的清点,模板使用完毕的堆码、清点出场,扣件、钢管的收集、清点出场和“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安全通道及各种防护的搭设安装及拆除,并提供钉子、铁丝、内衬、双面胶等。
三、承包单价
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以模板的展开面积(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基价表######计算规则计算的面积)为承包工程单位计价基础,按###元/m2;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五、质量标准、要求:
乙方的施工内容必须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方在乙方开工前进行某项作业技术交底的要求。
乙方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合格 )标准。若乙方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达不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及甲方所进行的作业技术交底要求,则必须立即返工,直到达标为止。返工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返工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耽误工期等,甲方根据损失的大小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且可以经济手段处罚乙方。
六、工程款支付
本工程由承包方负责垫资修建至主体±0.000米以上十层砼浇完。之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月进度表支付工程进度款的80%。工程预验收前工程款付到90%。乙方应在签订本分包合同时向甲方缴纳履约金 万元,入场施工后,五天内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的合同保证金,退还时间为:主体框架达到十层后十日内退还30%,主题框架封顶后十日内退还剩余的70%。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安全责任及要求
1、安全施工与检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遵守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凡乙方在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伤、亡、病、残等大小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含第三者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九、质量保修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工程保修期为 年。
十、违约和争议
1、违约
1.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有权停止工程的正常施工;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2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如不能按时完工,因其违约应支付与甲方的违约金每天为 元;
(2)如因乙方的施工工期不能满足甲方施工需要,就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协议,乙方不得有异议并立即撤出施工现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3)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乙方必须无条件对不合格部位进行修复或更换。如乙方不能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对不合格部位进行及时修复或更换,甲方可以自行处理,发生费用从所扣乙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3)因乙方拖欠民工工资,给甲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将以经济手段处罚乙方,甲方可以将乙方剩余的工程款直接支付与在乙方队伍中施工作业的民工。
十一、其他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和管理,遵守本工程项目部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若有违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乙方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建设单位的一切制度和纪律,若有违反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有效,产生同等法律效力。结清帐务后本协议自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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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篇1】
甲方业主:身份证号码:
乙方施工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现将在通羊镇黄金咀村陈家湾的一幢四层私人住宅楼承包给乙方。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施工,乙方包工项目:泥工、模板工、钢筋工、要包以下材料:即模板、顶木、方条、升机架和一切施工机械等。经双方友好协商如下:
一、工程质量要求:施工方必须按照严格的建筑施工规范来施工、工人不能穿拖鞋上班、垃圾要及时清好、不能故意损坏财物、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
二、乙方承包工程如下:乙方需要提供工人住宿、或工棚,施工队工人进场后一定服从甲方管理。严格按图纸保质保量施工,甲方如有更改图纸,应提早通知乙方,需双方协议后才进行施工。
三、乙方工价:进场施工、甲方提供水电、乙方按建筑实际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按:贰佰伍拾元计算(¥250.00元)。
四、甲方付款方式:乙方建筑工程进场后开工,每倒好一层楼面甲方须付工程款壹万伍仟元人民币。
五、装修工程严格按图纸施工,批好内外墙水泥档,甲方须付工程款壹万伍仟元人民币。以上工程按85%结算、完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一次付清全部工程余款。
六、竣工时间:每层按15天的工程量计算,从8月15日开始到10月15日封顶,不得延迟。
七、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问题,乙方负责解决。
注:工程施工责任:乙方施工队应该按正规建筑操作程序施工、不得马虎,如施工队工人发生工伤或安全事故都由施工方负责,施工队、工人自己承担一切费用与一切后果,一切与甲方无关,施工队和工人也自愿承诺放弃一切民事与法律追究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篇2】
发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派现场代表:
联系电话
承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总工程师:
质量负责人:
监理人:(全称)
地址: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可研文件名称、文号:
。
1.4初设文件名称、文号:
。
1.5工程规模:
;
建设任务:
。
1.6工程概算审批总投资
万元;资金来源:
。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
2.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须标注起止里程桩号)
2.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三、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
(详见合同附件3)。
3.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万元
(人民币小写
万元)。其中:永久工程
万元;临时工程
万元;安全措施费
万元;技术措施费
万元(详见合同附件2)。
四、合同工期及进度
4.1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
4.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3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4.4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要求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按监理人核实的提前天数,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提前完工奖励金计算方法:
。
五、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5.1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1.1发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1.2发包人负责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开工许可手续,并委托监理人于
年
月 日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否则,承担工程延误责任。
5.1.3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将监理任命及发包人相关人员职权、联络方式通知承包人。
5.1.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或协调征地移民责任单位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提供的用地范围为:
期限:
。
5.1.5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提供承包人使用的工程为:
期限:
。
5.1.6发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5.1.7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5.1.8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5.1.9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5.1.10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5.1.11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5.1.12发包人应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协助承包人办理爆破、安全以及特种行业许可手续。
5.1.13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发包人负责办理的保险有:
。
5.1.14发包人应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定,组织或主持有关验收工作。
5.1.15其它责任:
5.2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2.1承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2.2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或现金。本合同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履约担保证件在保修责任终止前有效,并在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4天内返还承包人。
5.2.3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日内,按投标文件及时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调遣人员、设备、材料,或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主要人员:
承包人向工地调配施工设备和材料:
5.2.4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监理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5.2.5承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2.6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2.7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5.2.8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5.2.9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2.10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5.2.11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 天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2.12其它责任:
六、监理人的职责
6.1监理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6.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6.3监理人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负责设计变更审核和合同管理;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工程分包、工期调整、设计变更等,监理人在作出决定前,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控制。
6.4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作。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签发施工图纸、监理文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评定与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审签工程进度结算资料。
6.5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6.6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其授权监理人员签名。
监理人的指示
七、质量
7.1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7.2承包人应严格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认真履行质量检查职责,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每 个月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7.3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7.4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抽检不合格时,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7.6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开展施工检测工作,施工检测方案在工程开工前 日内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无条件和能力建立现场试验室,承包人应委托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资格的检测单位承担现场材料和现场工艺试验等施工检测工作,签订施工检测合同。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在工程开工后 个月内,由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按检测合同规定支付给检测单位。
7.7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承包人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8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有权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9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八、安全
8.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8.2发包人应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认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抢险预案,与承包人等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工程开工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8.4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承包人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8.5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并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名。
8.6承包人单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费经监理人批准后,专款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7对本工程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重庆市水利行业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8.8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为执行本合同所各自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并按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
九、工程计量与结算
9.1计量
9.1.1本合同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9.1.2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9.1.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9.1.4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字认可。
9.2支付
9.2.1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支付预付款总额的
%,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
%。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天内,并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后支付;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3)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9.2.2工程材料预付款
(1)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
等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 %,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9.2.3工程进度付款
(1)进度款按月支付。
(2)承包人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14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经发包人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②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③按第9.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④根据第9.2.8款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⑤扣除按第9.2.1款和第9.2.2款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⑥扣除按第9.2.4款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9.2.4保留金
(1)由监理人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
%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为止。
(2)在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验收合格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1/2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3)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剩余保留金总额的1/2支付给承包人。
(4)发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
9.2.5完工结算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并按要求附详细证明文件,监理人应在28天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60天内完成审批并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承包人,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9.2.6最终结清
承包人在收到按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和结清单,监理人应在14天内完成复核,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
9.2.7发包人或承包人若未按期付款,均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
。
9.2.8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对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下面两种方法中的第
种方法计算价格调整的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种方法: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作任何调整。
第二种方法: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现行价格引起的总价调整的绝对值小于或等于本合同约定总价的 %时,双方自行承担物价调整风险,合同价格不进行调整。当现行价格引起的总价调整的绝对值大于本合同约定总价的 %时,取其绝对值大于 %的部分为合同价格的调整数。
调增时,价格调整方法为
;
调减时,价格调整方法为
。
(2)除合同本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进行结算。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进行结算。
(4)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9.2.8款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合同变更
10.1变更
10.1.1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或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10.1.2变更引起的单价或合价调整,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在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价格审核期间,承包人仍应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进行施工。价格调整的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2)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新增项目单价计算方法为:
。
10.1.3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0.2转包与分包
10.2.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通过租用、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2.2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
10.2.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
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10.2.4发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10.2.5除发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一、违约与索赔
1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1.1.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11.1.2承包人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11.1.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11.1.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11.1.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连续3个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11.1.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对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11.1.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经查证核实后,发包人可将此行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
11.2由于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
元/天,累计不超过
元。
11.3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生书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报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
%(5%~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
11.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第5.1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1.4.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11.4.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11.4.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11.4.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窝工人员损失和机械设备闲置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通过赶工方式保证工程按合同约定工期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费用。
11.6发包人违约,并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暂停施工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款,同时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
%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
11.7索赔的提出。双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人,并抄送违约方。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履约方应按监理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违约方。否则,违约方可不受理。
11.8索赔的处理。
11.8.1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核查履约方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履约方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可要求履约方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11.8.2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立即依据当时记录进行审核,并在履约方提交上述报告后的42天内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履约方,并抄送违约方。
11.8.3双方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双方可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任何一方可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11.8.4若履约方未遵守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依据当时记录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提出的或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11.9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
十二、工程验收
12.1发包人应按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及时主持或组织工程的各项验收。
12.2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 天内提交、整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验收资料。
12.3无论是发包人原因或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不能及时进行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责任方要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元,一次性支付给非责任方。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①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它
14.1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为
个月。
14.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适用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致使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协商可解除合同。
14.3双方应按《廉政合同》范本(见附件7),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生效。
12.4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
14.5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14.6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十五、合同附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报价书
3.招标文件
4.技术条款
5.图纸
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7.《廉政合同》
8.其它材料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现场代表:(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廉政合同》范本
工程建设施工廉政合同
项目法人(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双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的合同,自觉遵守合同。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任何一方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其它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除本施工合同有规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应遵守的内容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同时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履行向甲方承诺的上述其他廉政义务。
(六)乙方如果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或工程监理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甲方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或严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水利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二至五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监督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监督单位:(盖章)
电
话:
年 月 日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篇3】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二期项目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86号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厂房及仓库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施工图内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分包项目外的全部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预埋工程的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服务等全部内容(其中部分材料和钢结构由发包人提供)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计划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开工令日期加本合同总日历天数,计划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合格(其中主体为优质结构)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预算价约计万元
六、组成合同文件本合同文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确定基准价款和材料供应数量的工程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满足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各项条款之规定并无任何纠纷后合同自行解除。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篇4】
建设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________工程,经过投标、议标、决定由乙方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
4、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价款及调整
1、工程价款:本项工程预计费用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窝工损失或其他得有关损失;
(5)合同条款以外得其他增减或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工程款支付,每月按进度实际工程量支付85%,工程完工质检能达到验收要求支付10%,余款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支付总工程款,(含已付工程款在内),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不包含任何发票及一切费用。
第四条:合同工期
1.双方商定总工期为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程可以顺延。
(1)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 非乙方原因得气超过4个小时以上时;停水停电停
(4) 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 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火灾等)
3、由甲方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应支付由此给乙方造成得窝工损失及其他增加费用,相应顺延工期。
4、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每超过一天罚款 元,反之每提前一天奖励 元。但奖罚累计不超过总造价得2%。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篇5】
发包人:
承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相互了解,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承担一切风险的原则下,甲方将 工程项目为基础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具体协议如下,希双方自觉遵守,不得违约。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乙方所承包内容采用综合单价以包工包料方式包干。建筑面积 元/m2(大写: m2)人民币计算(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房管局测绘的面积为准)。
四、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五、承包范围:
工程施工图及设计图说明,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甲方以包工包料发放给乙方,乙方在施工过程如有图纸改动,必须要求设计方和甲方同意更改。乙方承包内容所含图纸里面的内容有:基础开挖、地梁开挖、回填、水泥、河沙、碎石、商品混凝土、钢筋、外墙漆、窗、室内厨厕防水、房顶防水、楼梯扶手、外墙保温、室内抹灰和地皮垫层及各种辅助性材料,以室内清水房交工。(乙方不含图纸里面有的内容:消防、油漆、防瓷和室内涂料、水电安装、门,室内装修及地板砖、楼梯梯步在砖、吊顶装修、厨厕装修及厨厕瓷砖、化粪池、玻璃幕墙、玻璃门、玻璃雨棚不由乙方施工负责,一切由甲方自行负责施工)。
六、甲方内容
1、甲方提供图纸、水电的来源处。
2、监理方的人员由甲方提供;
3、乙方需要各种手续,甲方必须配合提供。
4、如有更改、变动,所产生的劳务费用和材料费用都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负责内容
1、在该工程中所有的税收、报建费由乙方负责。
2、水电预埋和防雷预埋,预埋管和防雷的材料由乙方负责。
3、乙方不负责水电安装,只负责预埋。
4、乙方负责窗子安装,材料以图为准。
八、付款方式
1、乙方进场后地梁起,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20万元。
2、主体封面,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60万元。
4、抹灰完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60万元。
5、综合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尾款:98%。
6、其余2%作为保修金,在一年之内付清。
九、质量要求1、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定》做好施工放线工作、材料计划,自检及专用表格填写,达到竣工验收合格。
2、变更单等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精化组织施工,加强现场这理及人员的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达到优质工程。经建设方、监理、项目部,甲方进行建筑规范验收。
十、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对承包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不得违章指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让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三级教育,班前班后安全活动。
2、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责任及处理由甲乙双方共同调解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负责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所在地致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篇6】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填入发包人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监理人是(填入监理人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填入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①(填入单位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示例,供参考)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用地范围和时限见(填入施工用地范围图表名称,用地范围图应标明范围的坐标)。
若招标文件中仅初步规定施工用地范围而未规定用地的确切界限和分片提供的期限内,本款可作如下修改:_____________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时限在签署协议书时商定。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补充)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补充)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本款亦可采用以下方案。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担保书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年内一直有效。上述两种证件均应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注: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需经批准的权力范围,以下示例供参考)。
①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③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____%时作出变更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若需规定分包总金额的限额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中的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为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总金额不得大于合同价格的_____%,且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本款(1)项后补充: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内容和分包人资质如下:
(1)分包工作内容:
(2)分包人名称及地址:
(3)分包人具有的与分包工作相类似的经验:
①工程名称及地点
②工程主要特性
③合同价格
④工程完成年月
⑤工作内容和履行合同情况
⑥该工程的发包人名称及地址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如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4)本款(4)项规定的发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期限为______天。
增加条款: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增加下款:
14.3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表: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
规格
数量
供货厂家名称
备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及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需用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由承包人与指定的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并应将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4)上述指定的供货厂家不能按供货合同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或时间要求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供货厂家交涉,若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应依据其原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各自的责任。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删去本款(1)项全文,并代之以: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出租下表所列的施工设备。
发包人可出租给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出租地点
每台租赁价格
(填入计价单位)
注:设备状况内应填写设备的新旧程序,如系旧设备应写明设备的购进时间、已使用的小时数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17.进度计划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本款补充下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__________
年
月
工程和材料
完成工作量
保留金
预付款
其他
应得付款
预付款
付款
扣留
扣还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发出开工通知。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20.工期延误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下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上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________%。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款补充下表。
提前完工奖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提前完工奖金(元/天)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29.文明施工
29.2 施工安全
若发包人需要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3)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消防的要求见技术条款。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的关系。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____%,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____%。
本款(4)项中先后出现的两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分别为合同价格的____%和合同价格的____%。
32.2 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本款(1)项中所指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为:
①(填入永久工程主要材料名称)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4 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
34.保留金
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_%,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4 其它的调价因素
(若还有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的调价因素和调价办法,可在本款作补充规定)。
39 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②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_%。
39.3 变更指示
若用于河道疏浚工程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增加第(4)项,其条文为:
(4)河道疏浚工程的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使用原选用的疏浚设备完成变更工作量时,除非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按变更处理,承包人可以不实施这项变更工作。
47 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2)项中,在造成后插入材料和三字。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若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时,删去本款第(1)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的工程项目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工程具体投保情况填写)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改为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同的副本。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相互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同的副本。。
51.2 保险合同条件的变动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变动各自投保的保险合同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日后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另一方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合同规定的投保责任方承担。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险期为________年。
增加条款:用于河道疏浚时,增加下款:
53.4 疏浚工程无保修责任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完工日期后所发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缩窄或其它不合格之处,都不承担保修责任。
60 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若规定合同需经公证或鉴证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在签字并盖公章与后之间插入和办理公证或鉴证。
增加条款:若合同需要保密时,增加下条:
61 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8条(3)项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增加条款:若承包人为联营体时,增加下条:
62 联营体各成员承担各自的和连带的责任
承包人为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组成的联营体时,各成员应为履行本合同承担各自的和连带的责任,并应推举其中的一个成员为该联营体的负责方,代理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联合体协议和章程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和章程。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篇7】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7-0208)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
5.14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的责任和权利。
7.2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件
8.函件
8.1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员
12.1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1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场外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8.3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8.4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暂停施工
19.1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9.3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方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19.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9.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工期延误
20.1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若发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方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方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0.3承包方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1.工期提前
21.1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发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方的赶工措施;
(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承包方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单位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方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有必要时,监理单位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单位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方正式移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方负责;如属承包方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方负责。
23.2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商定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承包方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应在事后确认承包方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单位对承包方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方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方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23.3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方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接受并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单位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方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监理单位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单位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方。承包方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单位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3.5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单位要求承包方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增加额外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方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单位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方重新检验,承包方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方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方承担其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承包方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方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单位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单位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4.现场试验
24.1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方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单位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方提供,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承包方的试验设备,承包方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单位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4.2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单位要求承包方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方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覆盖前的验收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方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方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并附有承包方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监理单位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验收,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才能进行覆盖。
25.2监理单位未到场验收
监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验收时,应通知承包方延期验收或批准承包方认真作好现场记录后自行覆盖。
25.3验收后重新检验
监理单位按第25.1款规定验收后或监理单位未到场验收而承包方按第25.2款规定自行覆盖后,若监理单位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验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按第23.5款(2)项的规定办理。
25.4承包方私自覆盖
承包方未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单位有权指示承包方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单位在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若承包方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单位的上述指示,则发包方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7.测量放线
27.1施工控制网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不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方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方。
27.2施工测量
承包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方必须按监理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方将不为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27.3监理单位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方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方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方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方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并应向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资料。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应按第39条规定作为变更处理。承包方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应负责组织一个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参加的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方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29.2、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治安保卫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施工安全
(1)发包方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方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方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方或委托承包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承包方应负责其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在其施工工地和生活区内配置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发包方或委托监理单位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方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方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方的要求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工作。
30.环境保护
30.1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河道的防汛标准和本工程其他承包方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计量
31.1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招标时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单位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单位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单位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核实,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单位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署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或分阶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额。
32.预付款
32.1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2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方。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5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发包方通过编制本合同资金流计划予以测定,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署后21天内,并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了经发包方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发包方应在支付前将上述预付款保函复印件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出具付款证书交发包方作为支付凭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方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方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方,发包方收到监理单位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方。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方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a
r=----------(c-f1s)
(f2-f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
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
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应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以承包方和监理单位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④到达工地的材料应由承包方保管,若发生损坏、遗失或变质,应由承包方负责。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六分之一平均扣还。
33.工程进度付款
33.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方应在每月末按监理单位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单位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方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方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篇8】
第一部分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的必要的条件。
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5.5提交施工组织、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6.1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7.2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联络
8.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招标图约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是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接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叙述情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就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人的人员
12.1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
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承包人材料和材料的管理
15.1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2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3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按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暂停施工
19.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公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工期延误
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他可能发生的延误情况。
20.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1.工期提前
21.1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人报送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22.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2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出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23.3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3.5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4.现场试验
24.1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覆盖前的检查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履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2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25.3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2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l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测量放线
27.1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网,并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7.2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
27.3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的责任。
29.1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30.环境保护
30.1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计量
31.1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32.预付款
32.1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交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A
R=(C—F1S)
(F2—F1)S
式中:R——每次进度中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B———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工程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33.工程进度付款
33.1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其他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
33.2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工程进度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核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4.4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5.5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4.保留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有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5.完工结算
35.1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
3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6.最终结清
36.1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的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的内容,并附有关的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按提出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1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Ftn
△P=P0(A+∑Bn——1)
Fon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中所占比例;
F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整因子的价格指数
Fon———各可调因子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7.3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其他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9.2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的单价或合价。
39.3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监理人未按(1)项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9.4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39.5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的变更指示,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39.6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确定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39.8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
(3)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9.9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备用金
40.1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40.2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0.3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1.3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1.4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1.5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1.6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1.7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1.8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发包人违约
42.1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43.索赔
43.1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43.2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3.3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争议调解
44.1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4.2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44.3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分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一分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46.仲裁
(1)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工程风险
47.1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2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
47.3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
47.3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47.4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范围为:
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②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49.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49.2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49.3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责任。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50.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50.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1.2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完工验收
52.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52.2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52.3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收到完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2.4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要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至第52.3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2.5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款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2.6施工期运行
(1)按第52.4款、第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52.7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提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工程保修
53.1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53.2保修期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查验,若经查验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54.完工清场及撤离
54.1完工清场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监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54.2承包人撤离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二十二、其他
55.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56.严禁贿赂
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57.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58.专利技术
(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9.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他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词语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填人发包人名称)。
(4)监理人是(填入监理人名称)。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填入工程名称);
②……
……
(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①(填入工程名称);
②……
……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示例,供参考)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用工地范围和时限见(填入施工用地范围图表名称,用地范围图应标明范围的坐标)。
若招标文件中仅初步规定施工用地范围而未规定用地的确切界限和分片提供的期限时,本款可作如下修改: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5.15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5.1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补充)
6.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__%。
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本款亦可采用以下方案。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担保书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年内一直有效。上述两种证件均应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2)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注: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需经批准的权力范围,以下示例供参考)。
①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③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__%时作出变更决定;
④……
⑤……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若需规定分包总金额的限额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中的“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为“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总金额不得大于合同价格的___%,且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11.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本款(1)项后补充: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内容和资质如下:
(1)分包工作内容。
(2)分包人名称及地址。
(3)分包人具有的与分包工作相类似的经验:
①工程名称及地点;
②工程主要特性;
③合同价格;
④工程完成年月;
⑤工作内容和履行合同情况;
⑥该工程的发包人名称及地址。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如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
(4)本款(4)项规定的发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期限为__天。
增加条款: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增加下款:
14.3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表。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参考格式)
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厂家名称备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及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需用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由承包人与指定的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并应将协议副本提交给监理人。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4)上述指定的供货厂家不能按供货协议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或时间要求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供货厂家交涉,若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应依据其原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各自的责任。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删去本款(1)项全文,并代之以: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出租下表所列的施工设备。
发包人可出租给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设备状况数量出租地点每台租赁价格(填入计价单位)
注:设备善栏内应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如系旧设备应写明设备的购时时间,、已使用的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17.进度计划
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本款补充下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__
年月工程和材料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预付款扣还其他应得付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发出开工通知。
18.4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参考格式)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
20.工期延误
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下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上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__%。
21.工期提前
21.1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款补充下表。
提前完工奖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29.文明施工
29.2施工安全
若发包人需要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时,本款就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3)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消防的要求见《技术条款》。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的关系。
32.预付款
32.1工程预付款
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___%的,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___%的。
本款(4)项中先后出现的两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分别为“合同价格___%”和“合同价格的___%”。
32.2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本款(1)项中所指的“主要材料”为:
①(填入主要材料名称)
②……
③……
33.工程进度付款
33.4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
34.保留金
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___%”。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4其他的调价因素
(若还有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的调价因素和调价办法,可在本款作补充规定)。
39.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②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
39.3变更指示
若用于河道疏浚工程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增加第(4)项,其条文为:
(4)河道疏浚工程的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使用原选用的疏浚设备完成变更工作量时,除非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按变更处理,承包人可以不实施这项变更工作。
47.工程风险
47.1发包人的风险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2)项中,在“造成”后插入“材料和”三字。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若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时,删去本款第(1)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工程具体投保情况填写)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改为“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
51.对名项保险的要求
51.1保险凭证和条件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相互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
51.2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变动各自投保的保险单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日后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另一方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合同规定的投保责任方承担。”
53.工程保修
53.1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_____年。
增加条款:用于河道疏浚时,增加下款:
53.4疏浚工程无保修责任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完工日期后所发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缩窄或其他不合格之处,都不承担保修责任。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合同生效
若规定合同需经公证或鉴证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在……“签字并盖公章”与“后”之间插入“和办理公证或鉴证”。
增加条款:若合同需要保密时,增加下条:
61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8条(3)项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增加条款:若承包人为联合体时,增加下条:
62.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时,各成员应为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推举其中的一个成员为该联合体的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联合体协议和章程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和章程。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9.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他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60.2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词语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填人发包人名称)。
(4)监理人是(填入监理人名称)。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填入工程名称);
②……
……
(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①(填入工程名称);
②……
……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示例,供参考)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用工地范围和时限见(填入施工用地范围图表名称,用地范围图应标明范围的坐标)。
若招标文件中仅初步规定施工用地范围而未规定用地的确切界限和分片提供的期限时,本款可作如下修改: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5.15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5.1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补充)
6.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__%。
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本款亦可采用以下方案。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担保书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年内一直有效。上述两种证件均应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2)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注: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需经批准的权力范围,以下示例供参考)。
①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③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__%时作出变更决定;
④……
⑤……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若需规定分包总金额的限额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中的“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为“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总金额不得大于合同价格的___%,且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11.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本款(1)项后补充: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内容和资质如下:
(1)分包工作内容。
(2)分包人名称及地址。
(3)分包人具有的与分包工作相类似的经验:
①工程名称及地点;
②工程主要特性;
③合同价格;
④工程完成年月;
⑤工作内容和履行合同情况;
⑥该工程的发包人名称及地址。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如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
(4)本款(4)项规定的发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期限为__天。
增加条款: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增加下款:
14.3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表。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参考格式)
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厂家名称备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及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需用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由承包人与指定的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并应将协议副本提交给监理人。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4)上述指定的供货厂家不能按供货协议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或时间要求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供货厂家交涉,若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应依据其原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各自的责任。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删去本款(1)项全文,并代之以: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出租下表所列的施工设备。
发包人可出租给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设备状况数量出租地点每台租赁价格(填入计价单位)
注:设备善栏内应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如系旧设备应写明设备的购时时间,、已使用的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17.进度计划
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本款补充下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__
年月工程和材料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预付款扣还其他应得付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发出开工通知。
18.4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参考格式)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
20.工期延误
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下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上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__%。
21.工期提前
21.1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款补充下表。
提前完工奖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29.文明施工
29.2施工安全
若发包人需要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时,本款就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3)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消防的要求见《技术条款》。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的关系。
32.预付款
32.1工程预付款
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___%的,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___%的。
本款(4)项中先后出现的两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分别为“合同价格___%”和“合同价格的___%”。
32.2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本款(1)项中所指的“主要材料”为:
①(填入主要材料名称)
②……
③……
33.工程进度付款
33.4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
34.保留金
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___%”。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4其他的调价因素
(若还有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的调价因素和调价办法,可在本款作补充规定)。
39.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②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
39.3变更指示
若用于河道疏浚工程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增加第(4)项,其条文为:
(4)河道疏浚工程的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使用原选用的疏浚设备完成变更工作量时,除非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按变更处理,承包人可以不实施这项变更工作。
47.工程风险
47.1发包人的风险
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2)项中,在“造成”后插入“材料和”三字。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若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时,删去本款第(1)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工程具体投保情况填写)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4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改为“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
51.对名项保险的要求
51.1保险凭证和条件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相互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
51.2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变动各自投保的保险单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日后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另一方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合同规定的投保责任方承担。”
53.工程保修
53.1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_____年。
增加条款:用于河道疏浚时,增加下款:
53.4疏浚工程无保修责任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完工日期后所发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缩窄或其他不合格之处,都不承担保修责任。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合同生效
若规定合同需经公证或鉴证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在……“签字并盖公章”与“后”之间插入“和办理公证或鉴证”。
增加条款:若合同需要保密时,增加下条:
61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8条(3)项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增加条款:若承包人为联合体时,增加下条:
62.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时,各成员应为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推举其中的一个成员为该联合体的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联合体协议和章程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和章程。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篇9】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本条内的各词语涵义仅适合于本合同,不是该词语的通用解释。这些词语在合同条款中出现时,一般应认为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但若上下文有要求时,亦可以有其他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列入本款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监理人等是本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发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甲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业主、雇主、建设单位、发包方或发包单位等;承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乙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承包方、承包单位、承包者或承包商等;监理人即通常所称的监理单位,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合同文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执行合同的文字依据,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列入合同的文件和图纸为准。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技术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说明合同标的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及其施工技术要求,也是合同支付的实物依据和计量方法。此名词在以往国内的招标和合同文件中常称为技术规范,为了与行业标准中的技术规范相区别,本合同文件中改称技术条款。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为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的总称。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施工图纸仅为图纸中的一部分。上述各类图纸的内容还应包括其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由投标人已填写价格的工程量清单)以及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总称。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在招标文件的有关章节内。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应发中标通知书给中标人,表明发包人已接受其投标并通知该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代表前来签订合同。若在签订合同前尚有遗留问题需要洽谈,可在发中标通知书前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对方就遗留问题进行合同谈判。一般说来,意向书仅表达发包人接受投标的意愿,但尚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洽谈,并不说明该投标人已中标。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包含的永久工程指各类档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筏道工程、鱼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河湖疏浚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永久工程。若临时工程中某项工程(如导流隧洞)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建造并需移交发包人时,则该项工程对本合同来说,亦可视作永久工程。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临时工程包括施工交通工程、施工供电工程、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施工通信工程、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混凝土生产系统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工程、临时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临时工程。导流工程亦为临时工程,但由于其特殊性,如本款(2)项说明中所述,其中的某项导流建筑物在合同中亦可视作永久工程。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主体工程指各类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降)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筏道工程、鱼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和河湖疏浚工程等,不包括上述永久工程中的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附属永久工程。主体工程的内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项目划分的第二级项目,如混凝土坝(闸)工程、土(石)坝工程、溢洪道工程、泄洪洞工程、引水明渠工程、地面厂房工程和地下厂房工程等。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清本合同所包合的全部单位工程项目。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应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本合同条件第18.2款规定,若监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之日(或发包人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即视作合同工程的开工日期。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发包人已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人完工的日期,作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工期。
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篇10】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责任和权利。
7.2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监理人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联络
8.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的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转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人的人员
12.1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
13.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帽子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2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
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人处得到的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3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暂停施工
19.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气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工期延误
20.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同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天的规定办理。
21.工期提前
21.1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最新! 土建施工员年终工作总结汇编
优秀的员工常常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总结,优秀的工作总结具有一定的结构形式。面对工作总结的时候你还是无从着手?小编精选这篇最新! 土建施工员年终工作总结汇编内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土建施工员年终工作总结【篇一】
我在20xx年9月底有幸加入兴元公司这个团队,这是单位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器重,在此表示感谢!
回顾过去的几个月,在接手阳工的工作之后,我尽快地调整自己投入到新的工作环境之中。在公司和部门领导指导及关心支持下,在公司和部门充满和谐协作的工作氛围中,我完成了自己的各项本职工作。在增长知识提高自己的同时,也发现了自身存在的诸多缺陷、不足之处。现将20xx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内容上:
在接手工作时,1#栋已完成主体、砌体工程。接手后:9.27日1#开始外墙抹灰,随后同步进行外墙贴砖、落外架;10.25日开始内粉抹灰;11.20日开始内保温施工;12.6日一层门面开始砌体施工;
12.24日1#、3#栋之间弧形门面破土动工;
春节前1、3#栋门面基坑开挖完成,浇筑垫层、割桩头。
3#栋也已完成屋面防水、保温、楼梯间涂料、室内卫生、门窗、护栏等工作。
二、工程质量上:
在进行SBS屋面防水卷材施工过程时,施工方进材选用较差材料意图以次充好,在发现进场材料与合同要求品牌不一致后,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报告项目部领导,最后做出安排并对材料进行退场处理。
在内保温的施工过程中,通过每日多次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在发现工程工程质量偏低、观感差等多项问题后,及时联系施工单位,组织监理、蔡工进行检查、发工作联系函、质量安全通报、根据工程部制定质量安全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等。最终由施工单位更换班组、增加劳力来提高工程质量。
内粉和内保温施工的同时,我跟随劳务施工人员随抹随查,及时进行垂直度矫正。随无法全部检查各层各面墙体,但通过与劳务人员的沟通,起到一定监督、警戒作用,在无形中也提高了外观质量。
因自己经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也发现了自己的诸多不足之处。比如在内保温窗户收口施工时,发现保温队伍对未塞缝窗户进行收口,立刻进行了制止并通知整改。因班组队伍素质有限,未听劝阻野蛮施工完成了多层收口工作。针对这种情况,我采取的措施是对施工方下了责任通报的工作联系单,而等隐患变为质量事故时再行处理将麻烦得多。经公司杨总指正,立刻要求劳务队伍进行整改。通过这件事情我一直在反省自己,在质量问题上马虎不得,态度一定要坚决、强硬,提高自己的执行力,才能防患于未然。
三、工程材料上:
因承包方式不同,各种材料浪费情况也不同。在1#外墙砖施工时,刚开始的女儿墙和17层施工材料浪费严重,散落多、堆放乱、散乱材料不用等问题,通过例会提出,对班组进行协调,下面楼层施工中有较大改善,基本能做到干一层清一层。而保温施工中由于材料有展杰保温公司自供,经检查存在保温层厚度不足的情况,对此我在巡视中用椎体进行抽查检验,对未达标墙体进行标记、整改和复查。
在进行1#栋外粉时,因班组只进行劳务承包,材料浪费较为严重,未采取接落地灰措施。在发现后多次通知劳务队和下发罚款单,但由于施工困难和劳务队管理等问题,没能够对班组进行有效制止。
四、安全文明上:
“百年大计、安全第一”安全始终是工程施工中的头号大事。在贴外墙砖、拆外架过程中,由于赶进度而存在交叉作业问题,这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禁忌。在和两个班组协调后,采用分区施工方法,进而对进度、安全二者兼顾。电梯井道补漏施工时,为防止高空坠物,在要求施工人员搭好挡板后,方可进行井道施工。二期工程开工至今,在大家共同协作、陈主任的严格检查监督下,未出现任何较大安全事故。
五、工程结算上:
结算是关乎公司利益的大事,一个厘米、一个小数点都能影响到公司成本效益。在面对地下室1万六千颗注胶钉时候,公司委派张柏林、宋翰清我们三人成立一个管理小组,对地下室顶板分区分块补漏注胶进行安排,钉子数量我们三人认真整理
记录精确到个,并对资料进行了完整归集。
在门窗完成工程量做预结算时,通过对标准层几乎每层都进行了抽查,保证了数据准确,审核多计工程数量近100个平方。栏杆结算时,刚运进场后既对栏杆尺寸数据记录留底。在年终结算时,又对已安装好的栏杆进行尺寸复核,发现进场后的个别栏杆在施工中有不少截短改造现象,通过多层抽查精确地量取数据,审核出多余工程量。
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
回想自己在公司工程技术部将近半年的工作,虽然工作量比较大,但是闪光点并不多,优势并不强,许多工作和经验还有不尽如意之处,更需要向同事和领导学习请教,总结起来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专业知识不全面
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对其他专业比较陌生缺乏了解,即使是本专业技术知识也存在不足,而工程管理是一门综合的系统的`学科,致使实际工作中不能全方位的处理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主动加强本专业技能,贯通了解熟悉相关专业知识,通过拓展知识面,从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2、缺乏计划性和前瞻性
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计划性和前瞻性,不能完全预估施单位可能在哪些方面会较多的出现问题,使得对事情的发展缺乏掌控,处理起来较为被动。
3、管理态度不够坚决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发现后只是要求及时弥补,几乎未让其返工停工,并且口头警告下不为例不可再犯,寄希望施工单位知错能改。由于态度上不够坚决,造成了施工单位相同的质量问题反复的出现。因此必须纠正态度,对质量问题该返工的必须返工,该惩罚的必须惩罚到位,这既避免了问题重复出现又减少了此后的工作量。
七、结语
总结过去,感谢有公司和部门领导的关照,让我顺利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新的一年工作中,我将努力提高自我,加强锻炼各方面的能力,严于律己,争取能为公司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土建施工员年终工作总结(篇二)
参加实习 时间为xxxx年xx月1日至xxxx年xx月xxx日,广州机械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报道,安排在广州xxxxx实习 ,主要跟施工员下到现场参加施工实践。
该工地建筑面积为 68685.1 m2该工地位于珠江口地质为粉砂淤泥、淤泥质土,地基的承载能力低主要打桩基础框架结构,采用剪力墙承重结构;小区里的建筑有E1-4商场、幼儿园和生活楼房,其中D1-D2-D3生活楼为11层的建筑,其余的B1-1~4、B2-1~4、C1-1~4、C2-1~4为6层的建筑,还包括一些公共设施有垃圾回收站、地下停车场、地下人防设施、篮球场、休闲娱乐区等。
当我去到该工地时主体已经完成进入装修阶段和小市政排水工程图纸审批,其中B1-1~4、B2-1~4、C1-1~4、C2-1~4已经进入室内装修和外墙贴砖,D1-D2室内砌砖墙和外墙批荡,而D3则主体楼层已经到了第9层
第一天到工地是先熟悉场地,第二天项目经理安排我们做实习 质安员,主要的工作是对工地的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其中质量是施工的工艺质量检查,安全是指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的检查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经过下到施工现场在观察采用有组织多个工作面一起施工,其中D3栋号在上楼层,D1-D2在砌内墙砖,B1-1~4、B2-1~4、C1-1~4、C2-1~4在室内装修和外墙贴砖和小市政工程的施工前准备。这样可以大大的加快施工进度,避免出现窝工现象。
一、 墙体的砌筑工程
经过对施工现场的观察D1-D2栋号楼,主体框架已完成室内砖墙砌筑已完成1~3层,第4层施工中。采钢井架垂直升降机运输材料。该墙体不参加承重,为24墙厚,砖墙的材料是由灰砂砖和水泥砂浆组成。
其中灰砂砖选用规格为240*115*53的MU5级,对于灰砂砖的质量要求主要满足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
水泥砂浆的采用配合比为 的M7.5级,对于砂浆的质量要求主要满足和易性不出现离析现象。
砌筑工艺的要求:
(1)抄平 砌砖墙前先打底层水平并M7。5的水泥砂浆打底抄平,其目的在于能让底层保持在同一水平。
(2)放线 主要是为了定出墙的边线和门窗洞口的位置,为了保证各层楼墙身轴线的重合并与基础轴线一致。
(3)摆砖 把砖沿定好的轴线摆放,目的在于摆放完后若发现不整齐的可以将其调整好。
(4)立皮数杆及挂准线 皮数杆的作用是用它控制每皮砖的水平,控制预埋件、门窗洞、楼板、过梁等的标高。
(5)砌砖。
对墙体砌筑质量要求:砖缝必须横平、竖直,错缝搭接,避免通缝,同时砖缝砂浆必须饱满,厚薄均匀。
墙体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1) 在与剪力墙的交接处,应用预留的拉接筋与砌筑的墙体搭接;使用
拉接钢筋的目的在于提高墙体的整体性。
(2) 对墙体的细部构造,在设有门窗过梁时,当上部荷载过大时须加设钢筋的应设钢筋,以提高承载能力。
二、 墙体饰面工程
小区的B1-1~4、B2-1~4、C1-1~4、C2-1~4门窗框已安装好,正在进行室内装修工作,下面就介绍一下在施工现场所学到的吧:
(一)、墙体抹灰工程有内墙抹灰和外墙饰面;
内墙面抹灰:
1、材料选用:①、水泥选用32.5#普通硅酸盐水泥。②、砂选用中砂以上。③、钢丝网 ④、劈开砖、瓷片。
2、劳动力:每组分配有扇灰工和杂工
2、墙体的抹灰一般由底层、中层和饰面层组成:
(1) 底层又叫批荡,采用配合比为 的水泥砂浆打底20mm厚,主要起与基体的牢固粘结初步找作用。
(2) 中层又叫找平层,主要作用是起找平5mm厚,让墙面平整不出现凹凸不平的现象。
(3) 饰面层,内墙面采用纸筋灰,抹在墙体的最外层3 mm厚,外墙面一到二层采用劈开砖三到六层采用瓷片,主要起装饰美关的作用。
3、对墙体抹灰的质量要求:表面光滑、洁净、接槎平整,不出现空鼓开裂的现象;劈开砖、瓷片接缝整齐,横平竖直,不出现空鼓不剥落现象
4、注意事项
在对墙体的抹灰工作之前应对基体表面进行处理,保证抹灰层与基体之间的牢固粘结,使抹灰层不出现脱落、空鼓和裂缝等现象。清除墙面的灰尘、污垢、碱膜、砂浆等附着物,要洒水湿润。在砖墙与剪力墙和门窗框的交接处的抹灰,为防止交接处不出现裂缝,应安放钢丝网加强抹灰的粘结力。 对表面较光滑的混凝土剪力墙墙面,应采用1:1水泥砂浆喷毛,使墙面粗糙使之能与抹灰层牢固粘结。在外墙面粘劈开砖和瓷片时,应事先拉线弹墨定位,在贴瓷片时平整对齐,方便施工。还有就是阴阳角的收口处理。
三、 楼板地面工程
当墙体的装修工程完成后接着的就是地面的铺砖工作,楼板层它是多层建筑中楼层间的水平分隔层,主要承受楼板层上的全部荷载,对墙壁身起着水平支撑作用,一般分为:面层、结构层、顶棚和附加层;在铺底层之前要先对结构层进行清理不能有灰土和垃圾,清理完之后需洒水润湿,洒水能提高水泥砂浆与结构层粘结力。经洒水润湿后便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铺12mm厚配合比为1:3的水泥砂浆抄平,再5mm厚配合比为1:1的水泥砂浆粘结。
土建施工员年终工作总结(篇三)
从20xx年x月x日开始在xx建工集团九公司上班至现在在xx集团工地上班,这期间我一直是在xx城隍庙工地当施工员,一直按理论加实践的思想方针紧张而有絮地进行新旧,一边在学校学习,增强自身对建筑业的理论知识;一边在工地上工作从而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在此期间结识了一批好的同学、同事和领导,从他们那里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受益不浅。现对我过去一年的学习和工作做如下总结:
一、学习方面
我重视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在工作中,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在学习方面我认真学习工作理论基础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并结合自己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去年在xx市建筑业培训中心,我学到了很多建筑工程理论基础方面的知识,不但学到了很多在工作中不懂的和一些没接触过的东西,还结交了一批好的同学和老师,有什么不懂的、或是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以经常打电话给他们,向他们请教,我觉得这一点非常好。
我还利用空余时间结合自己工作实际特点,选择性地进行了一些电脑方面的知识,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办公工作能力。
二、工作方面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要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做一行敬一行的宗旨,在自己平凡而普通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我努力做好各项工作,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都分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任务。认真收集各项工作信息资料,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把握工地现场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各项工作事宜,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昼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把握最近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解决问题作出科学的、正确的决策。在工地领导和同事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我的各项工作均取得了圆满完成任务的'好成绩,得到领导和同事的肯定,就这一点我要感谢那些帮助过我的领导和同事,他们不但教我一些工作方面的事,还教我在生活上工作中的一些待人之道、为人处事方面的东西,在他们那里我学到了很多,真是终身受益。
我认为工作应该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不懂就学,是一切进步取得的前提和基础,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不断地学习各方面的知识,通过多看、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方面工作能力。不断锻炼自己的胆识和毅力,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工作过程中慢慢克服一切心理压力,积极、热情、细致地的对待每一项工作。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新的进步,但是我也熟悉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低,现代办公技能还不强。今后,我一定认真克服缺点,发扬成绩,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单位各领导的监督之下,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做一名合格的员工,为贵公司的建设目标作出自己的贡献!
土建施工员年终工作总结【篇四】
自参加工作以来,遵守公司及所在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维护集体荣誉,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响应公司的号召,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文件及会议精神。工作积极努力,任劳任怨,认真学习相关试验知识,不断充实完善自己。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xx年既是忙碌又是充实的一年,在学校课本上所学的知都是理论性的知识,现在工作中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实践经验,才是我一生享受不尽的宝藏。在这一年里,有困难也有收获,认真工作的结果,是完成了个人职责,也加强了自身能力。将这一年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
我身着强烈的主人翁意识,随时关注电建xx公司发展,切身想到电建xx公司、项目部及试验室的'利益,坚定电建xx公司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电建xx公司的未来充满了热情与期望。虽然我现在还未加入中国共产党,但我也将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员和同事们的监督和帮助,坚持不懈地克服自身的缺点,弥补自己的不足,争取在以后漫长的岁月中经得起考验,早日加入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我从做好本职工作和日常工作入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并持之以恒,在本职工作中尽心尽力,孜孜不倦地作出成绩,我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岗位本领,努力精通本职的岗位知识,做本职工作的骨干和行家里手,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
二、工作态度
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当中,我一直相信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所以我一直在努力,不断努力学习,不断努力工作。热爱自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按时出勤,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工期紧,人员少,任务繁多,能够做到跟班作业,保证按时完成检验任务,保证工程检验畅通,表现出我们试验人员责任心强,发扬了我们试验人员连续工作、吃苦耐劳精神。
三、岗位职责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以及研究开发的方针政策;确实执行本岗位负责监督检测的工程产品的有关标准、试验方法及有关规定,做到所做每项检验都有法可依。做好委托单接受,项目检验,资料,反馈等工作,做好跟踪台帐,便于日后查阅。由于试验检验项目多,项目检验时间不一,提前将工作做到位,避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不了解工程检验要求及技术指标而延误工期,影响进度。我们试验室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质量方针,落实质量目标,遵守规章制度,全心全意服务于施工现场。
四、具体工作
我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对一些工程土建类材料(水泥、砂、石子、钢材、砖等)及成品(钢筋焊件、混凝土试块等)进行试验、检验;参与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配检验;对搅拌站混凝土的搅拌进行监督控;对现场混凝土及回填土进行控制工作等。
我刚参加工作时首先接触到的是回填土检验,回填土虽然单一、枯燥,一般人觉得那不就是垫点儿土,有什么好做的,但我干了一段时间,其实并不是那么简单:从土的材料要求开始,土壤击实定下,它的控制指标;什么部位需要回填土,什么部位需要回填砂石或者是3:7灰土都要有技术指标控制;回填机具的选用;回填之前条件是否具备?地下混凝土基础强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土的材料选用,密实度要求,虚铺厚度及压实系数是否已确定,回填夯实达不到要求,那就要造成塌方,下沉,甚至带来更大的危害。所以在后来逐渐接触的其他材料检验前,在我心中已奠定干什么事情都不是那么容易,不容一丝含糊。
陆续的在试验室接触更多的项目检验,明确了工作程序,在具体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的完成本职工作。
一对原材料的控制:凡进入现场的原材料,每批都应出具生产厂家的质量保证书、检验合格证,每批次的原材料都应按规定的数量进行检验。①对于水泥,在使用散装水泥仓时,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严禁混用。在使用袋装水泥时,应有防护隔潮措施,避免水泥受潮结块。对于存放超过三个月的水泥在使用时,应提前与试验室联系,对水泥的实际标号进行二次复查。②砂石中不得含杂异物、煤屑等。尤其是不能混白灰。当发现原材料与样品不符或异常时,应与试验室联系,及时处置。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所有进厂原材料都必须及时委托试验,对水泥试验采用3d强度和28d强度,钢材、砂、石等在试验室接受委托后二十四小时内出具试验报告。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由试验室出具试验合格报告后才可使用。既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否则视为不合格品。禁止在工程中使用。
二对于回填土的控制:回填土的施工之前,施工部门应如实的填写回填土委托单,设计图纸有要求的按图纸要求施工。没有要求的按国家规范执行。回填土施工选择的土料含水率要求最佳。回填土每层的铺土厚度按规范分层夯实,不得漏夯,逐层验收。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回填,否则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处理。
三①砼工程。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砼及大体积砼应提前委托,开罐后应进行开盘鉴定。②搅拌站每次搅拌砼时,应严格执行配合比,控制好塌落度及和易性,并做好搅拌和生产控制记录。如果含水量变化较大时,要及时通知试验室作动态调整。在使用粉煤灰时,应避免或减少环境的污染。搅拌站留置砼试块,试验室将根据搅拌站生产砼等级、批次、时间、对搅拌站进行砼生产评定,使砼生产的水平得到控制。
四对于进入施工现场土建操作的焊工,其所在的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焊工的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及名单交到试验室。工程开工之前要对焊工试焊进行考核。出具试验合格报告后,焊工才可进行正式操作。
我刚参加工作就很快融入到工作中去了,不断要求自己,不断督促自己提高。作为一名年轻工作者,对待工作我丝毫不敢怠慢,我要求自己作到把工作中的得失和每次出现的问题记下来以吸取经验教训,遇到疑难问题或者工作中遇到困难就向通事和领导请教,耐心的听取他提出的意见、建议,改进工作。因为我所在的部门大部分时间只限在一个小圈工作,我不能坐以待毙,我经常还不时的与现场多接触,了解工程程序,步骤,便于今后更好的服务于工作。
五、工作成绩
我在工作中学到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又了进一步,并且在xx项目第一次大干120天战役立功竞赛活动中我被xx项目部“荣立个人二等功”,此外,在与试验室的其他同事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努力下,我所在的xx项目土建试验室被“荣立集体一等功”。
六、小结
这一年当中虽然我也取得了一些小小的成绩,但相对于公司及上级领导们对我的重托和期望还相差甚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的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的完成领导安排的任务。拓宽思路,深化细化本职工作,努力为电建xx公司这支强大的铁军作出更大的贡献。
委托施工合同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有法律意识,签订合同可以就双方协商内容进行再次确认,你知道个人合同如何去写了吗?这篇“委托施工合同”是笔稿范文网的编辑为大家的细心搜集,请您详细了解以下内容!
委托施工合同(篇1)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下面是小编搜集的关于建设委托合同范X五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关于建设委托合同范X(一)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对 工程施工委托管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信守。一、甲方将 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施工管理。甲方按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的比例支付给乙方,作为委托乙方施工管理的酬金和现场经费。二、甲方和乙方共同组织项目经理部对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管理。三、工期,执行双方确认的实际施工工期。四、质量标准,五、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等公共关系的对接与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各项施工管理工作。2、甲方负责各施工队施工内容及承包范围的划分,并与乙方、各施工队签订三方施工合同。3、甲方负责甲供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并对现场大宗材料的品牌、厂家给予指定和选择。4、甲方承担工程招投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六、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的管理。2、乙方负责管理工程资料的归档、协助整理交工资料。3、乙方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4、乙方负责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5、乙方在现场代表甲方监督执行甲方与各施工队所签合同的履行。七、酬金及现场经费的支付酬金及现场经费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收取,由乙方每月报甲方审批后支付。其中,现场经费标准暂按工程合同总造价 %计取,待竣工结算完按最终结算价调整。八、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流程各施工队每月编制已完工程进度报表,经乙方、监理分别审核后,报甲方审批,甲方按审批金额将工程款拨付到乙方账户,由乙方支付给各施工队。九、违约责任,1、由于未按约定支付各施工队工程款,造成乙方、各施工队和现场施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2、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酬金及现场经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3、若乙方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非乙方原因除外)。十、对于甲方、乙方、各施工队签订的三方施工合同、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和乙方、各施工队签订的三方施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二、本协议书共陆份,甲、乙双方各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章) 乙方(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XX编码, XX编码,关于建设委托合同范X(二)甲方,公司乙方,鉴于,1、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 公司签订 协议书,由甲方负责投资建设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2、乙方具有开发建设本项目的资质及能力,并与当地政府具有良好的关系。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建设本项目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委托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建设本项目的范围为,1、以乙方名义将本项目主体工程对外发包。2、乙方负责选定有资质的工程施工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验收手续。第二条 工程设计本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设计费用。第三条 工程发包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对外发包的工程仅限于本项目的主体工程,即包括,土建工程、_______________。第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乙方选定的施工单位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且选定程序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工程期限根据 协议书的约定,本项目建设期为两年。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须在前述建设期内,具体工程期限在乙方进行工程发包时由甲方确定。第六条 工程施工监理为确保工程能按照规定的标准及要求进行,由甲方负责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监理。乙方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全面监理,以保证本项目工程能优质地完成。为确保工期,在土建过程中,如穿插甲方的其它工程施工,乙方须全力配合,并指令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其间乙方以及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以及甲方其它工程的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用。第七条 材料供应及工程检查对特殊设备和工程关键部位主要和大宗材料,由甲方、监理单位与乙方共同商定,并由乙方以书面形式提报品牌、数量、规格及单价清单,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品牌、规格和单价后,方可由乙方或施工方采购。甲方有权对工程施工进行检查,乙方应按甲方的检查意见指令施工单位进行相应施工行为。第八条 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应接受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甲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联合验收,对未达到要求的部分,乙方应指令施工单位无条件整改。在乙方及施工单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项目工程后,应由乙方将工程验收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全套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竣工图纸等交付给甲方,并且经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第九条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本项目工程款实施_______方式进行结算。双方理解,准确工程费用有待建筑设计图出图后,并结合实际工程量方可确定。为方便合同履行,甲方将按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但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条件须事先经甲方同意,且最终结算价以甲方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定后的价格为准。。乙方选定的施工单位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发票。第 条 其他条款乙方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疏通建委、规划、环保、市政、城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协调周边关系,使工程能够顺利实施,因乙方自身原因给工程带来罚款及其他问题,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所有费用。第十条 协议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北京XX公司盖章认可后立即生效。第十一条 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2、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性质、名称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3、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该争议提交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4、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签约日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关于建设委托合同范X(三)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市政府颁布的____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6号)和____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7号)精神,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实施全过程代建,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管理。为了明确双方职责,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12、建设地点, ______3、主要建设内容,4、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按审定的预算执行)5、工程质量,6、建设工期,二、委托事项 受托方应负责__________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事项有,1、负责组建代建项目部,制定工程代建大纲,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月、季向甲方报告代建工作情况;2、负责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及建设过程的全过程代建管理;3、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及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工作;4、负责项目施工阶段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以及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核;办理现场变更及签证手续,并提出审核意见;5、制定工期、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进行控制和检查;6、协调各承包人(施工、专业分包等单位)的业务活动;7、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其执行,并按各承包人施工进度报告提出付款计划建议;8、提出合理可行的施工技术措施以加快工程进度,保证现场安全;9、主持现场施工管理例会,解决处理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措施;10、协助甲方办理工程决算审计。三、双方的职责、义务(一)乙方的职责、义务1、完成委托事项,实施委托事项完全符合国家及地方法规、法律及甲方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三控二管一协调(三控,指控制投资、质量、工期;二管,指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一协调,指协调施工中有关各方关系)工作,确保建设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实现;2、负责申报办理本项目所需规划、土地、环境、供水供电、绿化、消防、城管、交管等有关手续;3、做好该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科学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编制工程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____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报甲方;4、工程竣工后负责向甲方提供3套竣工图和 3套工程竣工资料;5、乙方必须按确定目标的标准进行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建筑质量等级为合格;6、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组织工程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7、严格按照甲方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不得突破总投资。按照批准的进度组织实施,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建成,并确保工程质量。8、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负责按竣工验收制度申报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将验收合格后的建设项目和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移交甲方和相关档案管理部门;9、充分听取、尊重甲方的意见,争取甲方指导和全力支持,及时汇报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甲方的职责、义务1、合同签定后,负责向乙方办理前期工作移交手续,负责提供建设期间各项建管手续报建所必需的政府有关部门批文及相关资料,负责协助乙方办理需要以甲方名义办理的有关建设报建等相关手续;2、依法缴纳各种政策性费用及工程项目报建规费,依法交纳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税费;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对项目有重大调整意见时,应会同乙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实施,如由此引起项目投资、规模、工期变化,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4、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设备、材料选定的决策审定,对工程质量、进度、规模、标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5、为乙方提供必需的现场办公条件,及时、足额提供项目建设中所需的各项建设资金,负责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各项经济合同的会签及最终报价的审定等工作;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投资、质量控制报告;7、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与乙方办理工程固定资产、全套档案资料交接等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1个月内与乙方办理完成接收手续;8、协助乙方办理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有关手续,协调施工现场与周边环境及机构的关系,因甲方原因导致周边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四、合同价款的确定与支付代建管理费:经双方协商取费费率为3%,取费基数以工程审计的总投资为准,在过程执行中,先暂按投资额240万元计费,合同签订后即支付暂定代建管理费的50%,工程完工支付余下的50%;监理费按国家取费标准另行签订合同。(监理费含在总投资范围内)五、工程进度1、工程开工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为开工日期;2、乙方确保按甲方对各单项工程的实际进度要求,完成委托范围内的全部工作;3、项目建设过程中,如甲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制约工程进度,造成工程延期则乙方管理工期相应须延,甲方承担相应工程延期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及费用;4、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处罚。六、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2、由于甲方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完成项目管理业务时间相应延长;3、乙方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及全部的委托事项,本合同即行终止;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____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5、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项目管理业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乙方不能做出合理书面答复,甲方可予以经济处罚,乃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若甲方发出通知____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____日内发出终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七、其它1、甲方驻本工程建设现场总负责人为 ,乙方驻本工程建设现场代表为 ;2、乙方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乙方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3、乙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X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X的秘密;4、乙方对于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甲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此类文件;5、现场管理办法及专业管理细则由双方现场代表协商制定;6、乙方若将投资额控制在甲方确认的项目预算范围之内(不包括变更增加内容),甲方给予乙方工程节余资金的15%作为奖励;(按武政【】7号文第21条执行)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争议的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一方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协商解决,如项目管理委托合同 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九、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贰份。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联 系 电 话,传真,关于建设委托合同范X(四)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市政府颁布的____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6号)和____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7号)精神,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实施全过程代建,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管理。为了明确双方职责,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12、建设地点,______3、主要建设内容,4、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按审定的预算执行)5、工程质量,6、建设工期,二、委托事项 受托方应负责__________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事项有,1、负责组建代建项目部,制定工程代建大纲,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月、季向甲方报告代建工作情况;2、负责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及建设过程的全过程代建管理;3、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及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工作;4、负责项目施工阶段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以及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核;办理现场变更及签证手续,并提出审核意见;5、制定工期、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进行控制和检查;6、协调各承包人(施工、专业分包等单位)的业务活动;7、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其执行,并按各承包人施工进度报告提出付款计划建议;8、提出合理可行的施工技术措施以加快工程进度,保证现场安全;9、主持现场施工管理例会,解决处理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整改措施;10、协助甲方办理工程决算审计。三、双方的职责、义务(一)乙方的职责、义务1、完成委托事项,实施委托事项完全符合国家及地方法规、法律及甲方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三控二管一协调(三控,指控制投资、质量、工期;二管,指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一协调,指协调施工中有关各方关系)工作,确保建设工期、质量、安全目标实现;2、负责申报办理本项目所需规划、土地、环境、供水供电、绿化、消防、城管、交管等有关手续;3、做好该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科学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编制工程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____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报甲方;4、工程竣工后负责向甲方提供3套竣工图和 3套工程竣工资料;5、乙方必须按确定目标的标准进行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建筑质量等级为合格;6、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组织工程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7、严格按照甲方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不得突破总投资。按照批准的进度组织实施,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建成,并确保工程质量。8、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负责按竣工验收制度申报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将验收合格后的建设项目和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移交甲方和相关档案管理部门;9、充分听取、尊重甲方的意见,争取甲方指导和全力支持,及时汇报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甲方的职责、义务1、合同签定后,负责向乙方办理前期工作移交手续,负责提供建设期间各项建管手续报建所必需的政府有关部门批文及相关资料,负责协助乙方办理需要以甲方名义办理的有关建设报建等相关手续;2、依法缴纳各种政策性费用及工程项目报建规费,依法交纳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税费;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对项目有重大调整意见时,应会同乙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实施,如由此引起项目投资、规模、工期变化,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4、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设备、材料选定的决策审定,对工程质量、进度、规模、标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5、为乙方提供必需的现场办公条件,及时、足额提供项目建设中所需的各项建设资金,负责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各项经济合同的会签及最终报价的审定等工作;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投资、质量控制报告;7、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与乙方办理工程固定资产、全套档案资料交接等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1个月内与乙方办理完成接收手续;8、协助乙方办理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有关手续,协调施工现场与周边环境及机构的关系,因甲方原因导致周边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四、合同价款的确定与支付代建管理费:经双方协商取费费率为3%,取费基数以工程审计的总投资为准,在过程执行中,先暂按投资额240万元计费,合同签订后即支付暂定代建管理费的50%,工程完工支付余下的50%;监理费按国家取费标准另行签订合同。(监理费含在总投资范围内)五、工程进度1、工程开工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为开工日期;2、乙方确保按甲方对各单项工程的实际进度要求,完成委托范围内的全部工作;3、项目建设过程中,如甲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制约工程进度,造成工程延期则乙方管理工期相应须延,甲方承担相应工程延期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及费用;4、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处罚。六、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2、由于甲方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完成项目管理业务时间相应延长;3、乙方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及全部的委托事项,本合同即行终止;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____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5、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项目管理业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乙方不能做出合理书面答复,甲方可予以经济处罚,乃至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若甲方发出通知____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____日内发出终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七、1、甲方驻本工程建设现场总负责人为 ,乙方驻本工程建设现场代表为 ;2、乙方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乙方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3、乙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X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X的秘密;4、乙方对于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甲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此类文件;5、现场管理办法及专业管理细则由双方现场代表协商制定;6、乙方若将投资额控制在甲方确认的项目预算范围之内(不包括变更增加内容),甲方给予乙方工程节余资金的15%作为奖励;(按武政【】7号文第21条执行)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争议的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一方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签章),乙方(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关于建设委托合同范X(五)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建设镇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根据关于下达________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139号)文件精神,________年甲方需按乙方规划建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平方米左右,总投资万元(含地戡、设计、建设、水电暖配套) 。第二条,乙方按县政府相关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和本地规划,按甲方提供的平面图、效果图,尽快与乙方的建设项目统筹完成红蓝线、设计、施工图等项目,并根据计划进行施工建设。第三条,甲方按根据县政府相关建设项目管理要求,报县招标中心根据项目进展和乙方要求,由县财政转移支付建设资金。第四条,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村卫生室建设,并结合规划完成村卫生室的供水、电、暖等基础设施,于____月底投入使用。第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施工合同(篇2)
委托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甲方为完成高速公路工程物探工程,委托乙方施工该工程的电法施工任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二、施工期限:本工程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三、工作内容:
乙方采用瞬变电磁法施工,按照甲方施工要求,测线长4400米,共三条测线,约20xx个测点。
四、质量与验收
要求乙方物理点合格率达到95%
五、费用及结算
施工费用约12万元,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在报告提交7天内,甲方按实际工作面积一次结算。
六、甲方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资金。
2、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甲方职责,协调各方工作。
3、审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拨付和结算工程价款。
5、按规定办理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后竣工决算的审计手续。
6、按有关规定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七、乙方责任
1、接受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
2、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设施;地下管线等设备。
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
八、违约责任
违约方按5%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采取仲裁或按司法程序解决。
(一)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双方约定向合同签定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施工合同(篇3)
宣传物料委托制作合同甲方:中盛食用油(镇江)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宣传物料事宜达成以下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委托制作内容委托制作内容以甲方给乙方下的采购订单明细为准。(采购订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制作要求甲方在采购订单上按项目列明制作要求并提供必要信息。乙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制作。三、验收和交货:乙方按采购订单上列明的时间要求向甲方提供打样品/小样,甲方确认后,乙方按甲方时间要求将全部成品送至指定送货地点进行验收。验收的质量标准以打样的样品和采购订单所述品质要求为准,发货前及时通知甲方收货人员并说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预计到达时间。否则甲方不予收货,不予付款。甲方指定人员验收数量、品质合格后,视为乙方完成交货任务。验收货物时,甲方有权确定抽检数量,但甲方在抽检时只能单次单箱验货。甲方有对所交物品的最终验收解释权。四、付款时间货到甲方指定送货地点,并经甲方人员验收合格后5日内甲乙双方核对实际应支付的制作费用。甲方确认该金额并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及入库单后30日内付清全款。五、甲方、乙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委托制作的物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2、甲方必须及时向乙方提供委托制作所需的必要信息并按照约定向乙方付款。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付款。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厂制作。5、对制作中产生的残次品,乙方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应当予以销毁。如甲方发现委托制作成品/半成品/残次品等因乙方责任流入他方手中或被他方使用,甲方有权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6、如乙方为甲方竟品制作与甲方设计方案雷同的物品,甲方有权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7、 乙方完成制作任务后,应将与制作有关的资料、其他相关物品与委托制作物品一并交付(电子文档应立即删除),不得擅自留存相关资料和物品。8、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甲方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图案、设计方案、商业信息,乙方应予以保密,否则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六、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交付委托制作物品,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时间要求及时交付足量货物或者调换品质合格的货物,并有权选择A按日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金额1%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B要求乙方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抽检不合格比率×物品总数量×物品单价×3。2、如果乙方三次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合同下已发生费用100%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3、甲方在确认打样品/小样后改版的,乙方不承担因改版引起的延迟交货责任,但应按甲方要求完成制作任务。4、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需要终止合同,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七、其他规定1、双方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有效期为2006年 月 日至2007年 月 日。2、合同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采购订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双方可协商书面更改本合同条款,更改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甲方:中盛食用油(镇江)有限公司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施工合同(篇4)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立契约书人委建人_________(甲方)与建方_________(乙方),本契约不动产标示委建事项经由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地标示:
本契约房屋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地号土地内定名“_________”,经暂编号_________区_________栋_________楼的房屋一户。
第二条房屋面积:
本契约房屋面积包括室内、阳台及走道、楼梯间、屋顶突物(仅限于水箱及楼梯间,其余部分不计入)地下室、电梯间等公共设施分摊面积在内计约_________平方米,(实际面积以当地政府机关复丈后,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记载的面积为准),但双方同意建筑改良物所有权状记载面积加上本条前列(阳台走道、楼梯间等)公共设施分摊面积等,即相当于本契约所记载面积,若有增减,而其面积差额未逾百分之二时,双方均不得异议,若增减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二时,其误差超过百分二部分,即以该户出售时的平均单价为计算基准,由双方互为补偿。
第三条本大楼的屋顶除水箱、楼梯间外,乙方的投资、规划,其使用权归乙方,但乙方应对甲方提供较一般人优惠的服务。
第四条本大楼地下室产权登记为本大楼全体所有人共有,地下室除机电设外,其余场地如遇空袭时,应开放为公共避难场所,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场,由本大楼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其办法另详载于本大楼管理委员会管理章程。
第五条甲方所订购房屋的室内隔间装饰及设备工程,其施工标准悉依_________市政府_________局核准的建造执照图说按图施工,如甲方要求变更或增减等,须征求乙方意,惟属大楼整体装置者不得删减,变更后的工程款由双方协议定之,但以不少于本契约所定的工程款一次付清与乙方,甲方未缴清增加的工程款前,乙方不得施工,如双方对变更后工程款未能达成协议或甲方拒绝或延迟交付所增加变更的工程款时,视为甲方取消变更或增减,乙方仍按本契约原定项目施工。
第六条工程期限:本契约房屋建筑工程,乙方应于本契约签订后_________月内工,自开工之日起_________工作天完工,并以开始申请使用执照为完工日期。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在此限,乙方不负迟延完工之责。
(一)甲方未依约定付款办法的规定交付价款时。
(二)甲方要求变更内部隔间与设计,致迟延完工时。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天灾人祸或法律法规限制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以致工程不能如期进行时。
(四)本工程屋外排水沟及巷道铺设工程,不受本条约完工时限的拘束,电等的接通供应悉凭该公用事业作业程序而决定。
第七条保固期限:
本契约房屋领到使用执照之日起,对本契约房屋建筑结构,乙方应负责保固_________年,但天灾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损毁者不在此限(门、窗、玻璃及水电配件、油漆、瓷砖等乙方不负责保固)。
第八条甲方订购本房地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包括下房屋及装修土地价款。
(一)房屋及装修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
(二)土地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包括建筑基地,道路用及地上物补偿金、土地改良费、公共设施用地等费用。
第九条付款办法:
本契约房地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分为备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优惠贷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银行贷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甲方应按下列进度,将分期付款表上的金额,经乙方通知于缴款期限内缴付乙方,绝不拖延短欠。
第十条贷款办法:
本契约房屋甲方如须办理银行贷款时,应另行与乙方签委托代办贷款契约书及委任书以凭办理贷款事宜。
第十一条甲方如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契约(第九条)所规定工程进度的定付款时,其逾期部分甲方愿自通知交款日后第_________天起,按日加付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上项滞纳金于补交其应付款时一并付与乙方,如逾期滞纳达十五天,经乙方催告仍延不交付时,即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解除本契约及代办贷款委托书,代管印章委托书等与本契约有连带关系的约定,甲方同意将已缴的款项现金部分由乙方没收,以为抵偿乙方所受的损失,乙方并得将甲方所订购的房地另行出售与第三者或为其他处分,甲方绝无异议,甲方若依前条约定的付款规定,以票据支付时,甲方保证兑现,如有遭退票情形等,视为甲方未缴款,依前述约定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本约房屋如乙方非因第五条的情形而逾期交屋时,其每逾一日按卖总价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与甲方,如乙方因本身因素不履行交屋,及半途发生纠葛不能出卖等情况时,除应将既收价款全数退还甲方外,并应赔偿所付价款同额的损害金予甲方作为乙方不履行本契约的损害赔偿总额。倘因政府颁布禁建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交付本契约房屋时,双方同意解除本契约,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付价款加计利息(按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计算)退还甲方。
第十三条契约房屋已登记于甲方名义,如甲方违约拒付款项,经乙方催仍不交付时,甲方同意名义变更为乙方或乙方所指定之人,甲方不得另有其他的要求。
第十四条甲方负责订购本房屋土地,其房屋产权及基地产权的移转登记事,乙方负责于本房屋建造完成,经政府主管单位发给使用执照,及甲方依约履行其义务后,乙方负责聘请代书与甲方共同委托统筹办理,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的时间内,将应提出的证件及在有关文件上盖章,连同各项税捐交与乙方或委托的代书以资办理。甲、乙双方应负担的费用如下:
(一)建筑物登记费、土地登记费、印花税、契税、监证费(或公证费用各项规费及代办产权登记费用由甲方负担。
(二)本契约土地移转过户前的土地价款及移转过户时发生的增值税由乙负担。
(三)本契约房地移转登记及质押贷款的抵押权设定登记移转规费,公定纸、印花税、保险费及代办手续费均由甲方负担。
(四)自领到使用执照之日起所发生的房屋税、地价税、工程受益费不论方已否迁入或抬头为任何一方,均由甲方负担如数缴清不得异议。
(五)以上各项应由甲方负担的费用,如由乙方先行垫付或代缴,甲方应数归还需要。
第十五条产权登记:本契约房地产权登记由乙方指定代理人,统一办理土移转登记,建物所有权登记及贷款抵押权设定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本契约房地,乙方保证产权清楚,绝无任何纠纷或设定他项权利象,如有任何纠葛,乙方应负责清理,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七条甲方同意于本房屋完工并接通水电之日起,无论所开列单据的抬为任何一方,均就负担下列费用:
(一)本户水电基本费用。
(二)本房屋自领得使用执照日起的房屋税。
(三)属于本房屋公共使用应由全体住户分担的水电费用。
(四)属于本建筑清洁保持、公共设施及设备的整理、操作与维护等事项应由全体住户分担的管理费用。
(五)本房屋有关公共管理费用的分担。
第十八条本契约房屋于建筑完成经主管机关发给使用执照后,甲方应付清列款项税费等,乙方始行交屋,甲方如不协办或迟延逾期的,致影响本契约各项产权登记或施工进度时视同违约,并应负赔偿乙方一切损失之责。
(一)缴付本约第十四条第一、三、四项约定应付的税捐。
(二)办妥产权登记及代办贷款等费用,并预付乙方四个月的利息。
(三)付清因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四)付清本房屋的所有优惠贷款。
第十九条通知送达:甲乙双方所为的征询、洽商或通知办理事项均以书面本约所载住址挂号邮寄为之,有拒收或无法投递致退回的,均以邮局第一次投递之日期为送达之日。甲方的住址如有变更时,负有通知乙方的义务。
第二十条其他事项:
(一)如甲方半途要求在本契约房屋变更设计,须以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后托乙方办理,所需工程费用经双方议定价格后,差价由甲方于变更同时给付乙方,但经不减少于原定总价为原则,如甲方未在约定期间内给付时,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取消变更设计的要求,乙方为避免影响工程的进度,得按原合约图说施工,甲方无异议。
委托施工合同(篇5)
委托单位(甲方):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徐州中矿国安矿山安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为完成高速公路工程物探工程,委托乙方施工该工程的电法施工任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二、施工期限:本工程自20xx年12月10日至20xx年12_月24日。
三、工作内容:
乙方采用瞬变电磁法施工,按照甲方施工要求,测线长4400米,共三条测线,约个测点。
施工费用约 12 万元 ,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在报告提交7天内,甲方按实际工作面积一次结算。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资金。
2、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甲方职责,协调各方工作。
3、审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4、按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拨付和结算工程价款。
5、按规定办理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后竣工决算的审计手续。
1、接受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
2、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3、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4、乙方应保护好施工范围内既有设备、设施;地下管线等设备。
5、及时提报验工计价资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采取仲裁或按司法程序解决。
(一)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双方约定向合同签定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__陆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叁_____份。
甲 方(盖章):_________ 乙 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施工合同(篇6)
本机已安装完毕并通过自检合格,现委托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站到现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办理委托检验时向检验单位提交资料(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情况:
①施工升降机基础图及其隐弊验收资料□
②施工升降机附墙预埋件设计图及其隐弊验收资料□
③施工升降机安装位置平面图□
④施工升降机附墙立面图□
⑤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合格报告□
1.检验依据:①《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GB/T10054-20xx年)
2.为配合检验单位检验工作,委托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人员协助和安全环境条件。
3.为配合检验单位检验工作,委托单位在检验时应提供施工升降机的最大额定荷载的1.25倍的砝码和坠落试验装置,用于施工升降机试验。
4.检验单位按检验标准负责对委托单位的施工升降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应确保客观、公正、准确。
5.检验单位在检测(存在不合格项时由委托方落实整改,并填写整改报告交检测站)完毕或复检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正本由委托方凭本委托协议书到检测站领取。
6.每台施工升降机需填报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二份,委托单位、检验单位各存一份。
1.费依据:佛山市禅城区物价局佛禅价[20xx年]80号文。
3.检验时间:初步约定2月日(上午/下午),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检验时间时,由双方另行商定。
注:有“□”选项,选用打“勾”表示,不选用打“╳”表示。
委托施工合同(篇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施工内容:盐城糖业有限公司项目现场增高后的场地进行晃浆降水平整全部工程。
二、工程地点:盐城糖业有限公司项目现场(盐城市大丰港粮食码头后方,东临五级航道,西至临港大道,北至通港路,南至悦达物流地块)。
三、承包方式:甲方以固定总价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委托给乙方。
四、工期要求:现场具备条件进场施工开始60个日历天;如遇不可抗为的因素工期给予相应顺延。
六、质量要求:必须将吸砂上来的.土方内水份排出,使地面硬度达到重型机械行驶不会有水分溢出,硬度达标后需将整个场地平整至标高2.8米左右。
1、甲方有权力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利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乙方必须及时整改。
3、甲方应做好施工中的协调工作,尽量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但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工程窝工、停工和延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应予理解并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成本增加风险。
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应按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乙方负责本工程所有安全事宜,如发生意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参考]施工合同
不管是什么职业都少不了工作总结,抒写自己的总结是对自己工作的反馈。工作总结需要注定哪些点?2025年最新范文《[参考]施工合同》带给大家!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就芜湖华恒园1-3#楼模板工程包工包料施工事项交予乙方组织施工,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方式:
1、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二、承包范围:
1、工程的木工模板(含模板和人工)制作、穿墙螺杆制作、安装(含二次结构模板)。具体承包范围:该工程的支模、拆模所需材料及模板翻样、制作、安装、拆除、钢管内支撑的搭拆、插筋预埋打孔、拉结筋打孔、预埋件安装、模板开洞、模板起钉归堆码放整齐、涂刷隔离剂等木工用工及用料。所有图纸内的混凝土面模板,框架结构无偿安排专人配合施工放线和抄平。大线及标高由甲方施工员完成。
2、塔吊或龙门架等机械设备的基座模板制作安装、模板制作场地变更而二次转移或因其他需要临时转移、文明标准化工地涉及的工作等施工期间所有属于木工班组的工作。乙方自行配备木
工机械、小型工具、材料、在二级电箱下的移动电箱(包括电源线)。配合建设单位和甲方分包的其他专业分包班组施工(无偿配合)。
3、所有木工材料和机具进出场装卸及转运(无偿),安全防护设施、文明施工场容貌等一切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木工、杂工的劳务活(包括垂直运输机械无法施工和水平运输以及生活区修整和改建等工作),做到工完场清。
三、工程质量及施工要求:
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必须按施工图纸、图集、技术核定单、变更通知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进行施工。随时接受政府、建管部门、质检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甲方的检查验收,为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加强质量控制,控制好模板表面平整度,确保天棚达到清水模板标准,否则需瓦工粉刷天棚的工程量由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2、乙方必须按照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施工,经甲方验收并报监理验收认可后,方可继续下道工序。
3、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变更以及甲方要求更改的部分,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执行,并保证变更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4、乙方未按图纸、施工规范及变更要求施工,或甲方、监理、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不合格,所造成的人工、时间、材料等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该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与其他分项工程施工班组
6、乙方保证在甲方或建设单位组织的检查中,质量名列前茅,乙方在施工中如出现质量问题,除承担全部费用外,甲方将视情节对乙方处罚。
四、工期要求:
1、甲方计划主体结构每11天一层,其中木工保证6天完成结构平面模板支设,确保钢筋工能按时绑扎钢筋。乙方应按照此目标合理安排劳动力,确保在年底1#、2#楼主体封顶,3#楼五层结构封顶。连续2天阴雨工期顺延。
2、本工程根据建设单位规定的工期和甲方制定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如不能按计划完成该分项工程,乙方必须承担其他工种的误工费和甲方一切损失费。
3、因乙方原因,每延误工期一天,甲方按每天500元向乙方罚款。若工期每提前一天甲方奖励500元。
五、人员配备:
1、乙方委派同志为现场负责人,负责处理现场的一切事务。
2、乙方现场负责人必须接受甲方的考勤,随时安排施工,进行安全、质量、进度、文明、卫生、材料控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验收。有事外出须请假,经甲方工地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
3、乙方的现场负责人,必须随时配合甲方,共同对施工图纸、
4、乙方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领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国家规定办理用工手续。根据工程量,乙方配备施工人员不少于15人。
六、安全、文明、卫生:
1、甲方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施工安全协议》及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安全生产处理条例》、《文明施工处罚条例》和相应的补充条款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考试,进行班前(上岗前)安全教育。
2、乙方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协议的内容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对照安全文明处罚条例进行施工,如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其责任和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处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每周一次施工例会,参会人员为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制度一次罚款20元,工地施工人员发现一次没戴安全帽罚款150/元。
七、成本控制
1、乙方在施工中做到合理用料、工完料尽场地清,凡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返工、跑模涨模自行剔凿、柱梁尺寸、模板支设不平等超出规范规定将视情节给予罚款,拆模后材料要及时集
八、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1、乙方为包工包料,按建筑面积元/m2,(其中人工为元/平米,模板材料为元/平米)。
2、每层浇筑混凝土后付乙方该层已完工程量为60%(扣除日常支付的生活费及贷款),工程竣工后付乙方承包总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乙方承包总款的100%。
3、平时工地如有木工工零星用工、点工,由乙方无条件提供安排配合(大工元/工,小工元/工),工条由双方签字认可,费用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支付。
4、各班组在每月28日上报该月的已工程量,经施工员签字认可后报项目部按合同规定比例发放,各班组必须按照芜湖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员工资发放办法发放工资,由班组长制工资表并有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发放到人。
九、双方责任:
1、甲方有义务积极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必要的施工条件,负责提供设计资料、施工图纸、图集、技术核定、变更单,及时提供技术交底单,协助解决乙方在施工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乙方按工程进度的及时自行采购材料到场。
2、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依照
ISO-902标准和甲方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处罚,乙方不得以任何再由拒绝。
3、甲方必须对本协议第八条的第1条款全权负责。
4、乙方场负责人必须在甲方下发给乙方的通知单、罚款单、整改单及各项咨询和双方有关的据单上签字,及时提供和填报甲方所需要的各种报表和数据,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罚。
5、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各分项工程均属保修范围,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单三个月内修整完毕,否则,甲方自行派人修整,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6、本工程工程款乙方必须按时发放到工人手中,如乙方不执行,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中,并保留对乙方处罚的权利,严禁乙方将工人带至甲方办公室借款、索款,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重罚,乙方必须针对此条款向甲方作出书面承诺(签订合同时一同办理)。
7、对合同的任何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如乙方不能保证工期、质量等要求,经甲方三次指正不改,甲方有权自行终止合同,乙方立即退场,甲方重新安排队伍进场,造成甲方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只按照70%进行结算。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本工程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违约、索赔和争议均由甲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县(区)人民法院起诉。
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总价的10%违约金赔偿给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以方协商解决。
十一、补充条款:甲方负责协调安排各工程之间的施工,协助解决各工程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土建工程合同集锦9篇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可能会用到一些范文,范文可以帮助我们自身的写作,有哪些范文值得参考呢?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建工程合同集锦9篇,还请多多关注我们网站!
土建工程合同【篇1】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山东万海电力寿光羊口35兆瓦光伏电站土方项目,同意将该土方项目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山东万海电力寿光羊口35兆瓦光伏电站土方项目
2、工程地点:山东寿光羊口
二、承包方式: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乙方应包该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施工安全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工程造价及承包范围:
1、场平:在满足施工要求范围内,要求场地平整,无缺陷,价格以整体总包的形式,价格总计6万元(陆万元整)。
2、场地回填:根据工程项目,根据总包方提供土方量,场地内需回填土方43000立方,价格为9元/立方,工程款合计387000元(参拾扒万柒仟元整)。
3、场地内修路:场地内需修路约7000m,要求路基础宽4m,石子铺设厚度20cm,路面压实,符合总包方的要求,价格88元/每断面(即22元/平方米),由于场地原因,具体结算方式根据甲方要求来据实结算。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根据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包方)的付款方式,甲方(菏泽市
华健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来支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
五、施工工期:
1、根据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包方)的工期进度要求来合理施工。
2、因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影响工程进度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工期可相应顺延。
六、甲方的工作及责任:
1、开工前、准确提供建筑物四大角位置的控制点、水准点及0.00位置。
2、开工前,由甲、乙双方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协商一致,方可施工。
3、甲方要根据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包方)的进度款要求来支付工程进度款。
七、乙方的工作及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有足够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以保证工作项目的顺利完成。乙方施工要平整场地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等,处理邻近建筑物保护工作,并承担以上工作的费用和安全责任。
2、乙方处理地下管线及临近建筑的保护工作。
3、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施工。在工程质量方面同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整个工程项目。
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代表(或监理人员)的监督,加强各班组人员的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意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如出现安全事故或打架斗殴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5、施工场地乙方必须保持清洁,对已完成的工程未交付甲方使用之前,乙方应对成品派专人保管和保护。
6、施工单位的工人的所有保险费用以及施工安全文明措施由乙方负责。
7、一切建筑材料均由乙方采购与保管,材料品牌、规格、颜色由甲方认可。主要建筑材料须送检合格后方可用于该工程中。
8、施工临时设施如临时围挡,乙方负责人工。临时工棚办公室、施工需要的水、电管线安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9、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好施工报建等有关手续。
10、乙方需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和及时支付材料款,如乙方拖欠工资或材料款,与甲方无关。
11、所有的检测费、材料送检费均由乙方负责。
12、做好工程资料及材料送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尽快为甲方办理好工程资料,如因乙方工程质量原因或资料不合格应由乙方负责(注:由甲方负责验收)。
八、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隐蔽工程须经甲方及监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工程质量不合格全部返工,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3、在施工现场如发现不足之处,甲乙双方必须及时会同有关人员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扩大损失,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的顺利进行。
九、工程变更及工程结算
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确需进行结构变更时,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单给乙方,方可继续施工。同时作为竣工结算与交工验收的依据。
2、由于工程变更不及时而引起某部位的返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如工程内容发生增减变化,按甲乙双方协商的单价计算,相应增减工程造价。
十、补充说明: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要无条件服从甲方。
十一、工程保修:本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属乙方保修期,保修期间如属乙方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因不可抗拒或自然灾害原因或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不属乙方保修范围。
十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与本合同未提及的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土建工程合同【篇2】
1、材料及用具提供约定:
(1)甲方提供塔机;钢材、商品混凝土、外架钢管、扣件、模板(模板钢架支撑及模板做工)、地砖、内外墙砖、砌筑砖、水泥、河砂、碎石、门窗、玻璃栏杆、油漆、涂料、防水涂料;施工场地、排水沟、给排水、强、弱电、消防工程和施工用水电源(乙方所需照明和动力用电由甲方接至每栋每层楼的中心点二级配电箱),其余属乙方承包范围。
(2)乙方负责提供(除甲方提供外的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工具用具、辅助材料,包括:安全花杆使用的分色油漆、该工程所需用的全部辅助材料(钉子、元丝、扎丝、电焊条、双面胶、化杂、五金、沙浆外加剂、石灰精、内外墙粉饰用粘接剂等)等;安全带、安全帽等;收缩缝使用的泡沫板;除甲方提供施工用水电二级配水电中心点管线以外的作业面用水、用电材料;植筋胶、钢筋机械连接材料、钢筋竖焊剂、脱模剂、塑料垫块和大理石垫块、外墙面砖勾缝剂、主体结构与围护结构连接使用的钢丝网、空调预留管等。
2、乙方负责按重庆大学设计研究院设计的锦上华庭住宅小区11#、12#、13#、14#施工图纸和重庆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锦上华庭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图以及有关图纸审查意见书、设计变更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等均属乙方承包工作内容范围:
(1)钢筋制作、绑扎;内外安全防护搭拆;砼浇筑;砖砌体;制作安装预制砼构件;制作非预应力砼构件;自拌砼;泵送砼;人工钢筋制安(含扎丝、焊条、焊剂、连接);钢筋对焊、竖焊。砼垫层、瓜米石楼地面及梯踏步(含踢脚线);散水1.5m以内灰、瓦工扒精的全部内容等;水泥砂浆楼地面(含踢脚线);厨房夯实;砂浆找平层;炉渣找坡层;钢性层(分格缝);内外墙面、天棚、女儿墙等抹灰贴砖石面(含装饰线及脚手架、找平层、挂网和砼表面拉毛);所单、双排钢管外架、围栏、装御料平台等搭拆;乙方派3人配合甲方施工人员放线、抄平等所有工程内容。
(2)材料、设备、成品及半成品在该施工区域周边距100米范围内的场内转运、预留、预埋、废料回收及堆放、按规范规定的砂浆及混凝土试件制作和养护、钢材和钢材焊接送检、钢筋绑扎成型的脚手架和安全防护外架及所需设施等;屋面排气孔、避雷针、落水管底口的施工;外墙表面最后一次清洁;水电、消防、弱电、安装等所产生的孔洞、沟槽抹灰墙的修补;
(3)场内外回填清理、涉及土建设计中专项安装所留下的二次后塞口和二次补烂等;
(4)全部红线区域的安全防护,包括生产区域、生活区域、成品及半成品加工区域、办公区域的“四口五临边”、安全通道等全部安全防护的建立、维护等工作。
(5)所有出入场材料及建筑垃圾所必的`上下车、二次转运等。
(6)考核标准为:扫地出门直至该工程交给各购房用户和业主,按标准能够满意使用为准。乙方按重庆大学设计研究院设计的锦上华庭住宅小区11#、12#、13#、14#施工图纸和重庆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锦上华庭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图以及有关图纸审查意见书、设计变更及相关技术文件等要求除人防工程基础地梁以下项目和约定作工程量增减调整的外,乙方在交房综合验收前,不产生任何计时工工资和辅助材料费用。
3、该工程结构调整时不作工程量增减调整;但内墙、外墙、顶棚、楼地面抹灰(面)贴砖、墙体改变大于10立方米部分、建筑面积调整、外墙用材改变等工程量,均按重庆99基础定额人工直接费加机械直接费计价下浮7%作增减调整(调整时间在本合同签定生效后执行)。
土建工程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年开发建设工程,地上建筑层数为层,建设总面积为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应同步建设人防工程平方米,于年月建成。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定。
一、工程建设标准及要求
1、工程防护等级为级,战时功能为,平时功能为。
2、工程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设计,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验收。
二、双方责任及任务
1、甲方责任及任务
(1)按时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合格后出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page]
(2)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防护专业验收。
2、乙方责任及义务
(1)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年月底前报甲方审查。
(2)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年月底开工。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批准部门批准。
(3)及时向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承担工程监理工作。加强对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建成人防工程。
(4)必须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竣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将完整的施工资料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和甲方。
(5)不能按时报送设计文件审查、开工和竣工以及不建或工程规模、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它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防护专业验收合格后终止。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建工程合同【篇4】
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合同(九)
第十三章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54.1 工程专用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机械设备、由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工地后,即被视为专门供该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间转移外,若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处。但此规定不包括运输任何人员、劳工、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
54.2 海关结关手续
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业主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关结关手续。
54.3 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当承包人将其为工程施工进口的任何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按合同规定移动、再次出口时,业主应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协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
54.4 租用承包人设备的条件
根据63款规定,发生的合同终止时,为了保证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赁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为工程的继续施工使用,如果租赁协议未包括这些条件:即在上述终止生效后7天内,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据仍款规定业主有权授权其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外,所有人应将这些机械设备,按承包人与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条件,租赁结业主,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并由业主支付费用,否则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租赁的设备带入工地。
54.5 用于63款的费用
如果业主按54.5款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业主按这一协议支的所有费用(包括签订协议时交纳的印花税),应认为是根据63款完成工程,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54.6 分包合同中使用的条款
当承包人格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参考资料或其方法),应加入与本救相同的分包人带人工地有关承包人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及材的条款。
54.7 不隐含对材料等的批准
本款的执行,不应视为隐含对其中涉及的材料或其他物品已获得工程师的批准,也不应妨碍任何时候工程师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
第十四章计量
55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概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义
延伸阅读: 国际竞争性合同土建工程土建工程合同【篇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甲、乙双方更好履行合同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及详细部位:
本工程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全部基础土建、隐秘设施及护栏走道板的施工。(包括拆除、打桩、回填、清理、三通一平、主体工程、施工报建手续)。
二、承包方式:
本工程在承包范围内以包工包料、包材料损耗、包临设、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材料及机具场内运输、包工程验收质量达到甲方检验标准及竣工验收合格、包施工中乙方工人安全保护用品、工伤保险和劳保福利在内、包物价上涨的形式由乙方承包。
三、承包价格:
承包总价格为:380,000.00元(大写:_______万元整)。
承包价说明:
1、包材料使用的定额损耗率;
2、包基础施工前的施工准备、配合工作,如施工放线等工作;
3、甲方增派杂工帮助乙方清理场地、搬运材料等人工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4、甲方增派机械协助乙方进行工程施工,人工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四、付款方式:
1、土建施工进场支付
2、土建施工全部完工后支付
3、待整个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剩余
4、支付方式:付款时采用支票或现金。
五、施工工期:
1、经甲、乙双方协商,总工期历时25天,开工时间_______年4月1日,竣工时间_______年4月25日。
2、因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影响工程进度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工期可相应顺延。
3、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2日内,提供本项目的施工进度表及施工组织计划。
4、按施工进度表每个分项工程计划最终完成时间每拖延1天,对乙方处以违约金100元,累计并罚,竣工每迟延一天,甲方对乙方处以合同总价5‰违约金,按双方确认进度计划延误合计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工程工期明显与控制点不符,甲方可要求乙方赶工,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无明显改进,或乙方无能力承担工程任务,甲方有权增派或改派其它施工单位,由此增加的承包价差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且乙方承担甲方的工期损失。
6、如遇下述情况:
a)甲方、建设单位重大设计变更影响;
b)不可抗力严重影响施工;
c)其他;
由乙方向甲方在24小时内办理延期签证。
六、质量条款:
1、乙方承包施工的工程质量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方案,设计变更,技术交底,现行施工与验收规范,作为检查、抽检或验收的依据和标准。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严格做好工人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以上约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因乙方原因施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无偿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直至消除质量隐患,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工期不顺延,甲方有权视乙方对施工质量的补救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甲方也可以不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直接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补救费用,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
3、浇筑砼垫层时,乙方必须先派人现场设置标高控制点,否则甲方现场施工员有权按每工日200元另派工人设置标高控制点,派工费用由乙方负责,砼垫层平整度必须控制在+2CM之内,否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材料、人工损失。
4、乙方应提前4小时通知甲方办理隐蔽工程、中间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手续,未经验收乙方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该分项工程不予结算;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构成违约行为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分项工程施工完毕之后,乙方必须先进行自检,合格方能报甲方验收。甲方第一次验收不合格,对乙处以500元违约金,可考虑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完毕重报甲方验收;若乙方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或虽整改完毕但经甲方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对乙方按已完工合格工程的70%结算,并限期办理有关退场手续。
6、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甲方检验的“优良”标准,若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则按合同总价的95%结算。
七、定岗定员要求:
乙方的施工管理应实行定员、定岗制度,按工作量、工期进行定员、按建筑物部位进行定岗。详细的施工小组人员名单在开工前必须书面报甲方,如不按此要求执行,甲方对乙方处以承包产值5%的违约金。
乙方按甲方要求定员定岗,如随意调换工人充数,每次处以违约金60元/人。
八、甲、乙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索取或收受乙方物质或非物质利益,不得刁难乙方,甲方财务员、材料员、仓管员、质安员、施工员、预结算员等有关人员不得私自与乙方工作人员接触,不得收受乙方工作人员给予的金钱以及其他财物,不得接受乙方工作人员的请客进行吃、喝、玩、乐等娱乐性活动,以及其他变相的受贿行为;甲方工作人员出现索贿行为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监事会投诉。
2、进场前五天,甲方必须向乙方签发施工队伍进场通知书,乙方凭进场通知书办理进退场手续及完工结算手续。
3、乙方进场时,甲方书面就公司制度、工地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人员名单向乙方交底。
4、提供施工图一份。
5、甲方无偿提供施工场地、生活场地。
6、甲方提供总水、电接驳点和各施工结构层的水、电接驳点各一个,其它部位用水由乙方自行接通。
7、甲方指派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验收、办理变更登记、竣工结算手续等。
(二)乙方职责:
1、乙方不得对甲方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甲方财务人员、材料员、仓管员、质安员、施工员、预结算员等有关人员,不得对其以各种名义给予金钱以及其他财物,不得与甲方有关人员进行吃、喝、玩、乐等娱乐性活动,以及其他变相行贿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对乙方处以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工程款不予结算,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索,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队伍进场时,提供“三证”(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劳务证),须按当地政府外来人口的有关管理规定,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如不办理,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雇佣18岁以下及不宜从事建安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否则发生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自带施工工具和用具,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等;费用包括在承包单价内。
5、乙方如需到甲方仓库领用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按甲方材料购进价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6、乙方应遵循甲方公司《成品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教育,不得在结构物上随意钻打、剔槽、拆除结构物,否则甲方有权按规定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罚款。
7、乙方不得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施工中每天做到工完料清,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包括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
9、乙方新工人进场,必须于二天之内带齐新工人身份证原件到甲方项目部办理登记。
10、乙方工人必须持证上岗,如有发现无证上岗,每人每次处以违约金200—300元;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乙方工人必须按规定戴好安全帽,甲方不定期抽查,有不戴安全帽者,按人/次罚款200元。
11、严禁乙方工人在工地打架、偷窃、闹事、破坏公司财产,如有发生,双方均处1000—20xx元违约金,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乙方工人必须留宿工地,工地不得留宿外来人员,违者处以违约金每人每晚200元,因此而造成治安问题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12、在执行合同期间,乙方对所有发生工程量签证依据的数量、承包范围、工作内容必须属实,如发现签证单内容有虚假记录、串谋作弊等行为,则按分项工程价款的100%进行处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责令乙方退场,另选施工班组。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乙方委派的现场管理代表,需持有与工程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履行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相关事宜。
14、乙方施工完毕或中途退场,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天内,负责将其所有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机具撤离甲方工地;逾期未撤离的,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强行责令乙方退场,所生费用(包括甲方垫付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与甲方无关;
15、乙方中途退场,乙方结算的工程量及结算总价以甲方项目部验收签证结算为准;若乙方有异议,可书面要求甲方审定,审定结果作为乙方结算的最终依据。
九、安全条款:
1、人员进场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时做好书面安全交底及安全措施工作,严格按照现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执行公司和工地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处罚标准),用电机具要专人管理专人操作,若违反规定造成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
2、施工现场乙方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及时做好安全自检与整改工作。
3、因乙方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一概不负责。
4、对于乙方雇用的工人的伤害或赔偿,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害或赔偿,乙方应保证并持续保证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严禁乙方工人私自接电线、插座、电炉;开水龙头不关者,发现每人次处以违约金200元整,从工程款中扣除。
6、乙方自行负责工人的劳保用品、劳保福利及施工过程中工伤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
7、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如电焊工等。
8、由于乙方施工管理不善,造成任何第三方的损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工程保修:
本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属乙方保修期,保修期间如属乙方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因不可抗拒或自然灾害原因或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不属乙方保修范围。
十二、其他:
a)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与本合同未提及的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b)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并结清余款后自行终止;
c)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建工程合同【篇6】
1、严格执行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坚持“珍爱生命,保员工健康;改善环境,为人类造福;注重信誉,向顾客负责”的管理理念,杜绝人员伤亡、机械设备等事故的发生。乙方应无条件的配合甲方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和部门对工程的各类检查工作。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达到特殊工种持证率100%;技工持证率85%;平工持证率60%;劳务分包务工人员必须持健康证达100%。
3、甲方提供的施工图有预留洞、沟槽时,乙方留错、留掉的,由乙方负责剔打、修补,不另计费用,且材料费由乙方承担。
4、本工程为特定的优质结构工程,混凝土(梁、板、柱或其它部位)必须是几何尺寸准确,楼层内空尺寸标准,杜绝蜂窝麻面、漏棒狗洞现象和暴模等现象。表面光洁(层层清模、刷隔离剂)、角边垂直、平整且无漏浆现象。相关分项全部工程的质量要求:按(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文件渝建质协(XX]10号)和(重庆创优质结构工程的基本要求)执行和办理,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同时进入承包合同全面实施和执行。
5、若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乙方须返工重做至符合验收标准为止,一切损失(材料费、误工费、劳务费)由乙方承担。
6、乙方无条件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若甲方个别分项分部安排不合理,可采取建议、举证、协商的方式与甲方达成共识并实施。
7、若乙方提供的专业工人的职业素质不满足甲方及专项要求,甲方提出撤换,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乙方在总体工程质量方面无完整的质量控制措施,出现明显质量下滑,经甲方书面通知无效后,甲方有权将乙方整体清除出场,清理出场时乙方只能按本合同中主体综合单价计算已完工程量60%计算承包费,该费在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业主拨付完工程款后支付给乙方。
8、民工食堂由甲方提供有偿服务,食堂临时设施、水、电设施由甲方负责提供。
9、乙方需自行施工,严禁转包;甲方发现转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0、若因甲方(或建设方)资金出现困难时,乙方应共同分担由此产生的资金压力,免除甲方延迟付款30天的责任,且确保因此原因发生后30天内不得停工。甲方资金到位后及时解决乙方因此产生的困难。
11、钢管损耗不超过租赁量1‰,超过1‰部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赔偿;扣件损耗不超过租赁量3%,超过3%部分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赔偿;钢筋加工损耗不超过图纸计算量1.5%,超过1.5%部分按工程结算期市场价格赔偿;混凝土浇筑量损耗不超过图纸计算量1%,超过1%部分按混凝土合同约定原价赔偿。
12、作业面和非作业面(通道、楼梯间、生活区域)随时做到整洁、干净,定人定员每天打扫,生产和生活用水有序排放。民工宿舍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搁置合理、统一,随时保持清洁卫生。生产和生活区域在未经过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乱拉、乱接水电,并对此而产生的浪费、安全事故责任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13、乙方所有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服从甲方、业主、监理的指挥和有关施工现场制度。决不允许有顶撞甲方管理人员、业主代表、监理人员的行为和言语,否则发生一次,对乙方处罚1000元。若遇劳务及其他纠纷,乙方可选派人员与甲方商议,严禁出现围攻、上访及消极怠工事件,否则对乙方处以1000元—5000元/次罚款,乙方并承担相应的一切经济和社会影响后果。
14、乙方在签合同时将项目负责人、三大组长(钢筋组、砖瓦抹灰工组、混凝土工组)到项目部面试,并带本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定劳务合同时必须签上已经面试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和三大组长姓名,在签定合同后不得变更以上人员。否则每变更一人/次,乙方承担违约金1万元,甲方要求变更的除外。
15、乙方在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乙方书面委托交甲方,被委托内容必须是人、财、物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工作日不少于28天,外出必须给甲方项目经理请假。
16、凡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除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外,还必须无条件配合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1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指派一名持证电工为乙方施工用水电服务。否则,由甲方安排电工,乙方按照1500元/月承担工资。
18、乙方内部人员之间绝不允许出现打架、斗殴现象。一旦发生,不管任何原因,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XX元—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土建工程合同【篇7】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山东XX寿光XX35兆瓦光伏电站土方项目,同意将该土方项目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山东XX寿光XX35兆瓦光伏电站土方项目
2、工程地点:山东寿光XX
二、承包方式: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乙方应包该项工程的施工质量、工期、施工安全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工程造价及承包范围:
1、场平:在满足施工要求范围内,要求场地平整,无缺陷,价格以整体总包的形式,价格总计6万元(陆万元整)。
2、场地回填:根据工程项目,根据总包方提供土方量,场地内需回填土方43000立方,价格为9元立方,工程款合计387000元(参拾扒万柒仟元整)。
3、场地内修路:场地内需修路约7000,要求路基础宽4,石子铺设厚度20c,路面压实,符合总包方的要求,价格88元每断面(即22元平方米),由于场地原因,具体结算方式根据甲方要求来据实结算。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根据上海XX公司(总包方)的付款方式,甲方(____市
华健XX工程有限公司)来支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
五、施工工期:
1、根据上海XX公司(总包方)的工期进度要求来合理施工。
2、因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影响工程进度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工期可相应顺延。
六、甲方的工作及责任:
1、开工前、准确提供建筑物四大角位置的控制点、水准点及0.00位置。
2、开工前,由甲、乙双方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协商一致,方可施工。
3、甲方要根据上海XX公司(总包方)的进度款要求来支付工程进度款。
七、乙方的工作及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有足够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以保证工作项目的顺利完成。乙方施工要平整场地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等,处理邻近建筑物保护工作,并承担以上工作的费用和安全责任。
2、乙方处理地下管线及临近建筑的保护工作。
3、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施工。在工程质量方面同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并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整个工程项目。
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代表(或监理人员)的监督,加强各班组人员的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意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如出现安全事故或打架斗殴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土建工程合同【篇8】
甲方:
乙方:
因生产需要,甲方在____市____县工业园区幸福路165号建厂房、办公及生活用房建筑总面积约___平方米(结算时以实际面积为准),由乙方承包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向外墙贴瓷砖、后向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地面及墙面贴瓷砖、安装瓷盆、大便器、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处理。
三、承建工价
以实际建设地面平方计算,每平方米216.00元,总价546万元(结算时以实际面积为准)。
四、付款方式
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七、注意安全
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八、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4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不能超过10天,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乙方所需材料,应两天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迅速筹备。
九、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借鉴: 建房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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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方请乙方在建一幢日/田字型框架式水泥砖混结构四层半住宅楼,现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形式:甲方负责建房所需的钢筋、水泥、红砖、沙石灰、碎石等材料,并负责运到工地。乙方负责楼房的'主体工程施工,及建房中的一切机械工具。
二,工程工价:按楼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平方米xxxx 元(包括批灰工钱)
三,甲方责任:
1,提供施工用水、电、矿泉水。
2,及时提供一切需用建材。
3,捣楼面时,每层加多支付人民币xxxx 元给乙方,并提供工作人员每人快餐一份。
4,另外要加给乙方的价钱:捣门尺加收xxxx 元,捣地台加xxx 元。批灰外墙xxxx 元。
四,乙方工程内容:
1,楼房主体建筑、柱、梁、墙、楼面等各种规格由甲方确实。
2,淋砖,工程结束后,清理各楼层。
3,墙内外批灰,但不包括门面。
4,楼顶砌围封一米高。
5,用水泥砌楼梯三角。
6,安装排污管。
7,前檐阶捣水泥。
8,柱、梁用全新模板。
五,乙方必须保证达到如下要求:
1,保管好并合理使用甲方的建筑材料。
2,水泥柱注重垂直度,偏差不能超过1厘米。
3,捣水泥楼层时不得有水泥纸和其它大的杂物。
六,乙方要实行安全施工,施工中左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七,乙方要确保施工质量,如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翻工,翻工所需工钱和材料由乙方负责。
八,工程付款:每完成一层主体工程后,甲方付给乙方xx %,余下工程款在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通。
九,以上不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单项施工合同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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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施工合同【篇1】
签订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相互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的基本建设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一、 工程名称:
二、 国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表,、申请建筑许可执照,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总概算等文件号。
三、 工程编号:
四、 工程地点:
五、 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 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六、 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 元(各单项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本合同全部工程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各单项工程、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一、 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二、 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三、 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施工准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绿化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碓房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场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接通;应于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工程设计图纸 份;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交底。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地区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 物资供应
一、 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 )项供应方式办理。
1、 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 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定货、调剂使用。
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 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二、 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家反负责办理申请、定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前,甲方应负责商品检验。在施工现场加工的非标准设备,家反可委托有条件的乙方加工。
三、 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单位和甲乙双方的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之一方负担。
四、 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负责供应之一方负担。
五、 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 工程款结算
一、 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 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 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确定包干造价,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3. 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4. 包工不包料,按工程预算定额或人工费包干办法结算;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 日内按工程造价总数 元的百分之 一次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工程进行期间,甲方应审查乙方提供的完成工作量统计月(季)报表,并据此拨给工程进度款。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可预留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 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该贷款后,贷款办法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 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二、 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造成一反窝工、返工和材料、构件的积压倒运,劳动力、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1、 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继续施工;
2、 施工中如遇设计
单项施工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将丰都县高家镇方斗山高山生态移民接待中心工程钢筋工、人工工资承包给乙方长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力承包范围和内容: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洽商单》等工程内容进行施工。乙方包括构造柱钢筋的预埋、地圈梁钢筋、地圈梁以主体钢筋、现场塔吊基础钢筋的制作安装等等。工地上用的灰盆、砖斗等钢筋制作及焊接都由乙方无偿负责实施,甲方只提供材料。工人吃饭、住宿、生活日常用品、防暑药品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
二、承包单价:
甲、乙双方协商钢筋工劳务费承包单价为:40。00元/m,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此单价包括本工程所有钢筋制作过程中用的扎丝、焊机、焊条、切割机等各种机械设备,甲方不提供任何机械设备。今后任何情况下此单价都不调整,此承包单价中含安全风险费用。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以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乙方进场地后50天内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三、质爷要求:
乙方的施工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现行的验收规范要求,若因乙方自身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权赔偿甲方。乙方在施工中必须节约材料,对长度大于50公分以上钢材,乙方必须用焊接的方法使余下钢筋合理使用,如乙方不焊接造成浪费,甲方根据浪费钢材的多少处罚乙方。
四、施工工期:
开工时问以甲方方书面通知进场时间为准,如乙方不按时进场地或纯脆不进场地施工,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不退还。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若乙方耽误甲方工期,按每耽误一天赔偿甲方300。00元,如因甲方缺材料,资金等原因,乙方不负责。在施工期内乙方擅自停工的,甲方有权不给乙方结算和支付所完工程量的工程款,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给甲方。
五、付款方式:
甲方用房冲抵钢筋工、工程劳务费及民工工资,甲方修建丰都县高家镇方斗山生态移民接待中心的人工劳务费、人工工资,由接待中心的三层以上楼层由乙方选择,甲方抵给乙方的房屋单价2200。00元/m(不包产权证,只包配套费,其余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本工程乙方必须确保民工工资按时定额发放。
六、安个责任:
甲方将本工程的钢筋制作人工费承包给乙方后,乙方出现大小安全事故,事故损失费或医疗费在10000.00元内的由乙方自行负责,超过100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损失费或医疗费的20%,其余的由甲方承担。为r安全,甲方提供电源和水源到每层楼,其余乙方自行负责安装。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帽、安全绳和保险带由乙方自行负责购买,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不按相关规定、不带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不系保险带的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乙方自觉接受施工现场各类管理人的管理,不得与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管理人员发生争吵、不服管理,如有发生视情节轻重严格处理。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以上内容需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违约方付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贰万元整。
八、末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此协议_式叁份,双方签字生效。 。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单项施工合同【篇3】
砼单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公司项目经理部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砼工程承包班组
甲方承建的______市住宅局______村______号地块±0.000以下砼单项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甲方发包给乙方采用包工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助及分工负责等原则,根据本工程的情况,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按______村______号地块地块整套施工图纸中基础分部±0.000以下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单的所有砼工程项目。
1) 工作范围包括:小面积的现浇砼构件、阳台栏板、构造柱和圈梁等各种小型构件。
2) 工作内容包括:接砼管、湿润模板、补模板缝、操作面模板铺设、下料、砼面找平、振捣及清理落地砼等全部操作过程(不包括墙、柱、板接头砼凿毛和砼养护)。做到工完场清,即出料口的整理及道路的清理清扫。
二、承包造价:
1) 按现场实际发生的砼量计算,每立方______元(该承包单价已含乙方管理费及各类补贴费用在内)。现场计时工每工日为______元。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组织领导:
1) 甲、乙双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动、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2) 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政治素质及身体、技术素质,严禁使用童工、女工。特殊工种必须持有上岗证、操作证。经批准进场的工人须持有效证件。进场时,每人交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附花名册一式二份。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人员,以保证本组技术实力和队伍的稳定性。
3)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制度及宿舍、伙房纪律。
4) 合同期内,未经双方商妥并正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不得单方撤离施工队伍,否则,因此而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停顿、延误工期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单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的承包工程款。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 提供乙方进场人员的生活住宿条件,负责申报临时户口。
2) 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3) 提供施工必要的机械设备,负责机械的一次性调试运转(以后由乙方负责),小型工具由乙方自备。
4) 保证材料供应(商品砼运至现场______米内,但不提供塔吊运输),如确因种种原因供应不足时,甲方应及时安排其它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配。
2、乙方责任:
1)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遵守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建设、临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以上。
2) 严格本班组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每个工人入场时,都必须认真学习、遵守执行经理部制订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等制度,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避免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凡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大小安全事故的责任。
3) 提倡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并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搞好与建设、监理单位、甲方及其他班组间的关系。必须要求每一个工人遵守纪律,不打架,不滋惹是非,若违反,乙方要承担责任。
4) 绝对服从甲方的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必须在操作作业现场,未经经理同意不准离开工地。应保证足够的施工力量,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负责组织工人进退场,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单项施工合同【篇4】
甲方:(简称甲方)
乙方:班组长(简称乙方)
为加强施工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生产健康发展,明确双方各方面的责任,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发包内容:工程的模板安装及拆除工程的全部施工。
二、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括:钉子、铁线)。
三、承包单价: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以图纸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施工图纸建筑面积:
四、组织领导: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个人素质,所有工种均持证上岗。在施工责任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队伍和人员,以确保该项目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的稳定性。
3、乙方必须制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等工作。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和管理。
2)负责做好乙方入场的安全教育工作及该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的讲解工作;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不得违章指挥,强行指挥,及时排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4)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并申报有关文件资料。
2、乙方责任:
1)以钢模、钢管支撑为主组成模板体,局部部位配置木模、木支撑。
2)所有现浇混凝土模板的配制组合安装、拆除、清理,并按指定地点分规格堆码整齐。
3)所有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安装完成后,清理打扫干净并移交给钢筋工绑扎钢筋。模板支撑下的混凝土板面层清理打扫干净移交给混凝土工浇筑混凝土时清理漏浆及洒落的混凝土。
4)所有现浇混凝土的模板拆模后,混凝土面清理打扫干净并移交给施工人员放线、弹线、抄平。模板支撑下的混凝土板面层拆除模板后清理打扫干净移交给砖工砌砖(如果是砖混结构的.移交给抹灰工抹灰)。
5)乙方负责人必须参加配合施工人员放支模需要的放线、弹线、抄平等的施工放线工作;
6)乙方负责人必须参加由监理、质检、建设方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并即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弊病。
7)所有模板、支撑安装必须安全、稳固、牢靠符合现行施工规范规定。
8)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遵守和服从业主、监理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对所承担施工的分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确保达到合格要求。如因乙方自己管理、控制、监督、操作、配合不到位而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有参加工程建设的人员在施工中要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顶撞建设、监理、质检和甲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100元的罚款。
9)强化本施工队伍(班组)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规范,不乱拉乱搭电路管线,规范使用插头及插座、不强行、违章施工,严格杜绝火灾等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0)乙方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项目部,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否则,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11)乙方进场工人必须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严格按国家劳动法规用工,新工人上工地要先进行安全教育,在老工人的带领下作业。如发现使用童工和残肢等不合格工人罚款1000、00元并立即清除现场。严格按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正常作业,上班时不戴安全帽一次罚5元,第二次罚10元以此类推,组长则按两倍罚款,穿拖鞋者罚款20元,酗酒后上班者罚款200元,经过多次违反者及严重违反者清除工地。
12)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工作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进度计划表)中的模板安装、拆除工作任务,绝对服从甲方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必须每天在作业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13)必须保证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人数稳定,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质量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14)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使用安全带,不得任意乱拉乱接临时施工用电,非专业人员不得开启动力、照明配电箱。
15)乙方所有参加工程建设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不准打架斗殴、不准进行偷盗,如有违反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打架斗殴的罚款¥1000元;进行偷盗的处以盗窃财物10——2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乙方负责人按每发生一件盗窃或打架斗殴事件处以¥1000元罚款的连带责任处罚。
16)乙方工作人员严禁将小孩、亲朋好友带入施工现场,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将由乙方全部承担。
17)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合同(协议)取得的施工任务再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本施工任务。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合同(协议),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3%的违约金。
18)若乙方违反本合同(协议)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未达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合同(协议)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当方解除本合同(协议)并要求乙方退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六、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业主、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 因乙方盲目蛮干、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
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七、安全事故处理:
乙方人员在施工现场内如疾病、酗酒、打架斗殴、违反劳动纪律、不听指挥等造成的伤亡不属于工伤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及法律责任。工伤认定根据国务院令第375号文件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
1、工伤事故: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及时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医疗费暂时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垫付,待将伤者医好后,再行处理。医疗费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由乙方自行承担;医疗费超过1000元的,由甲方、乙方、伤者三方按4:3:3共同承担。
2、死亡事故:死亡事故参照有关文件精神解决。
八、工期:
按项目部工程进度要求的时间或期限,如期按时或提前完成所施工的分项工程,如拖延工期,每延期一天,按总价的5‰或10000元向甲方支付罚金。
九、付款方式:
甲方按当月的工程进度的70%预付给乙方作为工资,所承包的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甲方付到总承包价的80%,剩余的2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结算)一次付清。
十、奖励办法:
乙方在施工中,对质量、安全认真负责且完成的都较好,又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同时能按时或提前完成施工任务的,甲方按承包总价的5‰或10000元给予乙方奖励。
十一、甲方对本合同(协议)上述条款具有解释权。
十三、本合同(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的分项工程完毕并要受合格后自行失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商议,补充合同(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项施工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内容
甲方根据施工需要,依照业主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号,将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桥梁通道、防护工程的全部工程施工内容承给乙方施工。乙方按照施工图所规定的内容,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上述全部工程施工任务。
第三条 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340000元(大写:叁拾肆万元),甲方包括:税金、原材料试验费、测桩费、交工验收、竣工资料整理。乙方包括:人工、材料、机械、测量。
第四条 承包方式
包总价款、包质量、包安全生产。
第五条 工程款支付
机械和施工人员进场后一次性把工程的总价款支付给____县交通局,进场后首付 元(包括材料费、钻桩费),由____县交通局按照工程进度分批支付给乙方,完工后全部结清,无质保金。
第六条 安全生产
乙方必须认真制定和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指派为现场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监理的监督。
2、协议签订后日内组织人员和设备进场。
3、全面负责组织本协议规程内容的实施,不得无故拒绝甲方派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 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各执一份,呈报交通局一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单项工程完工、工程价款结清后, 自动失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担保单位: ____县交通局
担保方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路施工合同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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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路施工合同【篇1】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施工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施工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盛世华城1#、2#楼工程
二、施工地点:鲁平大道以北、顺城路以西
三、结算单价(运到价、元/m3)
C15:210C20:220C25:230C30:240C35:250C40:265C45:275C50:290有抗渗要求的砼每立方增加10元。
四、质量要求:
达到《预拌混凝土》(gb/t14902)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1992)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价款结算及支付
1、甲乙双方确认本工程暂按浇注部位施工图预算量(混凝土结构体积中不扣除钢筋所占体积,同时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损耗也不增加体积)作为结算依据,在标准层施工3层后最终确定结算方式。在供货前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注部位施工图纸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洽商,乙方计算完工程量后归还。
2、本合同确认,结算分三次办理,即:各楼号10层主体结构封顶后10日内结算供货价款的40%,10层至主体封顶后10日内结算供货价款的40%,主体验收合格后10日内结算
六、商品砼交付验收方式
本合同供货期限为20xx年3月20日至该工程砼供应结束为止。首次供货施工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1、预拌混凝土运输至交货地点后,应在监理人员的主持下,会同施工方代表、乙方代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制样、留样和坍落度试验,三方均应在取样单和坍落度试验记录上签字。施工方按有关标准要求承担取样试验和验收工作。由乙方为施工方免费提供标准养护试块的地点。
2、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如与发货单载明的数量有差异时,施工方应即时通知乙方核实,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3、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施工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施工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施工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由此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施工方对浇注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乙方应在2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双方就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施工方浇注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三方义务
1、甲方义务
按合同约定及时与乙方办理混凝土货款结算与拨付,协调乙方与施工方的关系。
2、施工方义务
(1)根据工程进度需要,使用方应提前12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提供所
(2)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保证现场场地道路通畅,工地卸料及时。有安全的作业环境,并应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4)指派专人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验收签认,负责对预拌混凝土数量、质量进行监督与检查,负责验收签字,协调解决施工现场的有关事宜并指挥车辆就位。施工方必须保证混凝土使用数量计划准确,如因计划错误和自身原因导致混凝土的浪费,由施工方承担责任。
(5)按合同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交接验收后混凝土工程的浇筑及养护质量负责,禁止在施工现场向砼内加水,并承担由于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后果和费用损失。
3、乙方责任:
(1)每次浇注混凝土时,乙方必须安排一名现场调度,随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问题。乙方依据施工方提供的混凝土浇筑计划进行供货。承担未按供货方案供应混凝土造成的误工损失。
(2)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预拌混凝土加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承担由于混凝土质量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处理费用和相关费用损失。
(3)为确保工程质量,为同一工程的同一部位所提供的混凝土应使用同厂家或产地、同品种、同规格或同等级的原材料。
(4)对所用的原材料质量负责,对交接验收前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负责将加工的预拌混凝土运送到工程地点,提供施工过程的技术保证。在混凝土供货过程中,应严格按
(5)乙方负责对本公司现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承担乙方人员不遵守使用方现场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由此给使用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对所用的原材料质量负责,对交接验收前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承担供货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交通安全、路面环境污染等问题的责任。
(7)严禁在运输途中向运输车筒体内任意加水。
(8)及时向订货人提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运输车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技术保证资料。
(9)接到甲方、施工方就混凝土表观质量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解决。
(10)每次混凝土浇注前,乙方按要求向使用方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以支付货款。
(11)每车混凝土均由乙方随车提供《预拌混凝土交货单》,无《预拌混凝土交货单》的混凝土,施工方有权拒收。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乙方有权暂停混凝土的供应。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甲方、施工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混凝土等级达不到质量标准时所产生的后果,由施工方原因造成的由施工方负责;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给施工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不能在同一天签字或盖章,以后签字或盖章一方的签字或盖章日为合同生效日;
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路施工合同【篇2】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甲方现有浇筑砼道路工程,包工给乙方施工,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即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问题订阅如下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地点:
2、 工程内容:在已鲫的碎石垫层上浇筑混凝土路面。
二、 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即甲方提供材料,乙方配备浇筑砼道路所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等。
三、 工程包工价:每立方米计价 元。总工程量约 m2。
四、 付款方式:工人及施工机械进场后付一定的生活费,十天结算一次工程量,按已完成的工程量付85%款,完工后十天内全部付完是公款。
五、 甲方责任
1、 施工放线,提供施工材料,水电接到搅拌料场。
2、 保证施工安全:按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如道路施工事故是甲方全部责任。
六、 乙方责任
1、 组织浇筑混凝土道路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工具、钢模及钢模安装,运输混凝土浆的车辆等,浇筑砼路面,并配备齐全施工安全防护用品。
2、 施工要求: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浇筑砼路面,切割收缩缝,拉路面防滑线,淋水养护一天,缺陷整改。服从甲方技术员的技术指导,保证工程全部合格。
七、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二天以上,按在场每人每天补贴生活费30元。
八、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土路施工合同【篇3】
修路占地补偿协议
甲方: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就甲方修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补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修路直接占用乙方的养殖池塘及排水渠土地(以实际核准的面积为准),给乙方以等量土地整体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在乙方场区附近,便于生产、交通方便的国有土地,并需经乙方认可。如置换的土地达不到上述要求,不能作为养殖池塘使用,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增加置换面积。置换时间为公路正式开工六个月内,如逾期不能置换,应按有关政策标准予以资金补偿。
二.被xxx公路隔开的乙方养殖池塘南端狭长状、不能再作为养殖池塘使用的土地(以实际核准的面积为准),甲方给乙方以等量土地整体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在乙方场区附近,便于生产、交通方便的国有土地,并需经乙方认可。如置换的土地达不到上述要求,不能作为养殖池塘使用,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增加置换面积。置换时间为公路正式开工六个月内,如逾期不能置换,应按有关政策标准予以资金补偿。该土地正式置换前仍为乙方所有,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或以任何形式施工和取土。
三.甲方对乙方的养殖池塘及进排水系统、设施的修复或重建费
用(主要包括:养殖池塘、进排水系统、涵闸、进排水口等设施的修复与重建,材料费、人工费、设备费、施工费等)予以全额补偿。由乙方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出具工程预算书,并经甲方认可。甲方应在认可该工程预算书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项。为使生产损失减少到最低水平,保证修路、池塘改造部分工程(修建池塘排水渠等)同步进行,乙方定于一月二十日开始施工,甲方应于公路开工5日内先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的50%。
四.甲方对修路施工造成乙方池塘养殖生产停产,予以乙方52名职工一次性补偿,补偿款为:300万元。该费用经劳动局核准后1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到位。
五.甲方对乙方工厂化养殖车间生产投入及损失,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为xx万元,补偿日期为公路正式施工后30日内一次性全额补偿完毕。
六.甲方必须确保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中所填土方全部从外部运进,不得动用乙方场区内的任何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乙方利益。
七.乙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积极配合支持施工单位的道路施工。
八.对未尽事宜双方继续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书的形式确认,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九.本协议签字生效后方可进行施工。
甲方(盖章):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路施工合同【篇4】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_________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任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
3、承包范围:________;
4、承包内容: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
二、工程质量
1、垫层:垫层补强所用材料为碎砾石,规格为碎砾石在4厘米以下,按10㎝标准厚度补强进行压实整平。
2、水泥混凝土路面:混凝土厚度18厘米,江西万年青牌水泥标号为325#,用强制性方式搅拌机,路面表面采用抗滑粗糙面,其抗滑构造深度为0.6毫米,胀缝每4米设一道,用切割机切割。保养期为28天,第1—7天内昼夜每2小时洒水1次,第8—14天内白天洒水6次,第15—28天白天洒水4次,每天洒水必须饱满,混凝土板断裂块数应不超过受检块数的1%,断裂块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弥补,板块裂缝应不超过受检块数的8‰,并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弥补,板块裂纹块数应不超过受检块数的12‰,石子外露、脱皮、缺边、掉角等损害现象,不超过受检面积的3‰。
3、路肩:水泥两边路肩标准为0.50米。
上述未涉及的部分必须按交通颁布《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三、工程监理
1、工程中有不符合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及未按前述的《工程规模》、《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的,监理人员有权责令停工、返工。
2、前一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绝不允许先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然后补办验收手续。
3、付款必须有监理负责签字。
四、甲乙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积极主动缴费,外出务工户由甲方协助乙方收取;
(2)负责协调邻里关系,配合协助乙方清理施工前的道路等;③负责监督全面施工,遇有疑难,双方协商解决,因消极不配合造成的遗留问题,各户自行负责。
2、乙方职责
(1)必须按照道路硬化标准进行施工作业。主干道厚度不低于18厘米,下水管道直径50厘米,路边整齐,路面平整,坡度协调,下水管出水畅通;
(2)必须对硬化前道路清理、平整、夯实路基,升降放“三线合一”,直线平顺,曲线流畅;
(3)下水管道要引至村委会指定位臵,排水井安装合理、美观,确保雨天无积水滞留路面;
(4)使用标准强度的商用混凝土。
五、工程造价
按实际现浇水泥面面积计算造价,每平方米______元,按包干经费进行结帐,单价不随物价上涨及政策调价而改变,该工程总造价______元。
六、付款方式
土路施工合同【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甲方愿将xx花园的室外砼道路浇筑施工任务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交由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特订此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具体条款如下: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规格: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乙方包工(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乙方负责砼面一切工作,即:_________________钢模板及钢模安装,浇筑振捣,摊平,拉纹、一切运输、保养及切缝和砼面施工所需工具;
4、工程单价:_________________每平方人民币元;
5、工程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乙方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如乙方施工造成平整度不合格等任何质量问题,该责任应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让乙方退场;
6、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施工队伍进场后10日内完成(由于天气等不定因素顺延);
7、甲方负责乙方民工住宿、照明用电、施工用水、生活用水;
8、工程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乙方保质保量全部完工后,
甲方在十个工作日后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总造价%,剩下余款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后付清;
9、乙方必须保持场地工清、料清、落手清,材料成品不得损坏,不得随意浪费甲方材料;
10、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及公司的施工管理制度和规程,安全方针、政策、条例,现场所有管理人员和各工种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服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不准喝酒,严禁赌博、打架斗殴,以上如乙方不遵守,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11、以上条款,双方签字后,共同执行,各负其责,如有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经济损失。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受法律保护。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结算完成后,付清款项后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土路施工合同【篇6】
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范本一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混凝土道路及练车场地硬化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总硬化面积约一万四千㎡,现对硬化工混凝土道路及练车场地的施工进行发包。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混凝土道路及练车场地硬化工程的施工,详细做法及工程量见图纸及变更。
2.2、承包范围发生变更或调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三条承包方式
3.1、包工【包施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
3.2、不包含施工中涉及的所有混凝土及水、电费用。
第四条合同工期
4.1、进入现场后天。
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
5.1、合格工程;
5.2、同时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变更、及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第六条合同价款、结算办法及支付方式
6.1、合同价款
6.1.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综合单价为,陆元肆角人民币(大写)每平方米。综合单价已包括混凝土路、防滑纹、伸缩缝、所有道路工作内容的人工费、管理费、其它风险等所有费用;该综合单价为包死价,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调整。
6.2、结算办法
6.2.1、合同综合单价包死,工程量据实结算;
6.2.3、结算及支付所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6.3、支付方式
6.3.1、无预付款,经监理及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后付已完工程量的50%;甲乙双方办理正式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保修金,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在保修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
6.3.3、每笔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发出验收通知,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款。
第七条工程验收
7.1、验收标准:
7.1.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甲方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7.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同类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验收申请;甲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7.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第八条质保期及维保
8.1、本工程的免费质量保修期为壹月,质量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出现下列质量问题按双方责任划分,
8.2、甲方责任:1、路基不合格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2、由于甲方提供的一切原料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乙方责任:1、由于乙方振动、模板、配料施工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并做出相应补偿;2、乙方在道路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由于天气自然灾害出现造成的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
第十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11.1.1、甲方派驻的现场代表为,职权: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督乙方施工,涉及到费用的现场签证,须经过甲方内部审批后方可生效;
11.1.2、监督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
11.1.3、对乙方施工过程质量、工程竣工等的验收;
11.1.4、对乙方进场材料、施工半成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乙方不得使用,同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调换、退场或返工;
11.1.7、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材料堆放场地和施工作业环境及各参建方的关系;
11.1.8、施工前甲方将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接驳点,施工中乙方自行负责安装及水、电表的安装,经甲方检验确认合格后进行使用。
11.1.9、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0.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2.1、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职权: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面工程施工和现场协调工作,接受甲方的工程监督;
11.2.2、配合甲方对进场材料的验收、施工过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服从甲方人员的现场管理;
11.2.3、按照合同工期和合同要求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施工;
11.2.4、严格实行工序开工前向甲方或监理报验制度,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11.2.5、施工期间至工程交付时,由乙方产生的施工垃圾应由乙方负责清运出场,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2.6、本工程未正式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本工程的成品、半成品保护,所有的人为或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破坏均由乙方负责;
17.2.7、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无偿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返工至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返工造成乙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工的,视为乙方工期超期,乙方应当按照上述工程超期的约定承担逾期违约金;乙方不得将该工程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可以不予支付乙方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11.2.8、乙方进场施工时应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有关指令,对现场所有其它的建筑及建筑装修、设备、器具、绿化苗木不得破坏,施工时如损坏甲方、乙方、第三方的财产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还应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净、场清;
11.2.9、乙方负责与自己的劳务工人签订合同,并购买保险,甲方在此对乙方责任进行告知,出现问题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乙方务工人员无与甲方单独结算权利,出现一次,乙方承担10000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
12.1、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的要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凡因乙方原因违反以上规范而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质量责任及其它责任
13.1.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履行本合同,否则甲方视情况有权进行处罚,罚款将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合同。
13.1.2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13.2、工期责任
乙方如果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根据工期节点每延迟一天,扣除工程总价款3‰的违约金,若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由甲方现场工程负责人认可签证后方可顺延工期。
13.3、延期付款责任
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3.4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按照其相应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1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或解除:
14.1.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的;
14.1.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的;
14.1.3、本合同因一方违约或因一方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
14.1.4、本合同其他条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其它约定
17.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17.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分,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委托签约人:委托签约人: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混凝土路面施工合同范本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黄竹镇昌兴大道KO+480—KO+968.486标段水泥砼路面工程,全长488.486米,路面宽12米。总面积5861平方米。
2、水泥混凝土路面标准C30,厚24厘米,使用42.5水泥。
二、工程造价
道路工程按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确定,总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三、工程款拨付
工程款由甲方负责筹措,水泥混凝土路面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45%,剩余5%保证金,待质量保期满一年后支付,如保修期内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免费维修,如承包单位2天内不到,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施工技术及质量
1、执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海南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以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要求标准和双方合同为依据。
3、质量标准:合格
五、工期
总工期:天(具备施工条件的有效工作日),开工日期:20xx年月日,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开工,工期顺延
六、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按甲方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甲方对乙方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2.乙方须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工作,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持证上岗,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若由于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七、双方责任
甲方:
1、甲方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负责工程施工用电、机械(搅拌机、装载机)、材料的采购、运输、供应。
2、对乙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各种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立即制止,解决和排除其隐患。有权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为提出相应整改意见。
3、甲方负责人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量签证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
乙方:
1、按工程需要自备施工机械和人工,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
2、在工程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八、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
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乙方违约:
1.因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所示工期按时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按元/天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且向甲方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九、其他
1、如施工完毕后,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及开通,甲方将不予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直到验收合格并开通后,甲方无息支付。
2、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与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约定事宜,如有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由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土路施工合同【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黄竹镇昌兴大道KO+480—KO+968.486标段水泥砼路面工程,全长488.486 米,路面宽 12 米。总面积 5861 平方米。
2、水泥混凝土路面标准C30,厚24厘米,使用42.5水泥。
二、 工程造价
道路工程按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确定,总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三、 工程款拨付
工程款由甲方负责筹措,水泥混凝土路面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价款的45%,剩余5%保证金,待质量保期满一年后支付,如保修期内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免费维修,如承包单位2天内不到,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 施工技术及质量
1、执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海南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以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要求标准和双方合同为依据。
3、质量标准:合格
五、 工期
总工期: 天(具备施工条件的有效工作日),开工日期:20xx年 月日,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开工,工期顺延
六、 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按甲方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组织、文明安全施工;甲方对乙方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2.乙方须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工作,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持证上岗,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若由于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七、 双方责任
甲 方:
1、 甲方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负责工程施工用电、机械(搅拌机、装载机)、材料的采购、运输、供应。
2、 对乙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各种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立即制止,解决和排除其隐患。有权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为提出相应整改意见。
3、 甲方负责人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量签证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
乙 方:
1、按工程需要自备施工机械和人工,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
2、在工程期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八、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
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乙方违约:
1.因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所示工期按时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按 元/天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且向甲方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5%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九、 其 他
1、 如施工完毕后,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及开通,甲方将不予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直到验收合格并开通后,甲方无息支付。
2、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与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约定事宜,如有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由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路施工合同【篇8】
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发包人的相对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且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若发包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方________至______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发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承包施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设计全部内容。
三、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金额合计(大写):______(人民币)¥:____万元。
工程价款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决算。甲方扣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无质量缺陷后付给乙方。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由甲方提供图纸,乙方必须按图纸和公路改造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乙方确保质量达到合格。
2、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开工。
3、甲方对乙方的施工有监督管理权,甲方按施工进度对乙方的施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否则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不承担任何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安全。若出现工伤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若乙方的施工对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甲方负责施工过程周边纠纷的协调处理。
8、施工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1、乙方必须按时竣工,否则,每超期一天,按____元/天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则其前期施工的投入,甲方不予赔偿,甲方所拨付的工程价款由乙方退回。
3、若甲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不合格,需要返工、修复的,则乙方无条件返工、修复,直到达到要求的标准,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4、若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需要返工、修复,而乙方不予返工、修复的,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解除承包关系,乙方的投入损失自负,甲方所拨付的工程价款由乙方退回。
六、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当因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发生纠纷时,可以以相关规定参照具体情形: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天。
七、质量标准
风险提示:工程质量未符合标准的归责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乙方必须精心组织施工,如未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施工而造成返工重做的,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3、由于乙方偷工减料等施工原因引起工程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风险提示:保修责任的起算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_____年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应在监理组主持下协调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协商或起诉期间不得影响或停止施工,除诉讼保全以外。
十一、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履行中,因未尽事宜或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履行中,因乙方无力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申请解除合同的,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协商不一致时,可诉请法院解决。
十二、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付清工程款后自然失效。
2、本合同正本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份,副本____份,由甲、乙双方分别送有关部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合同参考: 标准建筑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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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承包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定论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二、工期
1、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人要求的工期完成全部工作。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2、工期奖罚:本工程以发包方验收通过为竣工。分承包方不能按上述工期完成时,每推迟一天罚款 元。
3、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发包方签证,工期可以顺延。
(1)因发包方原因影响开工。
(2)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
(3)不可抗力。
(4)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因此造成的发包方损失。
三、工程质量及验收
1、质量标准 。
2、承包方应按照施工图及说明、国家有关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承包方应对现场工人的操作、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负完全责任,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返工,其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自负,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4、承包方必须接受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及时办理质量检验手续。承包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完整的过程检验资料。
5、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方罚承包方总造价的 。
四、过程结算、工程款支付
1、结算方式:
(1)承包方式:
(2)计价方法:
(3)合同价款(大写):
(4)结算方法:
2、工程支付:
五、材料供应及设备管理
1、全部材料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经发包人认可后使用。
2、机械设备由承包方自备。
六、发包方责任
1、负责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2、审查承包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各种技术资料和工程预决算。
3、提供施工图纸 套。
4、负责组织工程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5、发包人指派 同志为工地代表。
七、承包方的责任
1、承包方在施工中必须配备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现场管理班子。
2、遵守发包方的质量、技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管理制度,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指挥、检查和监督。
3、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编制出施工方案,报发包方审核,并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按发包方要求的工程资料的样式及填写方式,汇集施工技术资料,提供给发包人2套。
5、承包方指派 同志为工地代表。
八、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承包方应派专人对施工用电、施工机械进行管理,加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2、承包方必须按文明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文明整洁。
3、承包方在施工中,应严格安全措施,严禁高空抛物。
4、承包方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一切费用和善后问题的处理,均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其它
1、本合同双方约定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2)本合同副本 份(发包方执 ,承包方执 )。
十、补充条款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订立日期:xxxx年xx月
热门合同: 施工合同写作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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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原建筑施工补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建筑施工补充合同基础上变更建筑施工补充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建筑施工补充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建筑施工补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建筑施工补充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与原建筑施工补充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财务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热门协议: 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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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XXXX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XX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1.21.3 工程内容:(见施工图)
1.4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 ⑵ 种承包方式:
⑴ 乙方包工、包施工材料、包部分(或全部)主材(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为准);
⑵乙方包工、包人工及辅助材料,甲方提供主材 1.5 工期: 30天
1.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暂定价为(人民币)600000元;金额大写: 陆拾 万元(人民币)。 合同单价按下表执行,数量以实际计量为准。
第二条工艺要求
地面大理石铺贴、墙、柱面石材湿贴工艺 1、施工准备
1)施工前应将混凝土垫层清扫干净,洒水润湿,如垫层发现有空鼓现象,应
将其撬起,对空鼓部位重新找平;地面大理石底部防渗透处理完毕。 2) 如墙柱体基层比较光滑,应将其凿毛后用水泥掺801胶进行拉毛,保证大理石与基层粘结牢固; 3) 检查墙柱体的垂直度 2、操作工艺
1) 根据施工图及现场测试,熟悉各部位尺寸和做法,弄清洞口边、角等部位之间的关系; 板块之间接缝要严,一般不留缝隙;
2) 根据实测情况,确定石材粘贴面厚度,在墙柱面上做几个灰饼; 3) 嵌缝:全部大理石装饰完毕后,应将表面清理干净,并按板材颜色调制水泥色浆嵌缝,边嵌缝边擦干净,使缝隙密实干净,颜色一致。 3、质量要求
1) 板材与基层粘接应牢固,不应有空鼓;
2) 表面整洁、颜色一致、接缝平直、图案拼合自然; 3) 石材板块边角方正、无裂纹、无缺棱掉角等缺陷。
第三条 甲方义务
3.1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将准确的联络地址及通讯方式提供给乙方,以备甲、乙双方执行此合同过程中业务联系之用。 3.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接驳点,费用乙方自理。 3.3 负责协调施工队正常施工过程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3.4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工程过程中的材料和阶段性验收。
第四条 乙方义务
4.1 严格按甲方签字认可的图纸和工艺施工。
4.2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质按期完成工程施工。 4.3 施工中严格遵守有关施工安全防护规定,因违反安全防护规定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4 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做到不污染环境,不扰民。
4.5 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防火条例,由于施工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4.6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 4.7 工程竣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4.8 负责做好竣工后交付使用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甲方委托他人进行其他施工项目造成交叉施工除外)。
4.9 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及物业管理部门的强制停止施工和临时静音施工规定。
第五条工程变更
5.1 甲方变更或增减施工项目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签署《工程变更单》,明确调整的价款及工期的相应增减。
5.2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协商事宜、项目变更等均须由乙方施工负责人与甲方共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或《工程变更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无效。 5.3工程增项或变更,在不影响施工计划的前提下,不顺延工期。
第六条材料供应
6.1 由乙方采购的主要施工材料、设备,进场时应通知甲方到现场验收,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整修并承担费用。
6.2 由乙方购买的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双方须先填写《变更洽谈单》,确认品牌及价格后,乙方方可购买,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6.3 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施工进度送到工地现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供应料延误或发生质量问题、规格差异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6.4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有法定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
6.5 如甲方指定材料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退、换货以及整修并因此延误工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6 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的,须在合同中列明“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并将全部款项交乙方。甲方未书面委托乙方代购而经由其他任何人推荐或代购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7 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要求更换约定材料,且乙方材料已进场,甲方负责承担材料运输费、搬运费。凡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如发生上述问题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8乙方代购的所有材料必须经甲方和现场监理验收,并保持和样品一致,否则出现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 ⑵不可抗力;
⑶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约定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安装电器等而影响工程质量以及施工进度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7.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造成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质量标准
1、各种石材、墙地砖应符合设计的要求,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
2、根据墙地砖、花岗石的规格检查边长和对角线尺寸按其颜深浅程度,将墙地砖分类码放。
3、采用水泥作粘结材料时,所用水泥应是合格的425#以上的水泥,所用的砂应是经过筛的中、粗砂,砂浆配合比为:水泥:砂=1:2(体积比)。
4、大理石应根据其天然纹理及彩的差异,施工前应预排,并将试拼后的板材编号堆放。
5、 基层应清理干净,凸出部分凿去,如果是光滑的楼地面,应凿毛在面(凿毛面积大于70%),并提前10小时浇水湿润基层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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